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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藏黑水城元代汉文法律文书校读拾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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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作者简介:王阳(),男,河南省商丘市人,文学博士,商丘师范学院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汉语史研究;马雨(),女,河南省商丘市人,教育学硕士,商丘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助教,主要从事教育学研究。关于引文的录文,若图版残缺,不能确定字数者,用“”标示;若图版残缺,可据异文补充者,用 号补出;若原文衍字,则用“”删除;若原文脱字,则用“?”补出;若原文倒字,则用“()”校正。中国藏黑水城元代汉文法律文书校读拾遗王阳,马雨(商丘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河南 商丘 ;商丘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河南 商丘 )摘要:中国藏黑水城汉

2、文文献中收载了数百件元代汉文法律文书。目前已有三家整理本对此批元代法律文书进行了释录,但皆存在一些可资商榷的地方。今从中择取十四则,通过覆核图版、参照异文、细绎文意、训释词义等方法,校勘和补正其中的不足之处,以期展现此批文书的原貌,为相关研究提供些许参考。关键词:黑水城;元代;汉文法律文书;校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中收载了数百件元代汉文法律文书,由于此批文书多为出土的写本文献,且数量丰富,时代明确,用语通俗,所以此批文书在研究元代的历史、法律、语言文字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极为难得的珍贵语料。目前,计有三家整理本对中国藏黑水城元代汉文法律文书进行了

3、释录:一是张重艳、杨淑红的 中国藏黑水城所出元代律令与词讼文书整理与研究(以下简称“文书整理与研究”);二是孙继民、宋坤、陈瑞青、杜立晖等的 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以下简称“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三是杜建录主编的 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释录(以下简称“汉文文献释录”)。虽然此三家整理本皆对此批文书进行了精确释录,但是难免百密一疏。今在校读此批文书的过程中,通过覆核图版、参照异文、细绎文意、训释词义等方法,发现整理本在释录方面存在一些可商之处,故从中择取十四则,以为拾遗。如有不当,敬请指正。起(意)底、雕板底、抄?底、填料号(底)、家里窝藏着印造底、收买颜色物 料底,俱是同情伪 造,皆

4、合处死。(外),知是伪钞分使底、(不)用钱买使伪钞底,断 一百七下。(:律令条文)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和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皆在上举例中第七处“底”后直录作“工”,汉文文献释录 则直录作“不”,皆欠妥。核对图版,第七处“底”后之字写作“”。该字残缺,仅保留上部形体,无法辨识,可暂时阙录作“”。元典章户部 卷六 造伪钞不分首从处死 载有与上举例内容相同的条文,其作“外,知是伪钞 分 使 底、不 用 钱 买 使 伪 钞 底,断 一 百 七下”,据此异文可知,“底”后当为“不”字,而非“工”字。“不”与“”的残留形体正相合。因此,“底”后之字可校作“(不)”。又仔细分析文意,若依照图版及异文校作“(

5、不)”,则“不用钱买使伪钞底”句明显文义不通,疑“不”为衍字。“知是伪钞分使底、用钱买使伪钞底,断一百七下”,意指知道是分别使用伪钞的、用钱购买使用伪钞的,断决一百七下。故“(不)”字当用衍文符号标示,作“(不)”。元典章 同一条文中的“不”字也当用衍文符号标示,校作“不”。(南)(至)他人房北系官地至东(西)(大院内 :官地案残件)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和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皆在“他人房”前录作“至”,并在第 卷第 期 年 月平顶山学院学报 “”前标缺字符号,汉文文献释录 在“他人房”前标作缺字符号,均可商。核对图版,“他人房”前残存三字,皆仅保留左部形体,分别作“”“”“”。仔细分析文意,知

6、此处应是方位词。又分析后文分别有方位词“北”“东”“西”,那么“他人房”前应该有一个与“北”“东”“西”相对的方位词“南”字。又验之以残存三字的形体,知“”与“南”字左部形体相合;再结合后文“至东西”的“至”字,图版草写作“”。因“”与“”的左部形体相合,故知“”当是“至”字的草写形体;“”字难以辨识,可阙录作“”。因此,上举例中“他人房”前残存三字,可校作“(南)(至)”。同时,汉文文献释录 在“至”后标缺字符号,亦可商。核对图版,“至”后残存三字。其中,第一字作“”,明是“东”字;第二字作“”,该字残存右部形体,结合文意,知其当是方位词“西”字,二者形体正相合;第三字作“”,该字难以辨识,

7、可阙录作“”。因此,上举例中“至”后残存三字,可校录作“东(西)”。至廿六日晚,失林于本家(立)(地)闫从亮隔墙望见失林,有本人将失林(唤叫)于闫从亮根前。(失林婚书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在上举例中第三处“失林”后录作三字,分别是“呼”,欠妥。核对原件,“失林”后仅残存二字。“失林”后的第一个字作“”。该字右部残缺,左部残留“口”旁;“失林”后的第二个字残损严重,无法辨识。但与此件文书内容相关的文书是 失林婚书案卷(),其作:“失林于本家院内立(地)墙望见失林,有本人将失林唤叫。”据此异文可证,“”当是“唤”字,而非“呼”字,且“呼”后之字当为“叫”字。

