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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安全审计检查单(资源配置)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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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安全审计检查单(资源配置) 审计人员: 年 月 日 序号 审计内容 审计依据(参考) 审计方式 审计结果 审计记录 不适用 符合 不符合 未检查 1 应配备1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仓库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            保卫科 2 应配备1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保卫科 3 应配备1名以上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第二十条            经营科 4 应配备1名以上符合规定要求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负责仓库治安守卫工作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保卫科 5 应配备1名以上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四条            保卫科 6 重要部位工作人员应经严格审查,符合规定条件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 7 应有专职守卫力量开展守卫工作,存有稀贵金属的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应由武警部队进行守卫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八条            保卫科 8 应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至少由1名消防队长、1名驾驶员和不少于5名消防战斗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保卫科 9 专职消防队队员应为年满18周岁至3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第十七条            保卫科 10 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的配备、变更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五条            保卫科 11 安防值班人员配备应满足安防监控室24小时监控需要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卫科 12 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的专职安全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经营科 13 应配备满足安全作业需要的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 14 应保障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专项活动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保卫科 15 应保障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财务科 16 应保障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维护保养、检测检定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17 应保证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18 应保证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19 应保证应急演练费用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20 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21 应保障治安联防工作经费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22 应为保卫人员发放各类津贴、办理有关保险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七条            财务科 23 应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训练等补助费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 24 应保障安全奖励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25 应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26 应为保卫人员配备电警棍、警棍等防护器材、巡逻车等交通工具以及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七条            保卫科 27 应为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消防器材、油料、通讯设备和战斗装备等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队组织条例》第二十八条            保卫科 28 库区配电线路敷设应避开锅炉房及可能产生热辐射的区域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5.1.2            行政科 29 架空线路应沿道路平行架设,尽量避开轨道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频繁活动的地区和各种露天堆场、仓库等。应尽可能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或跨越建筑物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六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5.1.2            行政科 30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对其他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八条            行政科 31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科 32 架空线路与树木的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均应不小于1m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1997)11.0.14            行政科 33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1.1            行政科 34 库区架空线电杆表面光洁平整,无露筋、裂缝等缺陷。立杆基础牢固,其倾斜不应使杆梢位移大于半个杆梢,终端杆拉线倾斜不应使杆梢位移大于一个杆梢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六条            行政科 35 库区架空线拉线与电杆夹角不应小于30°,应与线路方向对正;混凝土电杆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设拉线绝缘子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八条            行政科 36 库区架空线横担应平整,直线杆单横担应在受电侧,转角杆及终端杆单横担应在拉线侧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八条            行政科 37 库区架空线瓷件及绝缘套、垫完整无裂纹,金属件固定牢固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八条            行政科 38 线路敷设应与起重机作业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5.1.2            行政科 39 库区内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5.4.2            行政科 40 起重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起到行车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3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行车上方或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5.4.5            行政科 41 变配电室周边不应有多粉尘和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2.10.2            行政科 42 变配电室不应处于地势低洼环境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2.10.3            行政科 43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墙)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4.2.2            行政科 44 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4.2.7            行政科 45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3.3.1            行政科 46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3.3.3            行政科 47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3.3.2            行政科 48 配电室的电缆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3.3.4            行政科 49 配电室与室外相同的洞、通风口应设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3.3.7            行政科 50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3.1.5            行政科 51 变压器外壳应接地良好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1102-2009)5.1.4            行政科 52 变压器室应设有标明变压器编号或名称、电压等级的标牌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1102-2009)3.1            行政科 53 变压器遮栏高度不低于1.7m,固定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 《10kv以下变配电设计规范》(GB50093-94)4.2.2            行政科 54 变压器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有色透明无杂质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1102-2009)5.1.4            行政科 55 变压器油应有定期绝缘测试报告且不漏油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1102-2009)5.1.4            行政科 56 