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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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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湖大教字【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监察处、法律事务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主任。 第五条 学院成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组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各年级学生会主席以及4-6名普通同学,具体负责组织与监督本学院的认定工作。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固定公示地点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学院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及班级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及资格初步认定等。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班级普通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4人,由班级同学选举产生。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八条 根据《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分表》(见附件)评分分值确定等级,总分为100分,原则上分值≥80为特殊困难,分值≥70为困难,分值≥60为一般困难,学院可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及民主评议情况对个别学生贫困等级进行微调。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 (二)家庭困难且父母亲一方离世; (三)父母双方均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四)家庭因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财产重大损失; (五)家庭困难且学生本人残疾或父母双方均残疾; (六)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 (七)低保家庭子女。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使用与专业要求不符的高配电脑;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等商品; (四)申请入库前一学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或其消费行为与其个人经济情况明显不符; (六)无不可抗拒原因(突发疾病短期内无法康复的情况除外)不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活动包括寒暑期公益活动、学校公益服务岗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十一条 孤儿、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可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实施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首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湖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湖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到家庭所在地村、乡、镇或居委会、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要组织全院学生干部、各年级以班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专题学习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学校相关文件,让全体学生充分了解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以及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每学年认定工作启动后,各学院应组织学生填写《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湖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七条 学院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湖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主要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八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工作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且不需要加盖当地政府的公章。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相关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生活消费情况评定其是否继续保留资格并确定其困难等级,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原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高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入库,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入库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受自然灾害等),本人需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当年的《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提交工作小组评议,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院内各工作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要求学院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按照《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学院要做好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及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将学院提交材料审核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及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相关部门、学院不定期地随机通过信件、电话、学生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老生进行认定工作抽查,一旦发现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究学院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将追究学生本人的责任,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当年或上学年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及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自立自强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等,学生本人应积极培养自身诚信意识、感恩意识、自立自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第二十七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及公益活动并接受相关考核,参加活动及考核情况将作为是否继续获取认定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进行分类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基本的学习活动和日常生活需求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分表 申请学生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认定项目 认定标准 参考分值 得分 贫困证明 持生源地当年出具的二级贫困证明原件(需加盖含民政章的两级公章) 15 无法提供或未加盖两级公章 0 家庭情况调查表 持生源地当年出具的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加盖含民政章的两级公章) 10 无法提供或未加盖两级公章 0 申报者 月生活费 在校月消费金额(I<600) 9 在校月消费金额(600< I <800) 5~6 在校月消费金额(800< I <1000) 2~3 双亲因素 孤儿、烈士子女 10 只有一方供养的单亲家庭 7 双亲正常家庭 4 健康状况 (需提交病历复件或正规医疗机构的证明) 父母残障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获得经济来源 10 申报者残障或患有重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疾病和残疾等级),父母双方患重大疾病 7 父母一方(见认定办法“第九条”) 5 地域因素 国家级贫困县学生(符合当年国家界定的区域范围) 6 农村其他地区、城镇地区 3 家庭经济 收入情况 父母双方无经济来源或城、乡低保户 9~10 父母一方无经济来源 6~7 双亲工作 情况 父母均丧失劳动力均无经济来源 10 父母是城镇双下岗职工、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父母均务农 7 父母一方下岗 4 家庭遭遇突发灾害 2年内遭遇重大灾害,损失特别严重(房屋倒塌或人员死亡) 10 2年内遭遇较严重灾害,损失严重(房屋受损严重影响居住或父母受重伤) 6 2年内遭受一般灾害,经济遭受一定损失 3 申请学生私人物品持有情况 私人无手机 5 拥有低档的手机(手机<1000) 4 拥有中档的手机(手机1000~2000) 2 拥有高档的手机(高档手机>2000) 0 私人无电脑(包括近似产品) 5 拥有低档的电子用品(电脑<3000) 4 拥有中档的电子用品(电脑3000~5000) 2 同时拥有两台电脑(台式、笔记本、平板中任意两个) 0 个 人 得 分 各等级分值:特殊困难≥80分,困难≥70分,一般困难≥60分 建议等级: 评分人签名: 评定日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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