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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和履职风险预警(蓝色2号)
春节期间驾车安全的温馨提示
春节是我国最隆重的传统节日,是亲朋好友团圆聚会、交流感情的重要节日,请广大干部职工在走亲访友节日气氛中不忘安全驾车、文明驾车。提醒如下:
1、切勿酒后驾车。
2、切勿超速行驶、闯红灯。
3、切勿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
4、切勿无证驾车和驾无牌、无保险车辆。
分局纪委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附:关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追究纪律责任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意见
关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追究纪律责任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意见
甬纪发[2012]45号
为解决我市纪检监察系统在追究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纪律责任过程中,存在标准不一、量纪不规范等问题,切实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纪检监察系统办案工作实践,制订本意见。
一、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应当追究党纪或者政纪责任
(一)对于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人民检察员决定不起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等,应当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
(一)对于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撤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于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共宁波市纪委 宁波市监察局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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