实际油位应和油枕上相应的温度、油位标记相符合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1102-2009)5.1.4            行政科 57 变压器上的瓷瓶套管应无裂纹、表面无积尘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1102-2009)5.1.4            行政科 58 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无和外部联通的孔洞,盖板齐全,强度符合要求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3.3.4            行政科 59 柴油发电机油温指示清晰、机组应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2820-90)4.5.2            行政科 60 机组应牢固,涂漆膜应均匀;无明显裂纹和脱落;电镀件的镀层应光滑、无漏镀斑点、锈蚀等现象 《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2820-90)4.5.3            行政科 61 机组在常温(5℃~35℃)下经3次启动应能成功 《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2820-90)4.5.8            行政科 62 柴油发电机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有定期检测资料 《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2820-90)4.8.3            行政科 63 变配电室采用集中供热时管线应采用焊接且没有法兰、阀门和螺纹接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3.1.4            行政科 64 库区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公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2008)6.1.1            行政科 65 铁路专用线尽头线的终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工业企业场内铁路、道路安全运输规程》 (GB4387-2008)5.1.12            经营科 66 专用线路肩、路基面排水坡应整修平整,侧沟清理应干净,路基内无杂物、杂草,路基外3m以内草高不超过10cm 《工业企业场内铁路、道路安全运输规程》 (GB4387-2008)5.1.2            经营科、行政科 67 库区四周应设置非燃实体围墙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6.2           行政科 68 围墙基础应稳固,应无不均匀沉降、沉降裂缝和倾斜现象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6.2           行政科 69 周界实体围墙的高度应不低于2.1m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6.2           行政科 70 围墙应无3mm以上通透裂缝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6.2           行政科 71 混凝土货场平整无破损、起皮、沉降不均的塌陷,无超过3mm以上的裂缝,货场排水应与库区总体排水系统相衔接,汇水面积按分散的原则就近排入沟内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6.2.1           行政科 72 砂石货场应压实,表面平整无坑洼、无翻浆、无积水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6.2.1           行政科 7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9            保卫科 74 仓库屋面应能达到不滴不漏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7.5.1           行政科 75 水落管应避开库房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7.5.1.3           行政科 76 库房基础无不均匀沉降和沉降裂缝;承重墙无通透裂缝,无大于3mm裂缝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行政科 77 库房门牢固平整,启闭灵活 《国家储备综合物资储存保管工作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行政科 78 库房窗外观应完整,玻璃无破碎,密封严密,开启灵活 《国家储备综合物资储存保管工作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行政科 79 通风口应设防鼠网,防盗钢筋应安装牢固,无锈蚀和破损 《国家储备综合物资储存保管工作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行政科 80 起重设备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二条            经营科 81 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            经营科 82 起重设备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撑部分的连接应牢固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1.4.1            经营科 83 起重设备司机室应封闭并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1.4.11            经营科 84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具有防滑性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1.9            经营科 85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1.1            经营科 86 吊钩应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1.3            经营科 87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1.4            经营科 88 吊钩上不应有补焊痕迹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1.9            经营科 89 钢丝绳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2.1            经营科 90 钢丝绳卷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2.3            经营科 91 滑轮槽不应有缺口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5.2            经营科 92 滑轮应设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5.3            经营科 93 钢轨上工作的车轮上不应有裂纹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8            经营科 94 起重机馈电裸滑线距地面高度应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2.8.1            经营科 95 起重机控制器操作应灵活,档位清楚,零位手感明显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3.5            经营科 96 起重机应设置紧急断电开关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4.2            经营科 97 起重机接地连接应用截面积不小于150平方毫米的扁钢或10平方毫米的铜线,用焊接法连接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4.8.2.2            经营科 98 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垫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4.9.2           经营科 99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应安装超载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0 起重量大于16t的汽车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应安装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1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应安装上升极限位置限位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2 起重机械应安装有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3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应安装有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4 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应安装有幅度指示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5 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连锁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8           经营科 106 门式起重机应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13           经营科 107 门式起重机应有风级风速报警器,当风力大于六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14           经营科 108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应安装扫轨板和支撑架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20           经营科 109 起重机外露有伤人可能的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24           经营科 110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25           经营科 111 车辆每年应由车辆安全检测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4.1.5           经营科 112 车辆根据需要应配备随车灭火器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4.4            保卫科 113 同一桥上的车轮应装用同一型号的轮胎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5.3.6.1           经营科 114 驻车制动器的制动应能在坡道路上将车停住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5.5.13.1           经营科 115 有驾驶室的叉车,有挡风玻璃、后视镜、雨刷器,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齐全有效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2           经营科 116 叉车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3           经营科 117 