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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动力
山 峰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这标志着“自主创新”理念已经成为国家产业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在“十一五”规划期间,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据了解,目前根据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同方式,学术界把世界各国分为三类:一是资源型国家,主要依靠自身丰富的自然资源增加国民财富;二是依附型国家,主要依附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和技术;三是创新型国家,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形成日益强大的竞争优势。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借鉴世界上创新型国家经验,推动我国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和加强我国科技人员自主创新能力,是我们“十一五”期间的重要任务。
国家政策是自主创新的基石
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经验说明,国家政策是自主创新的基石,国家必须制定自主创新政策和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建立创新体系,才能使自主创新得以实现。世界各国是如何创造条件,促进本国自主创新的呢?
在美国,美国高技术产业不断创新的动力首先是政府积极有效的政策推动,其次是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发达的创业投资市场。
美国政府通过大量立法和相关政策对研发活动给予有力支持: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放宽反托拉斯法的规定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1984年通过的《国家合作研究法》规定,企业之间在销售之前的研究开发阶段的合作,可通过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注册而免受反托拉斯法之扰。为创造一个推动创新和竞争的商业环境,政府采取的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政策。如减少赤字平衡预算、向民间释放资本恢复市场信心的财政政策,延长研究开发税收优惠的税收政策。二是贸易政策。如通过各种贸易协定和WTO推进自由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减少计算机等高技术产品的出口限制。三是法规政策。1993年进一步修改了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以促进合作研究,1995年对环境法规进一步修订,1996年的电信法对新技术投资和创新进行刺激等。
美国政府对研究开发投入始终大力支持。1994年政府宣布把用于民用科技的研发经费大幅度提高,达到GDP的3%,并称政府将在4年内增加1.4亿美元的拨款,帮助联邦实验室与私人公司签订合作协定,督促联邦实验室至少拨出10%—20%用于与工业界的合作。国家的大学和学院不仅培养了大批新生代的学者和工程人员,更承担了全国一半以上的基础研究项目,这些项目又成为后续创新的源泉。
在英国,1994年,英国政府首次公布创新白皮书《实现我们的潜能——科学、工程和技术战略》。此后,1998年《我们的竞争——建设知识型经济》、2000年《卓越与机遇——21世纪科学与创新政策》和2001年《变革世界中的机遇——创业、技能和创新》等三份政府白皮书均以创新为主题。据悉,2002年之后,英国更系统地发表了一系列行动计划,包括2002年《投资与创新》、2003年英国贸工部创新报告《在全球经济下竞争:创新挑战》、2004年《科学与创新投资框架2004-2014》和2004年底贸工部《从知识中创造价值》的5年计划。这些政府文件向英国公众持续清晰地昭示了10余年来英国以创新为核心的新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
英国创新战略主要包括:重视研究与开发,注重基础研究和国际研究与开发;强调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强营造创新环境,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创新的制度、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大力发展风险投资,解决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大力推动形式多样的官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和创新基础设施,大力发展科技和教育。
为促进企业和社会增加创新投入,英国政府规定了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慈善机构对创新投入的有关原则和利益分配机制,出台了研发税收减免政策。为在海外推广和合作应用技术,贸工部设立了国际技术局。
在法国,多年来,法国政府根据本国的经济、科技发展现状和特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计划以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到了2005年,法国政府更是出台了一项作为振兴国家经济发展重要举措之一的“竞争点”计划,希望通过整合优势、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法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法国工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含量,进而推动法国经济的发展。1999年法国国会正式通过“促进研究及技术创新法”。该法通过以来,在经济增长放缓、预算紧张、国家难以大量增加科技投资的现实情况下,法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例如,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创新企业的发展,法国在税收制度和信贷政策上予以政策倾斜。