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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的耦合——以批量化解金融借贷纠纷为导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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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数字经济与社会智能合约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的耦合以批量化解金融借贷纠纷为导向刘谢慈杨海波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7摘要:区块链智能合约是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基础,实现合约“自动执行”的一种程序运行模式。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可溯源、可编程、不可篡改特性,故区块链智能合约对网络赋强公证具有安全保障技术优势。基于金融借贷纠纷的社会特性,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在网络赋强公证中的合理嵌入或能更加高效地化解批量较大、金额较小、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金融借贷纠纷。故有必要从网络赋强公证的核心程序出发,将“债权文书公证阶段”和“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力阶段”有效衔接,探究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嵌入路径,构建合法

2、合规合理的“智能合约-网络赋强公证一体化”基本范式,警惕技治主义下的单一技术自证,实现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之双重保障。关键词:区块链;智能合约;网络赋强公证;金融借贷纠纷;技术自证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8505(2023)04005609doi:10.12189/j.issn.16728505.2023.04.007TheIntegrationofSmartContractTechnologySelf-certificationandNationalCreditCertificationWithaFocusonSolvingFinancialLoa

3、nDisputesinBatchesLIUXie-ciYANGHai-boSchool of Law,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Hunan,412007,ChinaAbstract:Theblockchainsmartcontractisaprogramrunningmodethatutilizesblockchaintechnologytoachieveautomaticex-ecutionofcontracts.Duetothedecentralized,traceable,programmable,andimmutablenatureo

4、fblockchaintechnology,blockchainsmartcontractspossesstechnicaladvantagesinprovidingstrongcertificationandsecuritytonetworks.Basedonthesocialcharacterist-icsoffinanciallendingdisputes,itmaybemoreefficienttoresolvelarge-scale,smallamount,andsimplerlegalrelationshipfinanciallendingdisputesbyreasonablye

5、mbeddingblockchainsmartcontractsintothenetworksstrongcertificationprocess.Therefore,itisne-cessarytostartfromthecoreproceduresofenforcedonlinenotaryservice,effectivelyconnectingthedebtdocumentcertificationphaseandtheapplicationforenforcementphase,exploringtheembeddingmechanismofblockchainsmartcontra

6、cts,constructingalegal,compliant,andreasonableparadigmofintegratingthesmartcontractswithonlinenotarization,andbeingcautiousofsingletech-收稿日期:20230529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1YBQ067);湖南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项目编号:ND227826);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HNJG-2021-0720);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项目编号:21B0537);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

7、编号:QL20230264)。第一作者:刘谢慈,男,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研究。引用格式:刘谢慈,杨海波.智能合约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的耦合以批量化解金融借贷纠纷为导向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2(4):5664.第 42卷第 4 期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7月Vol.42,No.4JournalofXihua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Sciences)Jul.2023nologyself-certificationdrivenbytechnologicaldeterminism,achievin

8、gdualassuranceofblockchainsmartcontracttechnologicalself-certificationandnationalcreditcertification.Keywords:blockchain;smartcontracts;enforcedonlinenotaryservice;financiallendingdispute;technologyself-certification2021 年 7 月,司法部下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了区块链应用保障措施,这对利用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优势,减少相关诉讼案件,实现繁简

9、分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司法辅助价值具有重大意义。债权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工具,可利用区块链技术更加高效、便捷地批量化解金融借贷纠纷,也有利于实现诉源治理,提高司法效率。区块链技术赋能下的智能合约与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特征非常契合,而互联网金融贷款和小额贷款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可将合同内容限制在货币的交付上。从技术角度讲,当整体合同代码表达难度不断压缩,可将该合同的代码逻辑体系降低到错误率几乎为零的程度,这在目前的技术下是可以保证的。区块链的分布式、不可逆性、不可篡改性等技术特点也高度符合债权赋强公证执行问题的解决方向。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可以将用户、金融机构、公证机构、法