8、“唤叫”犹“叫唤”,谓叫,呼唤,呼喊。封神演义 第六十一回:“马元离了高山,往前才走,只听的山凹里有人声唤叫:疼杀我了!其声甚是?楚。”因此,“失林”后当校补作“(唤叫)”二字。若将断出来,(我)做(筵)会娶你,咱 每两个永远?做?夫妻。(失林婚书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据图版直录作“永远夫妻”,疑脱字。若录作“永远夫妻”,则文意不顺,且语法不通。疑“永远”和“夫妻”之间脱写“做”字。因为与此件文书内容相关的两件文书分别是 失林婚书案卷()和 失林婚书案卷,其中 失林婚书案卷()作“若做筵会娶你,咱每两个永远做夫妻不好”,失林婚书案卷 作“妇人良为躯咱每两个

9、永远做夫妻罢”,此二件文书皆作“永远做夫妻”。据此可证,上举例当校补“做”字。“咱每两个永远?做?夫妻”,意言咱们两个永远做夫妻。文字系阿兀元娶你(为)妾(妻),(婚书)烧了者,等候一二日,我每赴官司告阿兀将你(失林婚书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和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皆在“(为)”后标作后缺字符号,并在后缺 字 符 号 之 后 直 录 作“妾”,汉 文 文 献 释录 则在“(为)”后录作“妾”,皆不妥。核对图版,“(为)”后第一个字残缺,第二个字仅残留下部形体,写作“”,此当是“女”旁的左部形体。如果单从这个残存的形体来分析,“”为“妾”字是有可能的。但是与此件文书内容相关的是 失林婚书案卷(

10、),其载有与上举例内容相关的句子,作“(这)文字系阿兀元 娶你为妾妻,婚者”,据此可知“”亦有可能为“妻”字。因为“妻”与“”的形体相合,且因为“(为)”后残存二字,据此可以推知,“(为)”后残缺的第一个字当是“妾”字,“(为)”后第二个字“”当为“妻”字无疑。“妾妻”犹“妾”,指男子在正妻以外娶的女子,如 :失林婚书案卷:“见行阿兀状告妾妻失林。”元典章吏部 卷三 军官依例保举:“近年以来,军官每并奥鲁官亦将嫡长子、长孙不肯依例保举,觑面皮,将妾妻儿男并不应的弟兄每根底偏向着乱行保举上头。”此例言军官们并奥鲁官们不保举他们的正妻所生的嫡长子、长孙,却保举他们的妾所生的儿子和不相关的弟兄们。因

11、此,上举例当在“(为)”后校补作“妾(妻)”。平顶山学院学报 年 失林只身前去到小闫(家)小闫于房内取出汉儿文字一?,(向)失林 言说:这文书系你的婚书。(失林婚书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在“?”后标作后缺字符号,欠妥。核对图版,“?”后还有一字残存,写作“”,该字残缺,难以辨识。但与此件文书内容相关的文书是 失林婚书案卷()和 失林婚书案卷(),此二件文书载有与上举例内容相关的语句,失林婚书案卷()作“于房内取到汉儿文字一(?),向失林言说婚书”,失林婚书案卷()作“有失林只身(前)去 于房内取出元藏(放)一?,向失林言:(这)”,据此可以推知,“”当是

12、“向”字,二者形体正相合。且“向”后可据补作人名“失林”。因此,上举例当校补作“(向)失林”。“(向)失林 言说:这文书系你的婚书”,意谓小闫向失林说:“这张契约是你的婚书。”等候一二日,我每赴官司告 阿兀 将你为妾妻,却行(压)良为躯,出来时,我做筵会娶你。(失林婚书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将“(压)”后之字校作“(良)”,不当校而校。核对图版,写作“”,该字形体完整,并无残缺,是为“良”字。“良”指平民,“(压)良为躯”指逼迫平民子女为躯口,如 失林婚书案卷():“如今我每烧了者,等候一二日,赴官兀将你娶为妾妻,却行压良为躯。”失林婚书案卷:“今等候一

13、二日,我每赴官司告阿兀将你却行压良为躯。”因此,上举例当直接录作“良”。买卖客人脱黑(木)失林过房(与)木 将 失 林 并 物 货 回 还 到(岭)(北地面,要往回回地)面去。(失林婚书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在“到”后直录作“亦”,并在“亦”后标后缺字符号,不确。核对图版,作“”。该字残缺,且其残存的左部形体模糊不清,仅有一撇略微可辨。又因 失林婚书案卷 与此件文书内容相关,其作“后有脱黑木并物货回还到岭北地面,要往回回地面(去)”,故据此异文可知“到”后之字当非“亦”字,其应为“岭”字。“岭”字(繁体作“岭”)左部有一撇,二者形体正相合。且“岭”后所阙