一个技术创新型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其研发经费的50%可以免税,第二年企业收益的50%也可免税,企业委托研究机构进行的研究项目也可获得免税。同时,法国政府还通过研究技术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国国家科技创新署等公共机构来促进企业与研究机构的合作,并针对法国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的特点,在法国各地都设有技术移转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资源中心,推动创新信息的交流。不仅如此,法国还在全国范围配置了1400名技术顾问,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在德国,德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主动创新”战略,与经济界、科学界开展横向联合,同时重点资助一流大学和主要科研机构,着力培育青年科学家。 2004年,德国政府正式启动“主动创新”战略,其核心内容是联合经济界和科学界的力量,在研发领域缔结“创新伙伴”,开发出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为此,联邦政府提出要使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3%。“创新伙伴”各方也承诺,将加大研发投入。
在西班牙,西班牙政府和企业界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列为一项紧迫而优先的任务。由西班牙政府牵头,中央和地方政府、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企业与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制定了《2004至2007年国家科研、技术开发和创新计划》。重视基础科研,提高国家、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建设研发创新基础设施,增强全社会创新意识,鼓励企业、高校、科技园区、公共研发机构在研发创新方面的合作和积极参与国际科研交流合作等,成为这项计划的主要内容。根据这一计划,政府逐年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在计划实施的头两年,政府每年投入48亿欧元,比2003年增长了20%。2005年研发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22%,到2007年要提高到1.4%。
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西班牙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减收企业获得专利的税费;通过“孵化器和风险投资体系”对创办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协助公共科研部门与企业展开合作;支持企业研发和成果的转让;支持企业创办技术中心或技术创新平台;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保护工作等。
在韩国,在自主科技创新进程中,韩国政府起到了强大的行政推动、政策引导作用。韩国政府在不同的时期制定不同的科技发展规划,确定不同的科技创新重点。1989年制定的《尖端产业发展五年计划》重点推进微电子、新材料、生物工程和光纤维等7个高科技项目的研究。1991年确定的“G7工程”,以新一代核反应堆等9项基础高新技术和超高集成半导体等8项应用技术为突破口。2001年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对信息通信、生物工程、纳米、航空航天等国家战略科技进行攻关。2004年的“十大新一代成长动力”科技发展工程,重点发展数字广播、智能机器人、新一代半导体和未来型汽车等十大高新技术产业。去年8月,韩国政府确定了20项“国家有望技术”作为今后重点发展的技术,并决定集中全国力量进行攻关。
科技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法可依。韩国制定的有关科技的法律很多,主要有《科技振举法》、《技术开发促进法》和《技术开发投资促进法》。2001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法》称得上是韩国科技进步的根本大法。依法施政便于统一管理,有效地避免了乱上项目和乱拉投资的现象。2003年,韩国研发投入达160亿美元,占GDP的近3%。
在日本,近10年来,日本突出技术自主创新的进程加快。日本于199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提出将“科学技术创造立国”作为基本国策,改变以往偏重引进和消化国外技术、开发应用技术的做法,转而注重基础理论和基础技术的研究开发,用具有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持续推动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基本法》为日本政府此后制定科技发展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2002年,日本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成立了以首相为部长的高规格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正式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推进知识成果创新、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和人才发展战略。此后,日本还新制定或修改了21项知识产权相关法案,使日本成为全球迄今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和制度化的国家。