叉车动力性能应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够正常启动、熄火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3           经营科 118 叉车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检查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无泄漏(水、电、气、油)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3           经营科 119 叉车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工作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4           经营科 120 叉车变速器无异响,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叉车传动系统其它的零部件运转平稳、无松旷,行驶中无抖动、无异响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4           经营科 121 液力传动叉车只有处于空档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4           经营科 122 叉车门架应设有防止货叉架升到最高位时脱出的限位装置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9           经营科 123 蓄电池叉车总电源应急断电装置应有效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9           经营科 124 叉车应有护顶架,无影响安全的明显缺陷车轮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9           经营科 125 货叉或者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应可靠,应能够防止货叉或者属具从叉架上脱落和防止属具横向移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10           经营科 126 叉车链条、销轴、锁止机件应齐全、无裂纹、灵敏可靠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10           经营科 127 货叉应无较大程度磨损,明显裂纹,如发现货叉表面有较大程度磨损或者明显裂纹,应当停止使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10           经营科 128 叉车液压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应无裂纹和漏油现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11           经营科 129 叉车液压管路应畅通、固定牢靠,密封应良好,与其他机件不磨不碰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C11           经营科 130 手动弧焊变压器或弧焊整流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器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4.0.2           行政科 131 固定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接地保护电器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8.0.2           行政科 132 移动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及插座线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漏电保护电器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8.0.3           行政科 133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式或保护式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8.0.7           行政科 134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汞灯、高压钠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10.3.2            行政科 135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10.3.3            行政科 136 每台锅炉应安装有安全阀且灵敏好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科 137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科 138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科 139 锅炉应在锅筒蒸汽空间安装有压力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            行政科 140 锅炉房内操作地点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控制箱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百九十条            行政科 141 脉冲电子围栏两侧应无杂草、枯枝及易燃物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7936-2008)9.6           保卫科 142 应在脉冲电子围栏主机的电源高低压侧,安装防雷装置,户外的主机应设置防雨箱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7936-2008)8.8           保卫科 143 每月应对电子围栏的挂线杆、绝缘子、金属导体、跨接线、接地桩、警灯、内部报警复位开关进行检查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7936-2008)9.4           保卫科 144 每半年做一次脉冲电子围栏开路报警和短路报警试验,高低压切换试验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7936-2008)9.5           保卫科 145 每月需停电对脉冲电子围栏主机表面清洁,对蓄电池半年检查一次,一年更换一次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7936-2008)9.6           保卫科 146 应及时清理脉冲电子围栏两侧的杂草、枯枝及易燃物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7936-2008)9.6           保卫科 14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有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6.2           保卫科 148 消防水池储水量应符合设计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6.2            保卫科 149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应不超过48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6.2 3           保卫科 150 消防供水压力应达到设计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1.3           保卫科 151 消火栓接口1.5米内应无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保卫科 152 南方地区消防水管、消防栓应常年充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不适用项 153 地下消火栓上盖应有明显标志,并不被占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保卫科 154 室内消火栓应保持外露,并留有1.5米的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保卫科 155 消火栓接口应无锈蚀开启灵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保卫科 156 消火栓附件应齐全,给压后无漏水滴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保卫科 157 消火栓不应被挪作他用提供非消防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保卫科 158 消火栓外表面地上部分涂C04-42大红醇酸磁漆,地下部分涂L01-6黑色沥青清漆 《地上地下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1.13            保卫科 159 室内消火栓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 《室内消火栓》(GB3445-2005)5.1.1            保卫科 160 铸铁阀体外部应涂大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 《室内消火栓》(GB3445-2005)5.1.2            保卫科 161 室内消火栓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 《室内消火栓》(GB3445-2005)5.1.3            保卫科 162 装配好的室内消火栓阀杆升降应平稳、灵活,不得有卡阻和松动现象 《室内消火栓》(GB3445-2005)5.8           保卫科 163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2.9           保卫科 16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3           保卫科 16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发生火灾时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2           保卫科 166 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5.1.2           保卫科 167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20℃- +5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5.1.5           保卫科 168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不多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6.1.1、6.1.2           保卫科 169 灭火器筒体应铭牌完整,漆膜光滑、无锈蚀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5.2           保卫科 170 塑料原件应无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5.3           保卫科 171 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5.4           保卫科 172 喷嘴和喷射软管无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5.5           保卫科 173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5.6           保卫科 174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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