10、院作为数据节点,从而形成一体化数据链。一、国家信用认证与技术自证的局限性(一)化解金融借贷纠纷:国家信用认证的局限性赋强公证制度作为一种以国家信用认证为基础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预防纠纷,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形成心理上的威慑和压迫,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恪守诺言。二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效果,无需经过审判程序即可强制执行,有利于简化债权实现程序,节约债权实现成本,避免因诉讼程序而产生债务延迟履行的风险。2017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及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各类融资合同明确规定为符合公

11、证法第 37 条规定的债权文书。此后,金融借贷合同赋强公证逐渐被各方接受并运用。从金融风险防控的视角上讲,利用好赋强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了金融债权处置成本,同时,公证机构的参与也有效提高了金融机构风险防控水平。但是,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传统赋强公证模式中的每一步骤都应该是格外严谨的,公证人员须全过程参与,包括个人信息审核、借贷合同签订、真实意思问询等,所以公证成本自然较高。尤其对于以金额较小、分布较广的网络金融借贷而言,借贷人不仅需要支付高昂的公证费用,还要负担线下签约的时间成本及交通食宿成本。因此,即便赋强公证对于批量化解金融借贷纠纷、防范金融债权风险具有制度

12、优势,也难以发挥其应当具有的便民减负的重要作用。(二)化解金融借贷纠纷:智能合约技术自证的局限性自进入区块链 2.0 时代后,区块链与智能合约逐渐结合并推动了智能合约和区块链的发展,区块链的应用领域从过去的单一货币支付延伸到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区块链智能合约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呈现出不可逆性(可追溯性)、匿名性、独立性(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等特点。而技术自证的实现也依托于技术强烈的可信任性、不可篡改性和稳定性。从技术自证实现路径来看,通过记录法律行为全过程的所有节点,保存过程性及结果性证据,达到再现法律行为场景的效果。智能合约从其具备的存证特性上来说与公证属性相类似,若技术自证能够实现其

13、应有的价值,那么其必能大量节约人力成本,在批量化解金融借贷纠纷中也能展现更广阔的现实意义。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所展现出的安全性、自动执行性及不可篡改性,技治主义者认为其主张的“技术自证”或者“代码即法律”是存在的,但是,他们却忽略了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技术局限性。区块链技术要实现自证效能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技术的安全性与证据的完整性。区块链技术并非具有绝对安全性,“以太坊”就曾发生过严重的“TheDao”以太币被盗事件,最终以太坊平台采用硬分叉的方式抢救保护,才得以修补漏洞。此外,按照区块链技术的自身原理,第4期刘谢慈等:智能合约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的耦合57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是保证自身的算力水平

14、始终维持在 50%之上,换言之,当外部算力超过 50%即会出现信息被篡改的风险。从保障证据的完整性上来看,区块链下的电子数据本身存在不可篡改性,即可证明在特定时间点已有特定信息的存在,同样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方面,区块链存证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但在这一阶段,区块链技术只能保证证据的存在性,而证据所衍射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需要通过区块链证据鉴别以外的其他手段来确认。一方面,网络信号中断、人为干预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证据面临非完全性上传的风险,所以说完整的证据上链只是事后存证的理性化模式,存于区块链存证平台的非完整型证据并不能达到“技术自证”的证明能力之要求。另一方面,事后存证模式可能导致区块链

15、证据的证明能力丧失。如果区块链证据的生成并非同步于法律行为的发生,而是于其他途径生成后上传于区块链存证平台,那么该证据则既无法被认定为原始证据,也无法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此时的区块链存证仅能作为一种验证或技术加密方式。(三)谨防区块链“技治主义”理论陷阱尽管区块链智能合约之不可篡改性能够最大限度保证上链的数字证据不被中途修改,但上链前物理世界中产生的证据内容之真实性却无法得到保证,因而,对区块链技术无条件信任的纯粹技治主义并不值得提倡,技术的相对无风险并不等同于技治主义的无风险。信奉技治主义证据观的人甚至断然认定,区块链技术在证据领域内的应用反映了技治主义对法治主义的强烈冲击。但在笔者看来,这种

