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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娄底农村建房建设规划制度宅基地建房管理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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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省娄底农村建房建设规划制度宅基地建房管理 XX县区村(队)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合理集约用地,减少相邻权纠纷,依据《XX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鹤庆村民建房传统习惯,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房屋主房坐西面东,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在地块西地界线起10.0米内建设,高度不超过12.0米;次房为一层,高度不超过5.8米。(本规定建筑高度为房屋实际高度(非房屋计算高度),为室外地坪(一般以地块前路面起计)至女儿墙顶或屋脊(顶)最高点的高度。北房紧邻北侧主房,日照影响较大,建设超过一层应退让不少于北房计算高度的一半)。 二、建筑的任何部位垂直投影均不得超出地界范围,新建建筑(含围墙、大门)均自留滴水0.5米,紧邻地块间可按相邻户签订的协议留设。(自留滴水为勒脚以上外墙为准后退用地界线0.5米,地面以下基础放大脚、屋檐可设在退让用地内,踏步、坡道不得超出外墙面)。 三、基础±0.000标高比地块前所对应的规划路面设计标高高0.75米,在不影响片区总体布局及相邻户情况下,可建设半地下层或错层结构房屋,但不得超出规定房屋总高度。(基础±0.000可设定以××户±0.000标高或标识为基准)。 四、建筑风格为鹤庆传统白族民居风格,青瓦白墙,适当水墨画,外墙尽量不贴瓷砖。 五、雨污分流,设置有厕所或卫生间的,必须在自家用地范围内设置化粪池,雨水、污水需分别排入指定的城市管网。 六、地块临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可建设铺面的主房可临路建设,并符合临路建设的退让及街面风格要求。 七、屋顶不得擅自架设除水箱、太阳能设施外的其它影响周围住户采光日照及片区环境的广告牌、钢屋架等构筑物。 八、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九、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并报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十、乡(镇)人民政府村庄管理机构根据《XX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放线、管理(处罚)、规划竣工验收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日常规划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或上报村庄管理机构。十 一、片区内地块流转,必须把本管理规定一并转交给新用地户。 十二、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若需调整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或片区居民三分之二住户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审批。 村委会 二〇一二年月日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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