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工室管材供应商项目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 投标人
(二) 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 开标
(六) 评标
(七) 合同的授予
(八) 招标代理费
第三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拟订格式
第五部分:合同特殊条款
第六部分:招标技术文件要求
第七部分:附件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招标编号:YBZC2011-012
运城市铂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委托,将对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管材供应商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标准、资信良好的公司或具有安装能力的厂(商)家参加投标。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管材供应商项目
二、 项目谈判范围
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管材供应商遴选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 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 近五年来承担过水利行业或农业综合开发行业项目的业绩证明;
4、 未发生质量问题的证明;
四、 报名
1、 报名时间:2011年8月1日----8月7日每日8:30至11:30、14:30至17:30(北京时间)。
报名及标书购买地点:运城市水岸华庭4号楼104室(运城市周西路)
一、 报名时应提交如下内容的有关资料:
法人证明(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明(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将以上内容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办理报名手续。
五、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15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5:30时,在运城市铂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运城市水岸华庭4号楼104室(运城市周西路))购买招标文件。每份文件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 开标时间
投标书送交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上午9:00时前,投标书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送交至运城市铂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运城市水岸华庭4号楼104室(运城市周西路))定于2011年8月30日上午9:00在 (地点另行通知) 会议室组织公开招标,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会议。
注:本项目公告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 运城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有意者请查询。
招标代理公司:运城市铂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运城市水岸华庭4号楼104室(运城市周西路)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359-2219275
传 真:0359-2219275
银行及账号
账户名称:运城市铂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账 号:14001728508050503064
运城市铂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1年8月 1日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管材供应商项目
2
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活动最终确定三家管材供应商,供应期限为三年,其它详见投标邀请
3
供货周期(工期)
签定合同时商定
4
资金情况
财政资金
5
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
6
投标文件有效期
自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天
7
投标保证金
按国家规定的收取
8
招标文件获取
时间: 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15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3:00时至5:30时
地点:,运城市铂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运城市水岸华庭4号楼104室(运城市周西路)
9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运城市铂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水岸华庭4号楼104室(运城市周西路)
时间:2011年8月30日9:00时(北京时间)
1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本、副本四本
11
开标时间
2011年8月30日9:00时(北京时间)
12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详见第二部分
13
招标代理机构
运城市铂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359-2219275
二、投 标 须 知
(一)投标人
1.合格投标人范围
1.1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生产、经营、供货安装能力的企业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如果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有生产许可证)。
1.2同等条件下本辖区生产企业优先考虑
1.3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
2.投标委托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3.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 合同一般条款
三、 合同条款拟订格式
四、 合同特殊条款
五、 技术文件
4.2除4.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4.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5.2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组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释,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6.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如有外文资料须附以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7.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文件四部分组成。
8.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8.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2.2投标文件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8.2.3投标函附录;
8.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3) 投标货物材质、规格及样品;
(4) 商务偏离表;
(5) 技术规格偏离表;
(6) 技术规格响应表;
(7) 投标书附件(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
8.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8.4.1技术方案;
8.4.2技术参数;
8.4.3招标范围及条件;
8.5资格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制造商授权书;
(5)投标人情况表;
(6)制造商情况表;
(7)投标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8)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提交);
(9)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10)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1)近三年有无诉讼情况;
(12)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13)近三年业绩及信誉度;
9.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投标书采用A4规格幅面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若有图纸需折叠成相同规格幅面)
9.2开标一览表为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统一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0. 投标书的编制与项目
10.1投标书附件由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码装订。
10.2投标书附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产品样本;
(2)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
(3)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
(5)投标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6)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料、配套货物等方面);但必须用醒目文字注明建议,并不得以建议的方案进行投标报价。
(7)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运输能力及运输量;
(8)提供同类型设备的销售业绩(合同、验收报告或中标通知书)及其证明(客户评价);
(9)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
12. 投标保证金
12.1报价人须在谈判开始前提交10000元作为保证金
12.2该保证金须采用电汇或现金的方式交纳。
账户名称:运城市铂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账 号:14001728508050503064
12.3未按12.1和12.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并提交了银行履约保函和招标代理费后无息退还。
12.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从招标活动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后无息返还。
12.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2.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投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缴付招标代理费;
12.6.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2.6.4投标人或中标人有腐败或欺诈行为;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为90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的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4.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4.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5.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逐页小签。
15.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5.5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用信封装订密封,以备开标后唱标时用。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需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6.2所有“正本”和“副本”必须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16.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注明:
(1)招标项目编号;
(2)货物名称;
(3)投标人的名称、地址;
(4) 年 月 日 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6.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正、副本将被拒绝。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8.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18.2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 开 标
21.开标
21.1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1.2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身份和出席开标会议。
21.3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1.4开标程序:
21.4.1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并主持;
21.4.2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
21.4.3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纪检人员检查并监督;
21.4.4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按投标人签到顺序依次进行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1.6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21.7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案。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2.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2.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2.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2.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 评 标
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3.1招标人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不少于评委2/3比例的经济、技术专家,负责评标活动。
23.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3.3评标原则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虑以下因素:
(1)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2)货物的材质、规格、。
(3)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4)售后及运输条件。
