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营改增之前)
中央固定收入
地方固定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关税
2.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3.消费税
4.中央企业所得税
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
6.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建税
7.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
8.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
3.地方企业上缴利润
4.个人所得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税
9.印花税
10.农业特产税
11.耕地占用税
12.契税
13.遗产与赠与税(未开征)
14.土地增值税
1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1.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资源税
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3.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97%,地方3%
4.所得税收入,2002年改为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中央60%,地方40%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在维持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的基础上,对超基数部分,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央、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负担
营改增新分配办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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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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