日本政府历来重视制定科技发展计划。1996年和2001年日本先后制定了两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致力于构筑新的研究开发体系、推进基础研究、创造竞争性的研究环境、培养人才等。长达10年的两期基本计划使日本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大幅度提高。从2006年起,日本将实施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在预算方面重点支持生命科学、信息通信、环境、纳米技术和材料4个高科技领域。日本政府对科学技术相关的经费一直稳步增长。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统计,近几年日本每年研究经费的总投入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3%,在全球保持着最高水平。
政产学研各类机构形成创新体系
在创新型国家经验中,政产学研各类机构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互为有效补充并有密切的互动,形成了完备的国家创新体系。
据专家介绍,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执行机构主要由私营企业、大学、联邦科研机构(如NIH、NIST、联邦实验室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组成。其中,大学担负着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并承担了国家主要的基础研究任务。联邦科研机构则主要承担与国家使命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关键的竞争前技术的开发,在美国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私营企业是美国技术创新的主要执行者,其研发经费约占美国研发总支出的70%。非营利研究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又不设在大学或由大学管辖,也不像工业企业那样以赢利为目标,主要是指各种私人非赢利研究所或公司,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国际斯坦福研究所、德拉皮尔实验室、巴特尔研究所、兰德公司、米特公司等。此类研究机构虽然数量不多,但对美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很有影响,是其它三类研究机构的有益补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机构、咨询和评估机构、政策研究机构、风险投资公司等,它们对美国国家创新体系架构的桥梁作用不容忽视。上述各个类型的机构在执行各自的任务过程中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在企业和大学之间、企业与政府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有日益加强的趋势。
据悉,美国大学通过技术转移,有力地推动了高科技产业发展。美国大学不自己创办企业,而是将技术发明转移给企业去实施商业化。斯坦福大学创造的技术转移OTL模式,目前在全美普遍推行。这一模式的要点就是大学通过专利保护和许可方式,把科研成果转移给企业,科研成果商业化推广由企业完成。这一模式的实施,使学校、发明者、创业企业、国家各方面都得到了好处,达到了“多赢”效果。
美国还建立了联邦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即把这些由政府主导和拥有的技术成果,通过适当的途径转移到民间部门,让美国极具优势的军事技术尽快完成民用化和商业化过程。以1980年的《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和《技术创新法》、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等法律为指导,鼓励美国产业界进入联邦实验室;促进联邦指导的研究开发成果向产业界的扩散;鼓励实验室和产业界相互交往等。为加快技术转让和扩散,1992年联邦政府成立了国家技术转让中心;出资在各地建立了几十个科技成果推广中心;为激励科技人员转让科技成果的积极性,1996年的《国家技术转移与进步法》规定联邦实验室如果向工业部门转让技术,首先要拿出2000美元转让费给发明者,之后发明者再提成技术使用费的15%。
法国的所谓“竞争点”就是指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企业、培训中心和研究机构以合作伙伴的方式组合起来,以本地区优势产业为先导发挥优势互补的协同作用,共同开发以创新为特点的项目。这种合作一般以共同的市场或科研领域为基础,对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实现最大范围的整合与互补,从而尽可能地提高竞争力,以期在国际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日本的“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法宝”就是“产官学联合”。它是一种在政府的支持下,充分利用大学强大的科研队伍和企业的经济实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增强日本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基础研究为技术开发提供雄厚的理论基础,而新技术新产品推向市场后又为基础研究换来大量经费,从而形成一种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比翼齐飞”的良性循环。目前“产官学联合”日趋活跃。据统计,2004年度,大学和民间企业联合研究突破1万件,比上一年度增加16%,大学接受企业委托研究超过1.5万件,比上一年度增加11%。
日本政府科技立国战略非常重视可能转化为产品的科技。政府每年举行一次大型产学官联合峰会,参加人员有文部科学大臣、科学技术担当大臣、大学校长和大型企业的总裁,就科学技术转化为产品进行讨论。有些技术合作项目大学校长和公司总裁可当场拍板,为科学技术转化为产品提供一个平台。日本很多大学都有技术转让机构,负责把大学的科研专利转让给企业。它一方面为大学赚取更多的科研经费,另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使产品更有竞争力。目前由政府主导、官民共建的自主创新体系已使日本赶超许多老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
