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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的生成逻辑和制度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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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3卷第2期2023年6月温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Wenzhou PolytechnicVol.23 No.2Jun.2023宅基地资格权的生成逻辑和制度构建DOI:10.13669/ki.33-1276/z.2023.028胡瑜瀚,唐 薇(四川农业大学,四川 雅安 625000)摘 要 宅基地资格权作为成员权具有法理、法律、政策、实践上的正当性,强调了资格权在“三权分置”中承上启下的地位,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性质、权利功能及制度构建。资格权自始取得,使用权经申请取得,以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应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认定为集

2、体成员,构建宅基地资格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认定程序,完善宅基地资格权自愿有偿和强制收回的退出机制。关键词 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成员权;成员权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4326(2023)02-0073-06The Generation Logic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of Homestead Qualification RightsHU Yuhan,TANG Wei(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Yaan,Sichuan,625000)Abstract:As a membership right,t

3、he homestead qualification right is given legitimacy in legal theory,law,policy,and practice,which emphasizes the status of the qualification right in the“Three-Rights Separation”,and clarifies the nature of the right,the function of the right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system in the homestead qualifi

4、cation right.The right to qualification is obtained from the beginning,and the right to use is obtained by application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social,economic and political functions of the homestead qualification right.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identify the subject of the right to homestead qualifi

5、cation as a collective member,to construct the procedures for confirming,registering,and issuing certificates for the qualification rights of the homestead,and to improve the compulsory recovery and the voluntary paid withdrawal mechanism of the qualification rights of the homestead.Key words:homest

6、ead qualification right;collective membership right;membership right2023-02-0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9CFX018)胡瑜瀚(2000),女,四川成都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土地法学、农村法治研究;唐 薇(1987),女,四川成都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土地法学、农村法治及民商法研究。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作者简介在乡村振兴、土地整治、宅基地改革系列政策陆续出台之际,农村土地被赋予了生产、生活、生态的“三生”功能1,宅基地也寄托着居住保障、增收致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等多重期待。宅基地资格权作为政策文件创设的新概念、新

7、权利,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上承所有权、下启使用权,是实现宅基地制度改革目标的重要一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但是,随着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的深入,“宅基地资格权”缺乏法定内涵,导致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逻辑不顺,各试点地区实践做法差异较大、风险较高。同时,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明文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处于“两权分离”的权利构造之下,与“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的内涵差异较大,宅基地改革试点政策文件

8、一第 23 卷7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般采用“使用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的表述以作区分。由此,为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占用宅基地、宅基地闲置、宅基地退出等历史遗留问题2,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性质、构造、功能及其制度构建亟待厘清。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学术争鸣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主要存在两种解释路径(详见图1)。一是“资格权说”,按照“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政策提法,将“资格权”解读为权利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分配宅基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此解释路径存在“身份权说”“剩余权说”“用益物权说”“分配请求权说”和“成员权说”等学术观点。第一,“身份权说”,秦玉莹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资格权身

9、份性的强化和使用权身份性的淡化,使用权流转体现宅基地的经济属性,资格权需要承载内容更为复杂的身份保障属性3。第二,“剩余权说”,孙建伟认为资格权是在使用权流转、使用权权限让渡、经济功能分离后剩余的权利4。岳永兵认为资格权是从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取得宅基地的身份资格,是一种配给权而非财产权5。第三,“用益物权说”,杨遂全提出资格权具有非人役权和无期限的用益物权特性,是物权化的用益物权,具有独立的土地发展权等财产权权能6。赵新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7。第四,“分配请求权说”,宋志红8、张力等9认为资格权是资格权人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分配宅基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10、的资格,享有资格权不当然享有使用权。第五,“成员权说”,温世扬等10、程秀建11认为,资格权来源于集体成员权,资格权人以此实现宅基地的利益分配、住房保障、退出补偿以及程序性的参与、管理、监督等权利,是集体成员权在宅基地规划、管理、收益等活动中的权利体现。二是“使用权说”的解释路径,将宅基地资格权解释为“两权分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12,沿用民法典 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为“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第三权”。其中,“第三权”的内涵根据席志国13、杨雅婷14、刘灿15等学者的探讨,分别认定为地上权、利用权、租赁权、经营权等。冉瑞平等提出应当将资格权即现行法

