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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附件二:
XX县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畅通引才渠道,更好的吸引、聚集更多高层次人才来菏创新创业,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尊重人才,按需所用,人事相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XX县区行政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省驻菏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引才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创业人才是指符合支持重点,以带科技、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并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创新人才主要是指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的,符合
1支持重点、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和管理人才,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5年(含)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专业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的业绩,能够全职来我市企业从事研发或管理,或在企业兼职担任技术负责人、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支持本人参与项目投资、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企业创新人才,支持全职到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
事业单位创新人才,主要是指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国家重点高校毕业的本科生,并在“211”、“985”大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其他大学获得博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一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即我市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获得国际、国家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人才;二是卫生创新人才,即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引进的在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掌握专科领域疾病预防与诊治专项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国内、省内先进技术,能够填补我市空白的临床或基础研究新技术项目的优秀人才;三是文化、教育、农业等事业单位引进的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人才。
高技能人才主要是指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需求,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面向海内外引进具有重大业绩成果、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具有5年以上在
2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的成果和业绩;“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或具有一流的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牵头抓总,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及相关人员,组成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才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市引才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引才目录、年度引才计划;
(二)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行政关系、编制、户口等相关手续;
(四)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政策;
(五)协调解决用人单位和所引人才所遇到的特殊需求。
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包括提出人才需求意向、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反映和解决引进人才的需求等。
第四章引才程序及方式
第六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负责搭建平台、优化环境、制定政策、加强指导,企业和高层次人才采取双向选择方式进行对接,市引才办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覆行相关手续。特别重要的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引进政策。
第七条事业单位引进的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国家重点高校毕业的本科生,并在“211”、“985”大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其他大学获得博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以及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坚持“打破常规,特事特办,引进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为人才引进开辟绿色通道。
第八条事业单位引进的一般性高层次人才,按XX县区《关于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菏人〔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政策待遇
第九条凡调入我市工作(指行政关系正式办理到我市
4相关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引才办颁发《XX县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
(一)编制问题。对于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若单位无编制空缺,可报市编委核准,及时调剂追加编制,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对于未获得编制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按编制内人员标准,统一缴纳事业保险。由市编办、市人社局负责。
(二)财政补助。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菏委〔2008〕44号)。由市财政局负责。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一年,即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工作时间、任职时间的限制;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由市人社局负责。
(四)档案管理。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接转人事关系,在我市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费用。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创业创新高层次人才可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由市人社局负责。
(五)户籍管理。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在我市落户的,由人社部门或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部门予以落户。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县、乡工作的,可在我市市区落户,凭市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户口由公安部门落在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上。由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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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入境服务。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由市公安局协助办理永久居留证。对引进的高层次外籍人才,特别是具有博士学位,在国际知名研究所、知名企业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紧缺的领军人才,凭创业计划书、发明专利等有效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2至5年的居留许可和多次往返签证。由市公安局负责。
(七)高端人才申报服务。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泰山学者”等重点人才工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八)平台载体建设服务。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申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等高层次人才平台。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工商服务。高层次人才申办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即时承办,限时办结,并减免登记费用,免费代办工商登记。办理企业年检,实行上门服务。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由市工商局负责。
(十)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优先办理,并提供“一站式”服务。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一)海关服务。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与通关便利。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高
6层次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由青岛海关驻菏泽办事处负责。
(十二)金融服务。高层次人才来我市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目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三)社会保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所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待遇低于引进前社会保险水平的人员,按引进前的水平交纳,所需补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补交。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须优先安排引进高层次人才参加社会保险。由市人社局负责。
(十四)医疗保健。高层次人才纳入保健对象范围,由市卫生局发放保健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和健康查体,享受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查体、就诊医疗等健康信息,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由市卫生局负责。
(十五)配偶及子女就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需随迁随调的,根据其原单位工作性质和本人特长帮助其在市区内联系同类性质的接收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
(十六)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享受本市学生就学的同等待遇,在居住地就近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由市教育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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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项目落地。高层次人才因工作需要申请政府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引进人才所带项目的立项、审批、落地等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十八)参政议政服务。畅通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渠道,对做出突出贡献、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十九)政务协调服务。高层次人才办理有关审批事项、落实有关政策待遇涉及多个部门或上述服务内容以外的,及时协调高效办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条
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方式主要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不定时间来我市用人单位兼职、科研与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贸结合、联办实体、讲学授课、项目咨询、顾问、短期服务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具体方式由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章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建立人才评价制度。成立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引才办承担,工作情况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8第十二条加大引进人才经费投入力度。市、县(区)两级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启动资金、建立实验室补助、住房补贴、特殊津贴等。市财政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万元,今后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完善专家联系制度,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拓宽与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联系的有效渠道,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建立人才流失报告制度。市引才办及用人单位要全面了解进入我市的高层次人才情况,有外流意向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考核制度。提升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所占分值比重,将人才工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实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实行“捆绑式”问责制,对引才工作不重视或工作不力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实施约谈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引才办对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待遇落实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的,要追回其经济补贴或奖励金、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
9导下,履行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牵头抓总和宏观协调职责;人社、编办、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卫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保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顺利开展;各用人单位要努力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好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其它优惠政策和未尽事宜,由用人单位本着一人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与所引人才具体协商。
第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高XX县区)要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引才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
负责解释。
中共XX县区委办公室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日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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