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法概述n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合同关系。n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2-n(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合伙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也存在了很长时期。n1、合伙企合伙企业业的概念的概念n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n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
2、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n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n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5-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n合伙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不具备备法人法人资资格格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虽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也能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是法人。n全体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承担无限连带连带责责任任。债权人要求哪个合伙人清偿债务,其都有清偿所有债务的义务n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和内部管理都以合伙合伙协协议议为基础。n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n设立条件和程序都较简单,经营成本也较低。6-(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n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解散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7-(三)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n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因此,合伙企业法只调整个人合伙而不调整法人合伙,以及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组成的合伙企业。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n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n合伙人不少于两个,且都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岁、精神正常、智力健全的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不满1
4、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n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警察、检查官、法官等。n合伙人还应是对外债能独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型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人9-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成立的基础及必要条件n合伙协议(合伙合同)应载明:n(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n(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n(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n(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n(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n(6)合伙事务的执行;n(7)入伙与退伙;n(8)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和
5、合伙人争议解决办法;n(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n(10)违约责任。10-n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n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1-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n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名誉等。以上出资应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n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12-n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6、明。n合伙人可以分期缴纳其出资。分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其缴纳的出资额及缴付期限。劳务出资,是指合伙人以自己已经付出的或未来付出的能够给合伙企业带来利益的劳务作为出资13-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n但其中不得含“有限”“有限责任”字样。n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14-n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除了应具备经营场所,还应具备合伙企业进行正常业务所必需的经营条件n经营场所:一般是合伙企业在管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5-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n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在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设立登记。n申请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向企
7、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n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归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16-合伙协议n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依据,也是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17-合伙协议应载明内容:n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n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n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n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n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n合伙事务的执行;n入伙与退伙;n争议解决办法;n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n违约责任。18-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n 1
8、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n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19-三种执行方式:n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n2)由各个合伙人各自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若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n3)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接受其他合伙人委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
9、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时,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0-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n(1)全体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n 权权权权利利利利: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n n义务义务义务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n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n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21-(2)执行人的义务n 第一,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n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
10、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第二,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2-(3)未执行人的权利n权利: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n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23-3、执行的效力:n n由合伙企由合伙企业业承担承担24-4、事务的决定n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
11、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5-必必须经过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项:n(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n(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n(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n(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n(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n(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n(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n(8)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6-合伙企业的财产 n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n 1)全体合伙人的出资n
12、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额)n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n (在合伙企业续存期)n n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n 得的收益的总和n (在合伙企业续存期)27-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n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8-具体表现:n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该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他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29-n2)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3、出质,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0-出质 n出质是担保的一种,就是质押。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财产视为共有财产,任何人都没有单独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自己个人的债务作质押,那么如果甲在做这件事情前,没有征得乙丙两个人的一致同意,那么甲的出质行为会导致两种结果n出质,又称为押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质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1
14、-n3)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否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2-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n1)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n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3
15、-n3.因法院强制执行的转让。n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的,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34-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n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n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n 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