11、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范围扩展为身份、收益和管理16。图1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学术争鸣上述学术争鸣中,“身份权说”和“剩余权说”认为资格权体现为身份属性,财产属性由“三权分置”下的使用权或“第三权”承担17。这类观点虽然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格权住房保障、成员资格等特点,但忽略了收益分配、流转交易等内容,不能完满体现资格权政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绝大部分观点认为基于宅基地改革目的和农村、农户、农民的实际需求,宅基地资格权应当具有身份和财产双重属性,二者并重。关于“用益物权说”,一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资格权的物权或用益物权属性,不能单纯以“两权分离”下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作为理由直接沿袭其性质,否

12、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和信赖利益原则;二是资格权和使用权同为用益物权(或者次级用益物权),两权难以区分,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即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和一个用益物权。三是资格权的用益物权化可能虚化集体所有权18。宅基地资格权具有住房保障、身份资格的特点,资格权人无偿无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权能,将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相应收益分配、流转收回、监督管理等所有权权限受到限制。关于“使用权说”,若按此观点,中央政策文件的表达可以参照农用地权利构造,设置为“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利用权)”,而非政策表达资格权具有身份属性资格权具有身份和财产双重属性身份权说:所有权资格权(身份权)使用权(财产权)剩余权

13、说:所有权资格权(剩余权)使用权用益物权说:所有权资格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分配请求权说:所有权资格权(分配请求权)使用权成员权说:所有权资格权(成员权)使用权资格权说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使用权说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第三权地上权利用权租赁权经营权第 2 期75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资格权概念的提及、创设、立法似无必要,与改革目的不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使用权的可转让性、财产性不宜轻易变动,不宜直接将资格权与“两权分离”的宅基地使用权做代换。关于“分配请求权说”,一是基于资格权身份和财产的双重属性,仅分配请求的财产权利不能

14、概括资格权的全部特征和权能,资格权的政策改革目的也不仅于此。二是不能完满保护资格权人的宅基地权益,尤其在生存保障的居住利益和参与、表决、监督等政治利益方面保障不足。关于“成员权说”,一种观点认为资格权作为成员权是“两权分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剔除物权、财产权分离出的身份性权利,具有生活保障和身份彰显功能,不具有经济功能11。但也有观点认为资格权作为成员权是集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于一体的复合型权利10。应当采用后一观点,资格权体现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间、集体与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点强调身份属性,是具有社会功能、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的混合型权利。二、宅基地资格权的生成逻辑1.宅基地资格权的

15、权利性质集体成员权(以下简称“成员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在成员个体上的表现。类比农用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权利构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成员权在农用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延伸到宅基地制度,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成员资格享有的宅基地权利,是成员权在宅基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集体与成员以成员资格为起点、以宅基地为纽带产生宅基地资格权法律关系,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性质认定为成员权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首先,法学理论层面,宅基地资格权是自治权利和成员权利在宅基地制度中的体现。一是体现为成员权身份和财产的双重属性。资格权人基于集体经济组织

16、成员的身份获得宅基地资格权,并进一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平分配、公平取得。其财产属性为实践试点中允许进城落户的资格权人“留权不留地”、保留宅基地资格权、享有收益分红权等做法提供法理依据。二是体现为成员权既强化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也强调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防止宅基地被个别成员分割、侵占、流转、处分,维持集体财产的共有和公有性质。保障成员依据成员资格公平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在宅基地实物土地不足时获得同等的住房保障利益。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资格权分别与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相对应,集体和成员高度紧密、相互联结,资格权与成员权具有目标价值的一致性。其次,法律制度层面,宅基地资格权认

17、定为成员权是对现行法的补充和延续。一是成员权以集体所有权为起点。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原则为一户一宅,在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审批获得。按照现行法规定,集体成员基于成员资格获得成员权,基于成员权获得宅基地“两权分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延伸,集体成员可以基于成员权获得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资格权。二是成员权以地缘和团体为联结。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农村集体作为独立团体拥有集体土地,集体成员享有土地治理的身份权利