16、观点忽视了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安全风险及链前证据不真实的风险。相对正确的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治主义的观念应当是:合理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技术特性,发挥区块链在认定证据真实性上的关键作用,依托链下公证监督、链上证据固定,从证据的三性审查出发确认事实,避免盲目的主观错误,实现有条件、有限度的技术自证。因此,了解区块链原理不仅要解存证技术之惑,也要防“技治主义”之魅。虽然区块链技术区别于其他信息化技术的特征给予了“技治主义者”一条崭新的佐证路径,但由于存在前文所述的一些不可由技术防控的问题,单一的技术自证并不能作为证据证成的方式。技术的工具性质反映其只是社会治理的辅助手段,而非主导手段。技治主义将人的

17、思维固化为一道道固有程序,将感性化社会中充斥着人类丰富经验的社会秩序转化为理性化、机械化的技术秩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社会治理中可能出现的主观偏差,但当前的技治主义在理论上还难以用自然科学方法解决社会科学中的不适应和不匹配问题。在当前区块链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智能合约技术的兴起重新为技治主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智能合约不仅具有底层技术区块链的相应存证等功能,而且使得区块链对证据的监管功能无限放大。如果用储存某个时间点的信息形容区块链存证功能,那么智能合约则可以连续执行并记录一条时间线上所有的节点及过程,无限拉长并趋向于完整记录法律行为的时间线,保障数据结果与行为结果的一致性。有鉴于此,当下亟须

18、更理性客观地对待区块链存证技术以及证明作用1。二、区块链智能合约嵌入网络赋强公证的现实逻辑(一)智能合约与赋强公证的机理契合赋强公证是以国家公信力作为信用背书,将债权文书转换为赋有司法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公证文书。传统模式下的赋强公证主要办理流程为:第一,当事人线下申请;第二,公证处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第三,公证处认为有必要的需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自行核实;第四,公证人员询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无异议债权文书签字确认;第五,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在数字治理的大背景下,当前传统的赋强公证可通过远程数据系统将上述第三步骤转移到线上进行,并加以数字化固定、存储,其它程序步骤主要还是通过

19、其中一方当事人线下办理或委托办理。而区块链技术可以进一步推动赋强公证的技术变革,辅助公证系统建立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智慧平台,实现网络赋强公证全过程线上办理,线上发证。赋强公证与智能合约对比见表 1。58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表1赋强公证与智能合约对比表赋强公证智能合约公证属性国家公证技术公证背书方式公信力信用背书区块链技术背书主观因素有无执行方式人为执行自动执行强制执行力司法机关间接执行程序直接执行相较于赋强公证制度,以区块链技术作为背书的智能合约同样具备执行机制,在满足预设执行条件前提下,债务人被强制自动履约。由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具有不可逆转、可追溯性及去信任性,允许在没有第

20、三方信任平台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其提供优于传统合约方式的安全性保障,可减少与合约相关的其他交易成本2。因此,智能合约能够与区块链技术完美兼容3,具有精度高、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基本运作原理上看,区块链智能合约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EOS(EnterpriseOp-erationSystem)技术、HyperledgerFabric 技术的出现给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公证领域的应用开启了大门,能用以设计独立的智能合约执行程序。“以太坊”平台已覆盖了物联网、金融交易、智能电网等领域。从公证服务系统信息化改造实践来看,泗阳县司法局将金融网络赋强列为 2022 年改革创新重点任务,将依托

21、网络赋强数字平台,实现金融系统与公证系统互通,以事前区块链存证及事后网络申请的模式办理公证。江苏省苏州市首先在全国搭建了苏州公证链,即“1+10+N”区块联盟链,包括昆山赋强公证平台、“苏城存证”App、区块链摇号系统等应用产品4。从区块链应用的技术切入路径来看,公证领域现阶段主要为利用区块链的存证功能保存公证数据,而智能合约的交互型信任机制并未广泛应用。(二)智能合约与赋强公证的技术契合区块链技术使智能合约的应用范围得到了极大拓展,其解决了传统智能合约中网络安全保护不足、交易信息易篡改、电子数据信息证明力较弱等缺陷。理论上,以实物作为标的的合同均可视为一套较复杂的程序规则,能以计算机语言表达