芬兰技术创新机制的突出特点就是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三位一体。政府对这种三位一体的资助机制,不仅能有效使用有限的资金,还对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各要素之间的密切联系与合作,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在芬兰,约一半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有合作项目,比例大大高于欧洲其他国家。政府的大力扶持激发了企业在研发方面更多的投入,增强了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联手,也加快了科技成果向新产品和服务的转化。
芬兰政府通过宏观指导和协调,促使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转化。隶属政府贸工部的芬兰国家技术开发中心是重大科研和产品研制项目的资助者和推动者。2005年,政府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达到16亿欧元,其中国家技术开发中心占4.08亿欧元。该中心通过提供研发资金和专家服务的方式,推动新产品的研制工作,帮助企业将具有开发价值的设想变为科研成果,并迅速将其推向市场。目前,芬兰国家技术开发中心资助的重点是中小企业,同时支持芬兰大型企业开展具有挑战性和长期的研发项目,并促进企业同大学、科研机构合作。
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
企业持续发展的源泉和关键在于创新,企业创新包括理念、技术、管理、机制等方面全方位的创新,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强弱是通过企业的产品与效益表现出来,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政产学研用结合”是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条件和动力。
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据悉,美国国家创新体系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千方百计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主体。2006财年,美国政府的研发预算为1320亿美元,私人企业的研发预算则可达2000亿美元。美国企业研发经费的实际使用额占全美研发总支出的比例更高,通常可高达3/4。这是因为美国政府的科技投入相当大一部分也直接给了企业。通常,政府研发经费中约1/3给了企业。政府设立专项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美国联邦政府每年规定拿出2.5%的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小企业的科技研发。美国农业部、商业部、航空航天总署等政府各部门,都有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有些部门还建立有帮助小企业科技成果商业化的创业服务机构。美国政府所属的研究机构,也都有为小企业科技服务的专项经费,研究开发内容和科技成果转让,都把扶持小企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政府设立为小企业技术开发和创业服务的职能部门小企业管理局。名为管理,实为小企业提供咨询、帮助和保护。
据介绍,美国企业创新产品中82%来自中小企业。美国学者曾对某阶段进入市场的635项创新项目进行研究,发现就企业规模而言,中小企业创新数量多于大企业2.5倍,创新产品市场化速度快27%,大量高新技术项目也多出自中小企业。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依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2000年,政府对《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又进行了补充修改,并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的法律时效延续至2008年9月30日。为保证以上两项计划的项目实施,美国政府还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每季度出版刊物,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并每年向美国国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美国对企业创新采用税收激励政策。1986年,美国制定了“国内税收法”,该法规定一切商业性公司和机构,如果其从事的研发活动的经费同以前相比有所增加的话,则该公司或机构即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20%的退税。该法还规定,研发经费可以是该公司或机构从事研究开发的费用,也可以是委托其他机构从事研发的费用。
在当代经济中,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生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在全球性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重要保证。企业通过创新发展和壮大了自己。有关资料显示,20年前,西班牙电信公司还是名不见经传的电信运营商。现在,这家公司已成为世界著名的跨国电信企业,其市场资本总额达到930亿美元,68%的用户是在西班牙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创新是西班牙电信公司快速发展的经验之一。这家公司建立了自己的研发中心,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专业人员多达1270人,2004年用于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资达24亿欧元,共进行了1600多个研发和技术创新项目。在加强研发与创新的工作中,这家公司获得了3000多个版权和专利。
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