18、和土地收益的财产权利。三是成员权以成员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为体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成员享有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参加成员大会并表决、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监督集体收益分配使用等权利。再次,政策文件层面,宅基地资格权的成员权内涵符合政策表达和改革目的。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在宅基地盘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资格权以成员权的内涵为支撑,保证集体成员的宅基地权益

19、内容相对不变,实现保障农民生存权益的基本要求。2021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均采用“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的表述,体现政策对“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权利构胡瑜瀚,唐 薇:宅基地资格权的生成逻辑和制度构建第 23 卷76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造的认可,有效解释了资格权依托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的社会、经济、政治功能,以及流转使用权具有的财产属性。最后,实践试点层面宅基地资格权作为成员权广泛落实。2018年德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

20、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2021年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试行)提出,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资格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2022年绍兴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认定宅基地资格权人应当先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22年成都市郫都区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提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是农户基于集体成员身份,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的身份权利。宅基地资格权与成员资格紧密关联,农民在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时取得宅基地资格权,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始取得宅基地资格权。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性质认定为成员权能够保证地方政策文件的一致性,具有一定的实践基

21、础。2.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构造宅基地“两权分离”中,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不可转让性与可转让性都渗透在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之中,隐藏了资格权的独立性。在阐释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构造之前,需要明确以下学术讨论。首先,使用权是经申请获得还是和资格权同时获得,应当认为经申请获得。一是基于农村宅基地资源紧张的实际情况,实物宅基地难以公平合适地分配至每一成员,就算认定资格权和使用权同时享有,使用权也只是“空头支票”。二是通过申请、审核、批准程序,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较为灵活的宅基地规划空间和时间,实现宅基地的合理调整和集约节约利用。其次,集体成员申请到使用权后资格权是否

22、消灭,应当认为不消灭。一是资格权消灭将导致该权利重新融入使用权的权能范围,使得“三权分置”下的使用权仍然是“两权分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三权仅在使用权获得前实现分置,没有实现全过程分置,不符合政策改革目的。二是在后续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中,“有偿”的理由之一是权利人让与了本来享有的成员权利,应当予以补偿。若权利人的权利依据是使用权而非资格权,实践试点中“留权不留地”、保留宅基地资格权、退出宅基使用权的做法将失去法律支撑。宅基地“三权分置”(详见图2)中,权利人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确认取得成员权,并同时取得宅基地资格权。第一,在资格权人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宅基地

23、“三权分置”暂时表现为“所有权资格权”(权利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时也表现为此权利构造)。由于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不能自建房,也没有事实上可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可以依据资格权获得相应居住权益保障、集体宅基地收益分配及知情、表决、监督相关权益。第二,在资格权人申请到宅基地使用权时,宅基地“三权分置”表现为“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此时宅基地资格权人同时作为使用权人拥有实物宅基地,可以自建房,可以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第三,在资格权人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中,向集体成员流转时,流转的权利为使用权,受让人取得使用权,转让人丧失使用权;向非集体成员流转时,流转的是利用权,形式包括出租、入股、抵押等,受让

24、人取得利用权,转让人不丧失使用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就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费用、收回方式等内容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约定。3.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功能第一,社会功能主要指居住保障权。宅基地最基本、最重要、最深刻的价值就是生存居住功能,具有福利性。资格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保障农民“居者有其屋”。资格权人依据资格权申请使用权,未能申请使用权时,以其他保障居住利益的措施进行补充。宅基地退出制度图2 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构造资格权使用权申请所有权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利用权本集体成员非集体成员第 2 期77中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保留资格权、

25、保留股权、享受分红,继续保障其生存权益和居住权益。第二,经济功能包括分配请求权、分红收益权、有限处分权、有偿退出权等。资格权人有权请求集体分配宅基地使用权;有权就宅基地盘活、流转产生的收益进行分红;有权就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一定期限、用途、受让对象的流转等。从单一的对实物宅基地的使用、利用转化为多元化的资金补贴、流转、入股、分红、继承、选择、置换等形式,资格权人获得社会保障费、土地增值收益费、有偿退出补偿费等收益,宅基地经济价值逐渐显化、财产属性逐渐突出19。第三,政治功能包括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等。资格权是成员权在宅基地制度中的体现,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6、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参与表决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因此,资格权人有权就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分红、退出、补偿等内容,发挥资格权的政治功能。三、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构建1.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大部分法律政策文件以“农户”“成员家庭”作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一宅”原则;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宅基地资格权人按户落实资格”。也有部分地方性文件以“农民”“成员”作为该权利主体。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

