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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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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营改增之前) 中央固定收入 地方固定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关税 2.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3.消费税 4.中央企业所得税 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 6.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建税 7.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 8.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 3.地方企业上缴利润 4.个人所得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税 9.印花税 10.农业特产税 11.耕地占用税 12.契税 13.遗产与赠与税(未开征) 14.土地增值税 1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1.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资源税 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3.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97%,地方3% 4.所得税收入,2002年改为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中央60%,地方40%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在维持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的基础上,对超基数部分,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央、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负担 营改增新分配办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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