(5)业绩及信誉度。
23.4、评标方法
23.4.1评标采用综合因素评估法
23.4.2评分办法
一、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评定的内容分为商务、技术、现场考察三部分(满分100分)。
评分标准和计分办法: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1
商务部分(满分30)
1、商务评价
30
2
技术部分(满分55)
1、技术质量方面
30
2、售后及运输能力
25
3
现场考察(满分15)
1、厂房面积及建筑面积
4
2、设备台数
4
3、员工及技术人员
4
4、产品受压情况(现场打压)
3
1、商务部分(30分):
1.商务评价:(满分为30分)。
项 目
好 (满分)
较好(满分)
一般(满分)
差
财务状况
8
6
4
0
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8
6
4
0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7
5
3
0
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7
5
3
0
2、技术资信部分(55分):
2-1、技术质量部分(满分为30分)
项 目
好(满分)
较好(满分)
一般(满分)
差
设备、样品综合评定
10
8
6
0
设备质量、技术参数、配置
7
5
3
0
辅设技术参数及配置
5
3
1
0
设备技术先进性(标书技术要求响应程度)
5
3
1
0
业绩及信誉度
3
2
1
0
注:提供近三年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信誉度(客户的书面证明)。
2-2、售后及运输能力(满分为25分)
项 目
好(满分)
较好(满分)
一般(满分)
差
售后服务(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响应时间)
15
10
5
0
运输能力(供货时间及供货量)
10
7
4
0
3现场考察(满分15分)
项 目
好 (满分)
较好(满分)
一般(满分)
差
厂房面积及建筑面积
4
3
2
0
设备台数
4
3
2
0
员工及技术人员
4
3
2
0
产品受压情况(现场打压)
3
2
1
0
注:现场考察,厂区面积达到5亩为满分,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米为满分,设备达到5台为满分,员工及技术人员达到45人为满分,产品受压情况达到国家标准为满分。
23.5中标条件
(1)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提供的货物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配置合理、配套齐全。
(3) 有执行合同能力。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5.资格后审
25.1根据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后审的要求,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7.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7.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7.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4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8.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确定和否决
28.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8.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合同的授予
29.中标通知
29.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中标通知书也可以是电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后以原件确认。
29.2当中标人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按规定退还投标保金。
29.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 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应持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0.2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不按“中标通知书”中通知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又提出新的不能为招标人接受的条件时,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0.3当发生本须知第30.2条所述情况时,招标和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本须知的规定,向排序列第二位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邀请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0.4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八) 招标代理费
31. 招标代理费
31.1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付8000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出卖人在完全发行合同义务后买受人应付给出买人的价格。
(3)“货物”系指出卖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受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出卖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卖人”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出卖人”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偏离表(如果被买受人接受的话)相一致。
3. 专利权
出卖人应保护买受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出卖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卖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损坏和损失均由出卖人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出卖人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3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出卖人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现场交货(现场系指设备需安装和使用的地方,在此为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出卖人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出卖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受人。同时出卖人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受人。
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出卖人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出卖人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6.4因买受人原因需延迟交货时,买受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出卖人变更后的交货期,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组织交货。
7. 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出卖人已通知买受人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出卖人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受人。
7.2如因出卖人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受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出卖人负担。
8. 付款方式:由投标人自报有竞争实力的付款方式。
9、 银行保函:按买受人要求。
10、伴随服务
10.1 卖方在中标后应提交包括相应的每套设备及其配套主要外协件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技术参数等。
11. 质量保证
11.1出卖人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出卖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出卖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买受人按检验标准自已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投标文件及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受人将依法索赔。
11.3出卖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出卖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受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出卖人承担。
11.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期为自货物正常运行12个月。出卖人在产品设计、制造、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与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与规程,保证提供合格的产品。
11.6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无偿予以更换,更换后的设备质保期相应延长一年。
11.7质保期过后,使用期间出现维修或更换零部件,出卖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11.8出卖人应免费派人到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若由于产品与制造商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必须负责完善,直到设备运行正常达到要求,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12. 检验和监造
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受人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与合同不符,买受人有权在货物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受人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揭示出索赔。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受人将有权向出卖人提出索赔。
12.4 买受人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受人。
12.6 买受人有监造的权利,但并不免除出卖人违约的责任。
13. 索赔
13.1.买受人有权根据买受人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
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出卖人对买受人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解决事宜:
(1)出卖人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受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出卖人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 担买受人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出卖人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在买受人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出卖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出卖人接受。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受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4. 延期交货
14.1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卖人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照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 如果出卖人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受人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照每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出卖人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受人可考虑终止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税费
17.1. 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
17.2. 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出卖人负担。
17.3. 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出卖人负担。
18.仲裁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双方提交山西省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8.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 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9. 违约终止合同
19.1. 买受人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出卖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受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如果出卖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受人可向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受人向卖出人提出的索赔。
19.2. 在买受人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受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出卖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出卖人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出卖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受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出卖人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受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21.1. 未经买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出卖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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