16、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5-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n(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n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担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36-n(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n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余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
17、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7-合伙企合伙企业业的入伙和退伙的入伙和退伙n(一)入伙n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增加新的合伙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38-2入伙程序:n1)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n 2)必须由入伙人和原合伙人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必须经入伙人和其他合伙人签字盖章方能生效n 3)到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
18、续。应在增加新合伙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39-3入伙后的法律后果n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即享有经营执行权、决定权、经营监督权和利润分配权等。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n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0-(二)退伙n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使本人的合伙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41-n 自愿退伙n 法定退伙n自愿退伙: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n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当然退伙 除名42-协议退伙n合伙协议约定合伙
19、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n(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n(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n(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n(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43-通知退伙n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实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44-当然退伙n(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n(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n(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n(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n(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
20、院强制执行。45-n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n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46-除名n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n(1)未履行出资义务n(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n(3)执行合伙企业事物时有不正当行为n(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47-退伙的法律后果:退伙的法律后果:n1)合伙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和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和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关系结结束束和合和合伙企伙企业业的的权权利利
21、义务义务关系关系结结束束丧丧失了合伙人失了合伙人资资格格n2)对对退伙人在企退伙人在企业业中的中的财产进财产进行清算和行清算和结结算。算。应应按退按退伙伙时时的合伙企的合伙企业业的的财产财产状况状况进进行清理行清理结结算,退伙算,退伙时时未了未了结结的合伙企的合伙企业业事事务务,待了,待了结结后后进进行清理和行清理和结结算,退伙人算,退伙人对对退伙前已退伙前已发发生的合伙企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连带责带责任。退任。退还办还办法,由合伙法,由合伙协议约协议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定,可以退还货币还货币也可以退也可以退还实还实物。物。n
22、3)退伙人)退伙人对对其退伙前已其退伙前已发发生的合伙企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业债务,与其他,与其他合伙人承担合伙人承担连带责连带责任。任。n合伙企合伙企业应业应在退伙之日起在退伙之日起15日内向企日内向企业业登登记记机关机关办办理理变变更手更手续续。如未及。如未及时办时办理而理而发发生的生的纠纷纠纷,合伙企,合伙企业业不得因不得因此此对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48-326合伙企合伙企业业与第三人的与第三人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关系n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以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各种交易活动时和第三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9-1、合伙企、合伙企
23、业业和和债权债权人的人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关系n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n2)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各个合伙人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比例,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n3)债权人有权要求全部、部分或单个合伙人清偿债务,被请求人必须清偿全部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之后,如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50-n4)如果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负有个人债务,其债权人对合伙企业也负有债务,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n5)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
24、伙企业中的权利。n6)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n7)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51-2、合伙企、合伙企业业与善意第三人的与善意第三人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关系n善意第三人:是指在合伙企业进行各种交易活动时,与合伙企业善意的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包括善意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的个人或社会组织,以及善意地与合伙企业形成其他法律关系的个人或社会组织。52-n获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资格、享有合伙企业代理权的合伙人或合伙企业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超出代理权限或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合伙企业名
25、义从事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n事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向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人行使追偿权.53-n实实例分析:例分析:n某合伙企某合伙企业业A,有合伙人甲、乙、丙分,有合伙人甲、乙、丙分别别出出资资成成立。后立。后经经合伙人全体决定,合伙企合伙人全体决定,合伙企业业委托乙委托乙对对外外执执行合伙企行合伙企业业事事务务,并以合伙企,并以合伙企业业的名的名义义将上述将上述决定决定发给发给了企了企业业的的经经常性常性业务业务伙伴伙伴B公司。在公司。在经经营过营过程中,合伙企程中,合伙企业对业对乙的乙的权权限限进进行了限制,行了限制,规规定定对对外外签订签订的合同如果的合
26、同如果标标的的额额超超过过50万元,必万元,必须须经过经过全体合伙人的确全体合伙人的确认认。后合伙企。后合伙企业业与与B公司洽公司洽谈谈一笔一笔业务业务,涉及,涉及标标的的额额60万元,乙及万元,乙及时时与其他与其他合伙人取得合伙人取得联联系,但因某种原因没有系,但因某种原因没有联联系上。乙系上。乙考考虑虑到商机不容到商机不容错过错过,遂以合伙企,遂以合伙企业业的名的名义义与与B公司公司签订签订了合同。其他合伙人知道了合同。其他合伙人知道该业务该业务后,都后,都不不赞赞成,遂以乙超越成,遂以乙超越权权限限为为由,主由,主张该张该合同合同对对合合伙企伙企业业无效。无效。n请问请问:该该合同合同对
27、对合伙企合伙企业业是否有效?是否有效?54-n分析:分析:n该该合同合同对对合伙企合伙企业业有效。根据合伙企有效。根据合伙企业业法法规规定,合伙企定,合伙企业对业对合伙人合伙人执执行合伙事行合伙事务务以及以及对对外代表合伙企外代表合伙企业权业权利的限制,不利的限制,不得得对对抗善意第三人。抗善意第三人。该实该实例中例中B公司公司为为善意善意第三人。第三人。5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n指的是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医生的诊所等)n其获利的方式是提供服务,且该服务的提供需要合伙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并且
28、该服务的提供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56-合伙债务的承担n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n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7-执业风险基金n合伙企业法要求该类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
29、业保险,增强其抗风险能力。n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58-合伙企业的解散n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为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企业消灭的行为.59-1、应当解散的情形:n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如果合伙人愿意继续经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可以延长经营期限.n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n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如果部分合伙人不同意解散,合伙企业不能解散.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不同意解散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企业.但不同意解散的合伙人只剩1人,企业解散.n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如达不到2人,则
30、合伙企业解散60-n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n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n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n合伙企业解散以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必须在5年内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否则债务人该责任消灭。61-合伙企业的清算n1)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n2)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并在解散之日起15日内制定。n3)由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清算人n4)由人民法院制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62-清算人的职责n(1)清
31、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n(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n(3)清缴所欠税款n(4)清理债权、债务n(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n(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或者仲裁活动63-清算方式:n1)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清算方式n2)未约定的,可在解散时另行约定n3)合伙人意见不统一时,若合伙人出资相等,应考虑多数人的意见适当处理n4)出资额不等时,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数一方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还应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64-清偿顺序:n清偿费用、合伙企业所欠招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n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期债务的,则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5-n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