22、成智能合约信任机制。智能合约是以区块链技术作为背书,按照预设程序规则交互执行,具有技术公信力的信用协议。相似的是,赋强公证的属性与智能合约不谋而合,同样具有公证属性、信任背书方式及强制力等。从技术演化逻辑来看,智能合约从 1.0 时代的逻辑程序“if-then”简单逻辑程序语句,到 2.0 时代的“if-then”语句作为代码存储在区块链上并按照该循序自动履行合同,再到 3.0 时代应用于全社会领域的“自动执行”化,区块链智能合约强化社会信用制度的技术基础逐步夯实,但仍无法达到“完全自动执行”的地步。若强行将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等同于合同,难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法律于社会发展而言具有天然

23、滞后性,技术开发、人工智能等亦落后于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由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权利义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合约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意思表达也可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因此,公证机构的适时介入或能化解技术与法律融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例如在金融借贷纠纷中,由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普惠贷款业务具有金额较小、批量较大等特征。所以相较于大额贷款,金融机构多以效率为先,而提高效率最直接的方式是简化贷款程序,尤其对于以线上方式申请贷款的用户。由于贷款用户对事先预设的电子合同里的重要条款重视程度不足,加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透彻或存在偏差,易影响其对于合同内容的判断,导致意思表达不真实的情况时有发生。现阶

24、段的赋强公证不但可弥补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上的偏差与不成熟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公证机构能以第三方中立的角色介入合同,相对公正地维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处置此类小额不良贷款纠纷时存在立案难、举证固证难、执行难、成本高及周期长等特点。因第4期刘谢慈等:智能合约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的耦合59此,在线赋强公证在化解该金融借贷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上具有独特的优势。(三)智能合约与赋强公证的需求契合2022 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给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资金安全带来巨大挑战。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提高资金回收效率是金融机构需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当下的贷款违约中,相当一部分债务人还款

25、意愿较低,甚至故意逃避债务。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上升,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积累。而要降低不良贷款率,必须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5。同时,大量的普通金融借贷案件堆积,使得部分地方法院出现了案多人少和事实明确的债权执行期限过长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资金回收率,不利于金融安全的保障。互联网金融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不良贷款大量存在,其全程网络化的运营模式存在较大社会风险,容易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催收成本高、催收方式暴力甚至激化矛盾等问题。可见,化解金融借贷纠纷是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1.赋强公证化解金融借贷纠纷的法律工具赋强公证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省去非必要之诉争,是化解金融借贷纠

26、纷强有力的法律工具。随着金融风险的显著增加,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逐年增高,大量金融借贷纠纷不仅使银行负担烂账风险随之增加,也在大量消耗法院的诉讼资源。在批量化解金融借贷纠纷中引入网络赋强公证,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在互联网金融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规定6。同时,互联网金融借款人分布地域不定,若通过异地办理线下赋强公证,徒增了较多公证程序,易给当事人造成负担。所以在金融借贷领域引入网络赋强公证具有一定合理性。例如昆山公证处的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平台系统,通过在线公证将贷款合同等文件进行网络公证,并赋予金融借贷合同

27、执行效力;通过电子数据存证,提供实时、有效的公证便捷保障服务,真正让网络赋强公证项目融入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小微贷款业务流程中。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执行效果的公证也可以有效缩短维权时间,简化执行程序,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社会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2.智能合约化解金融借贷纠纷的技术工具相较于传统借贷合同赋强公证,智能合约以化解金融借贷纠纷技术工具的角色加入无疑能节约成本。互联网金融贷款具有资金流动方便、手续便捷、融资渠道广、借款范围广等优点,对于活跃经济市场、资本流通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贷款多为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意味着金融机构、借贷

28、人不会为此支出过多成本,因此,简化小额贷款的放贷流程、提高放贷及催收的效率、减少人工工作时长就显得尤为重要。智能合约技术之技术自证功能有助于法律效力的准确认定,对金融机构、公证机构、借贷方三位一体化纠纷化解机制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在实际应用中,一些实务界人士提出“行业联合惩治区块链”的新型网络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智能合约被纳入纠纷解决机制,当债务人未能于相应期限履行债务时,智能合约应激机制被触发,债务人的应缴债务将自动从其各个金融账户中扣除。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自动机制必须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参考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于执行前同意加入智能合约,其产生的