14、数字,亦可据异文补充完整。因此,上 举 例 当 在“到”后 校 补 作“(岭)(北地面,要往回回地)”。如此,使得前后两句意义连贯,意指脱黑木将失林并货物带回到岭北地面,要前往到回回所居住的地方去。买卖客人脱黑(木)失林过房(与)将 失 林 并 物 货 回 还 到(岭)(北)面去。(失林婚书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在“过房”后阙录作“”,失校。核对图版,写作“”。该字残缺,仅保留左半部分形体,难以判定。又 失林婚书案卷 与此件文书内容相关,其作“将失林过房与脱黑木作义女”,据此异文可知,“过房”后之字当是“与”字。再验之以“”,二者形体正合。因此,上举例当

15、校补作“(与)”。右谨具?呈?。至正廿二年十二月,吏:(贾),(侯)(失林婚书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据图版直录作“右谨具”,疑脱字。失林婚书案卷()与此件文书内容相关,其作“右谨具呈。至 正 廿 二 年 十 二 月,吏:贾,(侯)”,此二件文书的语句基本相同。由此可证,上举例中“右谨具”后当脱写一“呈”字。“右谨具呈”,谓在文书的右面恭谨详备地呈上所写的内容。因此,上举例当校补作“?呈?”。令人看读人文契二?,却外有失林合同妾妻(妾妻失林合同)(婚书)第 期王阳,马雨:中国藏黑水城元代汉文法律文书校读拾遗?。(失 林 婚 书 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

16、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在“外有”后依照图版直录作“失林合同妾妻”,欠妥。如果录作“失林合同妾妻”,那么此句的意义明显不通顺,所以疑“失林合同妾妻”系“妾妻失林合同”的误倒。“妾妻”修饰“失林”,用来说明“失林”的身份是阿兀的“妾妻”,如 :失林婚书案卷:“见行阿兀状告妾妻失林书等偷递与闫从亮烧(毁)。”失林婚书案卷():“为阿兀状告妾妻失林将本书等偷递与闫从亮一同烧(毁)。”此二例皆写作“妾妻失林”,可为佐证。因此,上举例当乙正为“妾妻失林合同”,其后残缺的二字可校补作“婚书”。“妾妻失林合同婚书”,意指妾妻失林的合同婚书。失林与闫从亮一(同)夜?于?从亮家灶窠内毁了当。(失林婚书案

17、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依照图版录作“夜从亮家灶窠内”,欠妥。虽然此件文书残缺不全,但是依照图版所残留的文字来看,若录作“夜从亮家灶窠内”,则文意明显不通,疑脱字。再结合与此件文书内容相关的一件文书 失林婚书案卷,其作“夜于从亮家灶(内)”,据此可知,图版于“夜”后当脱写一个介词“于”。上举例当在“夜”后校补“?于?”字。招伏:是我将文字三?取来,有本人止回付与我文字二?外,有从亮用火烧毁了也。将契书一?到官,招伏是实。(失林婚书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在“契书”后阙录作“”,并在“”后标后缺字符号,欠妥。覆核图版,“契书

18、”后写有二字,作“”,此二字形体混合,以致整理本无法识读,且误释为一个字。仔细审视,“”当是“一?”二字形体的混合,“?”上的“一”字较短。故上举例当在“契书”后录作“一?”二字。“契书一?”,意指一张契约文书。至十一月廿三(日),失林红匣儿内汉儿文字三?(付)藏放。至当日晌午后,失林于井有今到官(失林婚书案卷()按:文书整理与研究 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汉文文献释录 皆在“失林”前录作“同”,可商。核对图版,写作“”。该字的上部形体残缺,仅保留有下部形体。从形体分析来看,“”与“同”字的形体不相合。且上举例在 失林婚书案卷()亦有相同的记载,其作“至十一月廿三日,失林放诸杂文字红匣儿内汉儿文字叁

19、(?)至当日晌午后,失林于井上拽水间,有今到”,由此异文可知,“”当是“至十一月廿三日”之“日”字,二者形体相合。且“(日)”前所缺之字,可据异文校补完成。因此,上举例当校补作“至十一月廿三(日)”。综上,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法律文献虽然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但是由于此批文献残损严重,以致整理者在释录的时候难免会有所疏漏。又由于此批文献的内容大多具有相关性,因此可以将此批文献放在一起,进行相互比勘,以便对此批文献的释录不当之处进行补正,还原此批文献的本来面貌,促进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参考文献:塔拉,杜建录,高国祥 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 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张重艳,杨淑红 中国藏黑水城所出元代律令与词讼文书整理与研究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孙继民,宋坤,陈瑞青,等 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杜建录 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释录:第 册 北京:中华书局,陈高华 元典章 北京:中华书局,杜建录 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释录:第 册 北京:中华书局,许仲琳 封神演义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责任编辑:雷鸣)平顶山学院学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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