27、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德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成都市郫都区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界定应当采用后一观点。一是“一户一宅”原则主要从社会保障、政治功能出发,实现最基本的生存居住功能,但不能涵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追求。二是“农户”不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中仅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参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认为宅基地资格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是“成

28、员”既是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也是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享有成员权和宅基地资格权提供支撑依据,保证宅基地资格权与成员权权利主体的一致性。进一步探讨“成员”的内涵,学理、立法、司法、地方试点实践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各有分歧,包括“户籍说”“生活来源说”“权利义务说”“系统分析说”等,主要观点认为以户籍为主、生活来源为辅,兼顾权利义务、实际贡献、生存保障等综合因素,针对非流动和流动成员、新生和死亡成员、因婚姻和务工经商流动成员等具体实践情况,经村民自治、表决、公示等程序确定20。一方面保证成员相对于集体具有独立性,保护其土地权益;另一方面提高法律制定、确权程序

29、、司法救济等规则的可操作性。2.构建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程序首先,制定宅基地资格权权利确认制度。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参与、讨论、表决,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确认资格权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完善相应监督管理、权利救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管理台账,保障资格权各项权能的实现21。其次,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登记保护的必要性。一是法理层面上,登记作为资格权财产属性的可识别权利外观,为后续使用权的申请、流转、入股、抵押以及宅基地有偿退出提供法律依据、程序保障和技术前提22-23。二是法律层面上,参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股东作为公司

30、、团体、社团的“成员”应当办理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成员权人和资格权人理应登记。三是实践层面上,各地试点地区正在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可行性。例如,成都市郫都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最后,细化宅基地资格权证书内容及颁发程序。资格权登记内容参照不动产登记薄,包括宅基地所有权人信息、宅基地资格权人信息、宅基地面积和四至信息、宅基地之上房屋基本信息、宅基地取得日期、证书编号等。资格权人变更的,新资格权人申请变更登记。资格权人退出的,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宅基地资格权证书。胡瑜瀚,唐 薇:宅基地资格权的生成逻辑和

31、制度构建第 23 卷78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3.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的退出机制实践试点中,资格权和使用权的退出效果不同,山东省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吉林省长吉接合片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实施方案、宿迁市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助力乡村振兴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地方文件积极探索“留权不留地”等方式,保留进城农民宅基地资格权,仅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带着产权、期权、股权、地票进城,继续享有收益分红权,并有权在退回农村后再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本部分仅讨论完全退出宅基地、不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况。宅基地资格权退出以资格权人自愿有偿退出为原则,集体经济组

32、织强制收回为例外,尽量以缓和、柔性的方式处理宅基地问题。第一,资格权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有意愿退出的资格权人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资格权人身份资格、宅基地地理位置、使用面积等信息核实确认后,符合自愿退出条件的,报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政府机关同意,并且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标准予以补偿或奖励。有偿退出有利于提高资格权人退出的意愿和积极性,减轻抵触心理;有利于弱化宅基地自愿退出和强制收回可能引发的实施阻力与社会压力24;有利于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第二,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回宅基地。资格权人违反法律政策规划要求超面积、超用途、不符合房屋自建标准、不具备成员资格使

33、用宅基地,并且不缴纳宅基地使用费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条件和程序,强制收回超出法定使用面积部分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强制收回宅基地以资格权人或使用人违规为前提,同时充分考虑宅基地的生存居住和社会保障功能。强制收回宅基地的决定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公示后,报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政府机关同意。四、结 语宅基地资格权具有社会、经济、政治权能,应当以实现生存保障为根基,以发挥财产价值为主要目标,以体现知情表决权利为补充。鉴于宅基地制度改革多重目标效果折中的实际困境25,本文认为,应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性质认定为成员权,资格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始取得,使用权经申请取得,以保障资格权、使