29、效果将与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无异7。三、区块链智能合约在网络赋强公证中的嵌入路径(一)金融智能合约与网络赋强公证一体化基本范式网络赋强公证实质上由两部分组合而成。一是对以支付为内容的合同本身进行公证,公证的主要事项有两项。第一,审查合同是否合法、合理。既要对合同中描述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内容进行核实,也要对合同内容自身是否合乎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司法部禁止性规定进行审查。第二,对债务人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既要告知当事人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也要询问当事人对所申请办理公证的目的。即60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在保证公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的同时,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理解的偏差损害自身利益。二

30、是在金融机构申请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力时,须核实债务人对违约事实是否有异议,保障债务人的最终申辩权。因此,当嵌入区块链智能合约后,网络赋强公证亦需保证公证程序中必要的告知、审查、核实义务,在具体的告知、审查、核实过程中如何应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可从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公证”及“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力”两个阶段探究嵌入路径。1.债权文书公证阶段借贷合同本质上可以看成由多个规则构成的复杂结构,智能合约的构建也是一个设定多项交织运行规则的动态化过程。如图 1 所示,搭建金融智能合约一体化体系需要借贷方、金融机构与公证方的共同参与。首先,借贷方进入区块链智能公证平台进行身份识别校验,身份校验通过后借贷人选择

31、要担保的财产及方式,并设定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范围;系统对申请人进行社会信用体系认证后评判信用资质等级,验证是否满足借贷要求并反馈于申请人,随后经数字签名双方签订金融借贷合同,调出智能合约将合同信息存于区块链数字存证平台;最后基于智能合约存账智能系统将贷款授权金额转到借贷人地址钱包。借贷申请人提交申请身份校验物权担保否担保通过社会信用体系验证信用等级信用资质及资产审查是否满足公证机构审查金融合约经数字签名签订金融合约将合约存入区块链证据平台贷款转入借贷方地址钱包结束是生成贷款额度、还款日等金融机构公证机构选择担保和借贷信息等内容图1金融智能合约一体化范式图从技术上讲,区块链本身并不具有解构规则

32、的特性,但其本身的去中心性、不可篡改性、信息可追溯性等特性为智能合约提供了技术保障。以区块链智能合约机制为基础,搭建“区块链智慧公证平台”具有可行性。具体来看,第一,运用身份三要素核验、生物活体识别、OCR、第三方人像比对等技术在网络赋强公证平台对借款人身份进行核实确保了借款人主体的真实性。第二,公证处、金融机构、借款人三方在“区块链智慧公证平台”进行网络公证,运用数字签名等关键技术在强隐私账户上签署合同,盖章、签字行为过程完成后利用同态加密技术进行电子数据存储。与此同时,数字证书认证功能也可确保盖章和签字行为的不可篡改性,保证整个签约行为的真实性、客观性。第三,利用智能合约原理对合同中的具体

33、内容进行信息分类、程序划分,并对相关程序步骤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构建智能合约公证体系。第四,调用公证员的电子签名及签章、公证机构电子公章,通过区块链智慧公证平台生成区块链电第4期刘谢慈等:智能合约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的耦合61子公证书,在系统上将电子公证书生成链接一键式发送给金融机构及借款人。该区块链技术现已在多个省份进行应用实践,以区块链电子公证书代替纸质公证书,在传统的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中增加电子送达。智能合约嵌入赋强公证一体化流程如图 2 所示。债权文书公证阶段金融机构 1公证机构 3借贷人 2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力阶段搭建金融机构、公证机构、法院一体化执行体系交易 123交易 1

34、23前 hash 值及目标 hash 值区块头身份三要素核验、生物活体识别、OCR、第三方人像对比等技术数字签名、同态加密等技术版本号及随机数 时间戳交易 567基于环签名技术的强隐私账户模型的链上“赋强公证”智能合约前 hash 值及目标 hash 值区块头版本号及随机数 时间戳Hash构建生物身份识别体系搭建区块链智慧公证平台搭建智慧合约公证体系构建智能合约数据库公证辅助立案服务公证可信验证服务公证文书存证服务公证执行合约服务区块1区块2图2智能合约嵌入赋强公证一体化范式示意图2.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力阶段因当前债权文书赋强公证申请执行立案时,法院对公证过程的合规性审查往往缺乏客观依据,对立案