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人才问题,而人才问题的关键是教育。美国高科技发展之所以如此迅猛,从根本上说,是美国对高科技人才培养教育的重视,是美国吸引集聚世界优秀科技人才为之服务的结果。据专家介绍,美国政府的高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摆在首位的是教育。在美国联邦预算诸项开支中,增长最快的是教育。美国教育总投资从1989年的3530亿美元,增至1999年的6350亿美元,十年增长近一倍,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7%。美国高中以下教育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学费全免。公立大学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一般学费较低或不收学费(对本州居民)。私立大学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费和私人捐助,但政府给重点大学资助大量科研经费。
美国大学培养了大量科技创新人才。据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现有高等院校3856所,其中125所研究型大学,约占高校总数的3%。美国研究型大学人才济济,拥有良好的师资与实验设备,培养了全美32%的本科生。美国大学教育比较注重应用性人才培养。近几年来,研究型大学本科教育进行改革,试行文理学科交叉渗透,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学生从事社会科研活动。美国大学特别是研究生的成功教育,吸引了大量外国留学生。现在美国留学生已超过49万,约占世界留学生总数的1/3。许多留学生毕业后都留在美国。美国一些重要高科技发明和科研计划实施,如核技术发展、计算机应用、航天计划、生物和新材料等等,都是移居美国的科学家参与或主导下实现的,这是美国科技创新的最大优势。
在创新人才的培养方面,近年,美国时兴选择一批大学建立工程研究中心,让不同学科的工程技术人才集中在一起,共同研发国家和产业面临的重大课题。据悉,美国政府各部门还设立各种特别培养高层次人才计划。如美国海军设立的“青年研究员计划”,专门在一些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设立基金,培养最近5年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研究人员。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了“总统青年研究奖”,每年颁发200个名额,目的是将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国家急需的科学和工程领域中来。此项计划的最大特点,是其经费不列入国家科学基金会年度预算,而由国会直接拨款。
美国政府还努力加强人才的继续教育,高度重视人才的知识更新。政府部门、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大批科技人才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科技人员所学的知识10年后就要淘汰一半。为此,美国建立了国家技术大学,让科技人员能轮流接受再教育。
对于优秀技术人才来说,美国企业要做的是如何将他们留住。美国大小企业盛行配股方式,即公司按每工作一年的工龄配给员工一定的股份。为了防止员工将配股卖掉离开公司,公司一般规定,在若干年内不能卖掉。配股方式不仅能留住人才,也能激励人才。
在引进和留住人才方面,美国主要通过三种方法将全世界几百万的优秀人才吸引到美国来。首先,长期执行有效的移民政策。美国移民法规定:每年至少为吸收国外各类人才保留14万名入籍名额。而且,美国并不要求归化入籍的外国移民放弃其原国籍,也不强制他们只能在其拥有的其他国籍和美国国籍中选择一个国籍。其次,灵活的H-1B签证计划。从1990年开始,美国实施专门为吸收外国人才的H-1B签证计划。1998年至2000年,每年约有11万外国人持此类签证,进入美国的大学和高技术公司工作。2001年和2002年,美国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又将签证年发放量提高到19.5万个(9·11事件后,出于安全考虑,又将这类签证的年发放量保持在8.5万个),并特别保证在美国获硕士以上学位的外国人能尽可能地拿到这类签证。签证有效期为3年,还可再延长3年。在这段时间,只要过了“市场的淘汰关”,就足以让这些外国人拿到绿卡。也就是说,美国巧妙地利用签证,将真正有用的优秀人才留在了美国。第三,让大批外国人才深深感受到,他们之所以来美国,不仅仅是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而是为了更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此,美国尽量创造出较之其他国家更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加上各种学术大师云集,营造了吸引人的大环境。美国提倡尊重知识产权,科研环境不仅使科研人员容易出成果,一旦有了成果更容易被社会和市场接受。美国的股票市场成熟,法规齐备,练就了一大批冒险人士,因此风险资金也充足。这就保证了资金总是流向最富有创新的课题和项目。
在德国,2005年,德国联邦和各州正式批准了“顶尖科研资助项目”以及《研究和创新协定》,为今后10年德国的科学和研究创造条件。根据“顶尖科研资助项目”,德国将在2006年至2011年间投入19亿欧元,打造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科研机构,着力培养青年科学家:挑选出10所最有竞争力的大学,每年平均额外投入2100万欧元,培育世界一流的大学;建立30个顶尖研究中心,每年分别投入650万欧元。此外,该项目将为青年科学家设立40个专门项目的研究院所,每年分别资助100万欧元。《研究和创新协定》主要是针对大学以外的大型科研机构。根据这一协定,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每年至少要保持3%的增幅,为优秀青年科学家开展科研工作提供机会,实现跨机构间的合作。
在韩国,发展科学技术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下大本钱建立本国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库。人才匮乏的韩国直到1969年才在美国的帮助下建立科学技术院,而现在韩国政府投资的研发机构就达21个,企业和大学研究所更达上万个,总人口中每万人拥有研发人员近40人。2003年,韩国投向研究开发的费用达160亿美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68%。目前,韩国在研究开发方面的一些指标已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企业研究人员每千人注册的专利数居世界第一位。
来源:中国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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