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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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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
黔军转联[2014]1号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XX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明确如下:
一、考核内容
及标准
(一)军龄赋分
服役10年(含)以内的,每年计1分;服役超过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年计2分。
(二)职务赋分
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5分、正连职计6分,副营职计8分、正营职计9分,副团职计11分、正团职计12分。
技术14级计4分、技术13级计5分、技术12级计6分,技术11级计8分、技术10级计9分,技术9级计11分、技术8级计12分、技术7级中职计13分、技术7级高职计15分。
(三)任职年限赋分
转业时,任现职(级)满3年的计1分,从第4年起,每年计0.5分。
(四)学历(学位)赋分
中专计1分、大专计2分、本科计3分、研究生计5分、硕士计5分、博士计8分。
(五)奖励赋分
荣获荣誉称号的1次计30分,荣立一等功的1次计20分,荣立二等功的1次计15分,荣立三等功的1次计3分;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平时相应奖励的2倍赋分。
(六)惩戒赋分
受行政撤职或留党察看处分的1次计-15分,受行政降职(级)、降衔(级)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1次计-10分,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计-8分,受行政记过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135022645
或党内警告处分的1次计-6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计-4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1次计-2分。
(七)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赋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不含)以内的,每年计0.5分;10年以上的,前10年共计6分,从第11年开始,每增加1年计1分。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军龄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入年限。计算军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归军队建制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三)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移交方式确定考核分,不交叉计算。
(四)学历(学位)以批准其转业当年3月31日前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五)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所在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或负责人按个人立功赋分,其余人员不赋分。
(六)同一事件同时受党内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赋分;不同事件受处分的,累计赋分。
(七)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以内的,计算为其在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八)边远艰苦地区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记载或其所在师级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不重复累加。
(九)考核赋分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材料为依据。
(十)本标准由XX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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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5XX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2015XX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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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黔军转联[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XX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与科学性、合理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强化工作流程的监督和检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政策规定在XX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志愿到省直单位工作的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贯彻统筹兼顾、通盘考虑,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计划
第四条XX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根据年度安置任务,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编制XX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在XX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省军转办组织实施安置计划,并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各接收单位,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或岗位性质。接收单位因岗位性质特殊,确需设置相应条件的,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并报省军转办审核同意。
第六条省直单位要发挥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主渠道作用,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在黔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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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核
第七条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部队体系分别由XX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考核主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等情况为主,综合体现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
第九条考核以量化赋分的方法进行,按照《XX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条考核成绩须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队转业干部对考核成绩存有异议的,可向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部队转业工作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考核成绩符合实际、军队转业干部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复核成绩计分。
第十一条按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核排名。对考核成绩相同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确定考核排名。
第十二条考核排名是军队转业干部取得在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安置资格以及作为重点安置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志愿申请到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安置方法
第十四条采取考核入围、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置。第十五条按符合政策规定在XX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和考核排名,综合确定省直机关安置人选;根据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排名,按入围省直机关安置人选10%至15%的比例,确定重点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省军转办组织入围省直机关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与接收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按照重点安置对象和一般安置对象分别召开:
(一)重点安置对象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会。省军转办、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在征求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个人意愿、能力专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接收单位与重点安置对象召开双向选择会。
(二)一般安置对象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会。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结束后,集中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和未完成安置计划的接收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
第十七条接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可自行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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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共识,双方签订《省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下同),并报省军转办批准后,选用生效。
第十九条同时被多个接收单位选中的军队转业干部,只能与其中一个接收单位签订《确认书》。
第二十条经双向选择后,未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征求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意见后,在省直单位剩余计划内进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结束后,未明确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移交XX市接收安置。
第五章公示
第二十一条分配过程中,安置政策、安置办法、安置计划、考核成绩和排名、重点安置对象、分配去向等信息,均及时在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或变相拒绝,以及逾期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XX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将采取发函督办、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同时,相关部门一年内将暂缓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审批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XX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档案审核接收、政策解释、推荐安置等工作;对违规操作触犯党纪、政纪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考核、双向选择和接收定岗等工作,确保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凡伪造、更改档案材料或存在其它严重违纪情况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取消其安置到省直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军地双方要加强安置期间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安置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督促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并取消今后在省直单位安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发布安置信息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问题的,由公布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接受XX省纪委监察厅驻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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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中央在黔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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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5军转政策:北京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2015军转政策:北京营职以下军转考核赋分及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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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
(2011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和XX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
1、军龄计分
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
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
12、
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
8、
4、2分。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
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
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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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
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XX县区县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四、有关事项
1、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公布。
2、市级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和区县团职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执行。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干部的安置,则须执行上述滞留部队干部计分标准。
3、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补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有关材料,须经市军转办审核。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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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
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
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党内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每次减5分,撤销党内职务每次减12分,留党察看每次减14分,开除党籍减16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以上扣分仅针对在现职级上所受处分,干部提任后对其以前职级上所受处分不再追溯扣分。
退档扣分。已发出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又无正当理由,但拒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档案退回部队的,减2分。因同一原因,受部队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不累计减分。
二、有关问题的明确
(一)军龄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任职年限、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
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入年限。计算军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首次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编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军龄。部队特招人员,
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应计入兵龄分。
(三)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以移交方式确认考核分,不交叉计算。
(四)干部在服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五)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六)考核计分以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受过处分,而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相应处分分值加倍扣分。对通过伪造材料获取加分,经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加分并倒扣相应分值。对上述弄虚作假人员,同时取消安置到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资格。
(七)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
一、二类岛屿。
(八)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各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本办法。
(十)本办法由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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