35、材料的完整性主要依靠人工审查,效率较低,加之公证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并未搭建数据链传输系统,导致数据流转较为困难。公证机构通过建立对收案证据进行实时上链与公证司法一体化可信验证服务,形成完整的公证债权文书区块链数据资产,解决数据流转效率问题。在链上公证债权文书的智能合约嵌入方面,构建基于环签名技术的强隐私账户模型的链上“赋强公证”智能合约系统,金融机构将相关经营数据经数字签名后上链存证并与公证处实现互通互认,当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经营数据、智能合约债权文书、存证数据、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文书一并推送给法院,自动转入执行环节,实现公证债权文书对接法院强制执行的线上流转及自动校验的一体化功能。另外,

36、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可以构建公证债权文书辅助立案服务、公证债权可信验证服务、公证债权文书存证服务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合约服务等。根据制定的具有公证信息、债权信息以及相关约定信息的执行计划,还可以自动生成公证债权执行的智能合约实例8。(二)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共同构成双重保障1.数源规制:区块链信用与个人信用的协同单一“技术自证”在证据的证明力上存在亟须解决的问题,数据不被篡改并不等同于数据所推定的事实是真实事件的复现,其仍然存在上链前数据被故意更改的情形。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可信交互机制的升级版,其以代码规制的方式将复杂的行为规则代码化,将人的意思表示转化为程序语言,从数据产生的源

37、头规制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用户真实意思通过代码表达于区块链上并记录于分布式账本中,经过一系列数据存证步骤后,完整的交易内容及操作痕迹存在于链上,具有不可篡改性。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扩充了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的操作空间。正如前文所述,基于智能合约的可信任交互机制,区块链证据的生成同步于法律行为的发生,这是技术自证的关键环节。智能合约的应用也表明其运用价值不同于区块链存证的单一性,仅对证据的“存在性”负责,数源规制下的智能合约的执行自合同62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订约阶段已开始9。当然,数源规制不仅仅需要智能合约的“代码之治”,还需要个人的“信用之治”。数据源头前用户作出的法

38、律行为是否真实,除将信息记录提前至合同订约阶段外,一方面需要当事人自身恪守道德,诚实守信;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个人征信制度,警惕社会主体信用风险,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营造出褒扬诚信,惩治失信的社会氛围。2.风险规制: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的协同以金融借贷合同的网络赋强公证为例,一方面,金融借贷合同与区块链智能合约具有契合性。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合同的新发展阶段,两者亦有着许多契合之处,智能合约可作为法律合同的载体。区块链智能合约基本面可分为两层结构:一是适应人之表达的合同文本层;二是适应程序系统表达的智能合约代码层形式或载体,从中抽取概括出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以相应计

39、算机语言代码表征记录合约条款或规则,并被计算机系统读取执行10。因此,合同及当事人意思表示能由代码呈现,智能合约可通过代码语言将人之自然语言表达并存储于区块数据结构中。同时,金融借贷合同作为一种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简单合同,代码表达难度也相对较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另一方面,网络赋强公证可与区块链智能合约形成证据链闭环。上述提到区块链技术自证主要有信息真实性无法确认及数据生成时记录不完全的风险,网络赋强公证的嵌入恰好能解决以上问题。公证机构本身具有公权力属性与公信力,是公民对法律事实进行国家信用认证的一种方式,公证程序贯穿着事实确认的全过程,同时也可以以技术自证辅助人员的角色,对未上传、记

40、录不完全等技术原因造成的失误进行弥补。如金融借贷合同的赋强公证,以构建金融机构、债务人、公证机构三方节点的金融借贷智能合约为基础,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相应程序,公证机构作为合约规则及条款的设定者审查及插入借贷关系等内容,事中对电子数据存证过程监控,防止出现数据生成记录不完全的风险。3.综合考量:形成技术自证与公证审查的二元化视角智能合约在技术层面上是一种可供编程的在线交易管理应用程序(OnlineExchanges),这就意味着它是一段可按照合约方的意思内容编程的代码,而不是一份明确表意下制成的客观存在合约。但法律层面上,智能合约可以实现财产交换,无论是加密货币还是虚拟财产或其他财产。在区块链交易