34、用权及相关宅基地权益公平实现。通过宅基地资格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缓解宅基地闲置困境,实现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通过强制收回机制解决“一户多宅”、超标超面积使用等问题。参考文献1 刘新卫,赵崔莉 乡村振兴视域中的农村土地整治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882 王冬银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风险防控:基于西南地区的试点调研J 中国土地,2018(9):27-293 秦玉莹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资格权”的建构:基于“身份权”的视角J 贵州社会科学,2021(3):153-1584 孙建伟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使用权定性辨析:兼与席志国副教授商榷J 政治与法律,2019(1)

35、:129-1305 岳永兵 宅基地“三权分置”:一个引入配给权的分析框架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8(1):34-386 杨遂全 论宅基地资格权确权及其法理依据:以财产属性为视角J 中国土地科学,2020(6):377 赵新 民法典背景下的宅基地“三权分置”:规范诠释、实践限制及立法进路J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2(6):538 宋志红 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J 法学评论,2021(1):78-939 张力,王年“三权分置”路径下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表达J 农业经济问题,2019(4):18-2710 温世扬,陈明之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及实现路径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

36、报(社会科学版),2022(3):73-8111 程秀建 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定位与法律制度供给J 政治与法律,2018(8):29-4112 高圣平民法典与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从归属到利用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6):146-14813 席志国 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基础及权利配置:以乡村矛盾预防与纠纷化解为视角J 行政管理改革,2022(3):72-7714 杨雅婷民法典背景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之法律实现J 当代法学,2022(3):85-9015 刘灿 民法典时代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J 法学论坛,2022(1):109-11816 冉瑞平,李俊明,尹奇 宅

37、基地资格权:内涵、权能、困境与实现路径J 农村经济,2023(1):1017 李谦 宅基地资格权:内涵重塑、功能演绎与内容阐述J 中国土地科学,2021(1):28-3118 崔建远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4519 高圣平 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的演进与走向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1):27(下转第9 6 页)第 23 卷96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在具体改革举措上,应充分结合量化与质性评价的最新成果,探寻更全面的评价范围,更合理的分层分类方案,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开放科学成果,将汇聚中国人文社科精华的学术成果向外积极延伸,从而将

38、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任务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为高质量学术成果的推广和传播夯实制度基础,高扬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信。参考文献1 高培勇.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N.光明日报,2022-06-08(6).2 李宗刚.建构中国特色学术期刊评价体系之我见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137-143,156.3 王文军.服务话语体系建设 打造高端中文学术期刊群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06-02(6).4 李合亮.关于建构中国自主的新文科知识体系的几点思考J.新文科理论与实践,2022(2):16-20.5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

39、人民日报,2016-05-19(2).6 苏雨恒 弘扬文化守初心 繁荣学术担使命:学习贯彻习近平给文史哲编辑部全体编辑人员回信精神J.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1(6):4-10.7 杨春兰.我国人文社科期刊评价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出版科学,2021(5):52-60.8 李秀仙.我国高职院校排名的再思考J.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21(5):25-30.9 叶继元.近年来国内外学术评价的难点、对策与走向J.甘肃社会科学,2019(3):61-67.10 胡小洋.探索学术期刊评价高质量发展之路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11-15(8).11 王春磊.交互式学术评价与人文社科学术期刊

40、的发展之路J.出版广角,2021(16):15-17.12 王博.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N.光明日报,2022-11-28(6).13 李宗刚,孙昕光.核心期刊评估体系的悖论与破解方略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0):229-234.14 俞立平,沈洁.数量与质量影响力下的学术期刊评价新指标:C刊影响因子和非C刊影响因子J.统计与决策,2022(20):26-30.15 荆林波,逯万辉.新时代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发展与评价J.管理世界,2022(5):131-141.16 刘京希.化危为机:计量时代综合性学术期刊的困境与出路J.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

41、(3):110-122.责任编辑:陈 凯(上接第7 8 页)责任编辑:陈 凯20 叶剑锋,吴宇哲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风险与规避:义乌市“三权分置”的实践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6):9721 康文杰,何鹏飞,杜伟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与困境破解:基于33个试点地区的改革举措分析J 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22(11):102-10322 金勇兴 物权视域下承包地与宅基地权利分置创新实践J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4):623 高圣平 宅基地制度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兼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J 法学评论,2019(4):10824 陈小君 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J 法学研究,2019(3):5025 刘同山,韩国莹 要素盘活: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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