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实施计划 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职业危害源头,重点从职业危害治理、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措施效果、员工健康管理等环节入手,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确保人员健康。在2009年开展的职业管理基础上,现制定2010年职业卫生管理计划,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2009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总结、评价 (一)1-3月份,各事业部整理、归纳09年职业卫生档案。作为下一步职业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的重要依据。 (二)2-3月份,针对2009年开展的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的检测数据,归类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将其作为20
2、10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方案的必备条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2010年职业卫生实施计划 (一)职业卫生管理 1、在总结2009年职业卫生工作基础上,结合其运行情况,各事业部制定2010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方案,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各事业部将年度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报备于安全环保部。 2、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对需实施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进行梳理,制定、落实职业健康体检计划,结合群众工作部组织开展的体检工作,明确体检对象及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实施的针对性职业健康
3、体检;对体检结果应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载入职业健康监护档与与职业卫生档案。 3、1-12月,将职业卫生列入员工年度培训内容,进行有计划、系统的职业卫生培训,分层次、选择不同培训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确保培训质量。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 1、1月份,安全环保部根据生产现场及上年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实际编制下发股份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监测计划。 2、根据2010年制定的职业危害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采取即时监测即时分析,即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检查作业环境质量,评价
4、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掌握作业环境有害物质性质、浓度在时间、空间的分布,为员工接触与健康状况关系提供依据、为控制危害和制定职业卫生防治计划提供依据。 (三)职业危害防治及防护 1、针对职业危害因素分析、监测结果,分别对尘、毒、物理因素从“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入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2、对造成职业病及职业危害超标原因、已经造成的后果、目前采取的措施、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目前取得的效果及最终预期的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检查。 (四)个体防护用品 1、1-12月,将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纳入周、月度及不定期安全检查计划中,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防护用品处于正常运
5、行状态。 2、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规章制度,强化员工自身的相互监督,采取互补措施,加强自身防护。 (五)评价、总结 12月至次年年初,针对上述职业卫生实施计划与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统计、分析、评估,为下一年度职业卫生防治计划、方案提供基础。实现p-d-c-a的闭环管理。 2010年3月12日 第二篇: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精神,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
6、、公司职工、临时工、民工都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前期预防公司下属单位(生产部)提供给职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公司下属单位(生产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
7、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8、材料; 7、如果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
9、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1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2、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
10、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4、项目部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并实行交底签字后方可上岗,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5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11、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施工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8、项目部组织施工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项目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2、 19、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20、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
13、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 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行业施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
14、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
15、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躁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躁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躁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躁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五、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
16、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
17、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躁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
18、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六、安全检查措施: 1、企业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必
19、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三篇: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武义科华涂料有限公司 2012年度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 为认真做好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全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2012年度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根据机构和人事变化,在原基础上,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如下调整: 组长:陈志江 成员:赵镔、陶源发、郑烨仙、陈晓群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科,由其具体负责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 二、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
20、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落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主体,督促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有效工作,改善生产(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工作 公司各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2、结合实际完善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岗位职工按规定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教育、培训; 4、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向
21、员工客观、真实的告知职业危害情况; 5、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机构对接害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在职业卫生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6、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机构进行危害检测,检测结果在职业卫生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7、年内继续按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予以完善; 8、继续完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监测报警装置的配置,并做好相关装备的维护保养; 9、制定重大突发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购置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三证、一标志”) 11、按
22、规定做好接害岗位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认真做好记录。 四、失职问责 1、各部门负责人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出发,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作为本年度安全管理的重心,贯穿于组织生产全过程,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深入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卫生方面存在的隐患或不足认真排查治理,确保公司年内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各接害岗位和相关辅助部门的单位领导,要加大职业 卫生日常工作和现场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隐患或不足限期予以消除。对工作不作为、相互推诿、影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大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严厉处罚。 五、具体要求 1、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是改善生产(工作)
23、环境、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端正思想、明确态度,充分认识抓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不懈努力,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2、各单位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业卫生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职业卫生安全无事故; 3、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公司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把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抓紧抓好。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各基层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形成职业卫生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4、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尽快提高广大职工对职业危害的认知程度,使广大职工远离职业危害。 第四篇:职业卫生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24、7.3职业卫生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综合治理,与生产现场管理、安全性评价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逐步减少或消除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危害。 第三条各 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主管领导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坚持管生产也要
25、管职业卫生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技安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费用,以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1第七条环境安全保障部为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
26、标准。 2.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3.负责制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5.按职业卫生检测规范,定期组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下简称“接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督促各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接害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6.负责组织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以下简称“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接害人员所在单
