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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编号:
甲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住所
乙
方
姓名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邮编
住址
通信地址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或 。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 日,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
第四条:工资按如下方式确定:
第五条:每月第 日为工资支付日。
第六条:社会保险由甲方办理但由乙方承担全部缴费。
第七条: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且乙方应将与其它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告知甲方。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使用说明
第一问:是否应该签订书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会引发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但是,理论不等于现实。如果使用非全日制用工而不签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主张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单位将陷入被动。一般而言,单位很难证明劳动者是在单位上班却不是全日制用工。因此,从预防纠纷的角度讲,还是签订一份书面合同为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问: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设计?
鉴于非会日制用工比较简单,纠纷较少,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设计得比较简洁。要言之,非全日制合同是要签的,但内容如何,不太重要。注意以下几点即可:
1、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但超出不是很多,此时仍然可以考虑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但在合同上,不能标明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那就成了全日制用工了。可与当事人协商,把小时工资标准提高,而把实际工作时间稍微延长。
2、不得约定试用期。否则会引发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期限意义不大。因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
4、可不交社保。虽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可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不可能多家单位均为办理社保,因此双方应可约定不交社保。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符合工伤条件的,仍按工伤处理。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为其购买或缴纳工伤保险。
5、工资应至少十五日一付。否则构成拖欠工资,而拖欠工资可能引发额外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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