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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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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文产办”)是本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 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 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 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年实际纳税额 100万元以上;    (四)新设企业如果注册资本金大于 2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 3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申请认定,新设企业是指 2006年 1月 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认定后,如果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会计年度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将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七)有利于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先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获得受理编号后,打印《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文产办,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辖区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文产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的企业,安排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三)市文产办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评审。市文产办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    经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在每个季度 15日前向市文产办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方式可采取网上申报。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 1年的重点文化企业可不参加年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的 3月底前报市文产办审核: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年度考核表》。    (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第九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6、未年审逾期超过一年;    7、未按时向市文产办报送季度报表累计超过 3个季度,或报表有虚报、瞒报情况累计超过 3次的;    8、企业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9、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可持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文产办,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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