27、位;负责组织职业病的鉴定及后续处理等工作。 7.负责公司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8.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对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9.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公司各种职业卫生报表;负责与市、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10.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11.制定公司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2.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
28、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本单位接害人员、接害作业工艺及场所的档案资料,及时统计上报接害人员、工艺、作业场所及原材料等变动情况。 3.负责配合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接害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4.负责配合公司做好接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并对检测不合格的作业场所组织整改。 5.负责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6.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确保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
29、使用。 7.组织制订本单位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以及接害人员日常培训教育工 3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防护设备设施及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首先
30、选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或用低毒代替高毒的原材料;新增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工艺,应及时上报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二条各单位接害作业生产场所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应有专人负责运行、维护保养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转。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将有害作业场所与无害作业场所有效分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及时将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及卫生条件。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或场所,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31、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 4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组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数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保存。 第十八条经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后,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各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和足够数量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更换,作好领用记录。 第二十条接害人员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
32、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正确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并及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当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需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员工本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及时统计更新本单位接害人员的档案资料 5(包括新招初次上岗、转岗、在岗和离岗的公司员工
33、),并上报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按公司要求及时组织安排接害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接害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100%。 第二十六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等资料的整理分类存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个人可凭单位证明和有效证件查阅和复印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各单位告知员工本人,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存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
34、康损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将岗位调整安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存档和备查。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职业病员工的康复治疗和定期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女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女工不宜从事接触影响生育能力的有害作业。 第六章考核处罚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未向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现一项,对所在 6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处以50-3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
35、果,使其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50-300元的考核;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处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500元的考核,并要求及时恢复;故意不恢复的,加倍考核。 第三十三条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后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项目,各单位未在限期内进行治理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处以50300元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员工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未正确佩戴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以50元/次的考核,同时对所在班组组长(领工)处以30元的考核;凡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单位违章3人次及以上时,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处以50-
36、1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组织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50200元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接害人员离厂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和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经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接害员工,不得办理离厂(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凡不按规定上报、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和办理离厂手续的,对相关责任人各处以1003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未及时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0-200元。 7第三十八条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不进行职业健康检(复)查的,对员工处以50100
37、元的考核;同一单位超过3人(含3人)未进行职业健康检(复)查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502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未按要求及时调整职业禁忌者、职业病员工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300元的考核;因上述原因造成员工死亡的,公司按100元/人对事故单位进行考核,对主要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视责任大小处以2002000的考核。 第四十条未按要求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或者未按要求对职业禁忌员工进行岗位调整,造成员工发生职业病的单位,每发生一起算一起轻伤事故指标,公司按50元/人对事故单位进行考核,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
38、元的考核,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视责任大小各处以100-500元的考核。 第四十一条每发生一起生产场所中毒事故的单位,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的考核;造成员工中毒死亡事故的,按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迟报事故(发生一般生产中毒事故2小时内未报告、中毒死亡事故1小时内未报告的)的单位,对事故单位领导处以500元的考核,对相关管理人员处以50-200元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瞒报事故(一般生产中毒事故72小时内未报告、死亡事故3小时内未报告、较大以上死亡事故1小时内未报告的)的单位,对事故单位领导各处以2000元的考核,对技安员处以400元的 8考核。 第四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
39、下列情形的,对事故单位领导各处以200500元的考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考核: 1.擅自撤除事故现场; 2.拒绝接受事故调查; 3.拒绝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有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2.做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销毁事故有关资料、证据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评比奖励 第四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无事故竞赛评比活动,评选职业卫生管理先进个人4名,并对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级员工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年初预算和专题报告方式解决。 第四十七条公司年终对
40、全年无职业健康事故、职业病的单位进行年终评比。评选优秀单位1个,优胜单位2个,先进个人6名,并对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级员工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年初预算和专题报告方式解决。 第四十八条对于能及时发现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附则 9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数以及在作业过程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数。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数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
41、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条本办法“事故”是生产中急慢性中毒事故、职业病产生、职业病伤亡事故,不包括工作岗位上突发其他疾病死亡或医治无效死亡的事故。“员工”是指公司在册正式职工。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五篇: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
42、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第三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用人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两款规定以外
43、的用人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的颁发实行职业卫生安全审计制度,发证与审计相分离。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是指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过程中是否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从技术上进行综合评判。 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第六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
44、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卫生知 2识培训;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五)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六)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第八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
45、人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九条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总部申请领取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证机关提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的分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申请领取许可证,向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