41、中,核心元素亦为智能合约,另外科学界和金融界对智能合约和传统合同之间的异同也有着较多解释角度。智能合约具有独特的法律特性,其外部载体虽然是程序代码,但能识别交易各方对即将自动执行内容作出意思表示的结果。另外,智能合约本身无法主动获取相关信息并评估风险,缺乏合约违约后的惩治功能等,因此,如果智能合约独立存在,易出现无法按照预期履行义务、合约程序本身编码错误等漏洞。而如果智能合约作为传统合同实现的工具,并通过赋强公证弥补缺乏评估风险机制、惩治机制的空白。将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法下的法律规则协同运作,有效规避智能合约执行程序的僵化,防止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以实现效益价值最大化11。一方面,自动执行的操

42、作步骤里,人的内心表示同样需通过一系列的编码程序来显化,设计者需要先将人类语言转换成程序设计语言。在这种转换中的表意很容易产生个性理解上的偏差,有可能程序设计语言不能完全表达当事人的真意12。在这样的背景下,怎样判断以代码形式代表当事人授予意思表示的智能合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另一方面,智能合约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意味着一旦代码程序上的预设发生条件得到满足,它们就会自动执行。在此情况下容易产生强制缔约的风险。根据民法典中对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约时应有相应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公证程序规则第 36 条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出具公证书应满足的

43、条件之一,意味着公证员出具公证书的前提只有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13。在实践中,公证审查的方式是与当事人进行交谈,询问当事人表述的含义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胁迫及欺诈以及拟出具的公证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其真实意思表达,并履行对应告知义务通知当事人该公证事项的法律后果及法律意义,第4期刘谢慈等:智能合约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的耦合63预防当事人误解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与其本意相反的陈述。当事人对内容的意思有疑问的,公证人员应当行使核实权,了解有关公证事项,并将核实结果和判断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规定有误解的,经公证员告知和解释后,或许会重新考虑其法律行为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从而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

44、诉争。结语随着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的出现,技术工作者首次发现智能合约在规范交易秩序和个人行为方面与法律规范有很多相似之处。在这种模式下,有效的协议反过来充当仲裁人的角色,在满足预先设定的交易条件时自动强制执行合同,从而削弱物理世界中对法律系统的需求14。由此,区块链技术开辟了一种史无前例的规范范式。应当注意,当前技术并不能以裁判者、风险防控者的身份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区块链技术自证也很难完全回避国家信用认证单独发挥作用。技术与法律的融合,仍应以法律为本,不能因技术的先进性,就改变法律需求本身的本位性。由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具有工具性,构建“国家信用认证+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自证”双重信任体系既

45、能弥补技术缺陷,也能节约成本,提高合同交易效率。质言之,既要利用好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核心属性,也要针对易引发诉争的金融借贷合同的解决机制不足,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把关”。引入网络赋强公证,使得以亲历性为原则的公证机构以监督者、中立者的身份介入,不仅可以解决合约自动执行而导致的合同法律效力问题,实现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功能,还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从诉前阶段批量化解借贷纠纷,实现诉源治理。注释:2018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

46、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技治主义证据观,是指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的技术自证成为除了国家公信之外的信用背书方式,且这种信用背书不需要借助其他工具或手段,仅依靠技术自身就可以实现。从原理上看,只要能控制全网 50%以上的算力或者 51%的节点,攻击者将可以修改账本引发区块链系统破坏风险。EOS 技术是一个商用分布式应用设计的区块链底层公链操作系统,目的是解决现有的区块链应用性能低、安全性差、开发难度高以及过度依赖手续费的问题,并实现分布式应用的性能扩展。EOS 去中心化应用主要有电子商务、金融科技和市场等。HyperledgerFabric 技术,主要基于许可分布式账本技术开发运行,可配置具有高度模块化的结构体系,能用于企业或行业内部,可创新和优化金融、保险、医疗健康、供应链、数字音乐交付、图书版权交易等领域运营。资料来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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