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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技术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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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DZ/T223—2007)学习与理解 郭新华 (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 1.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目的与任务 1.1中国政府对矿山环境的高度关注: 2005年8月国发〔2005〕 28号文“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主要任务:“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2006年2月财建[2006]215号文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与与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主管政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进行逐个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目标及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生产成本”。 2005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环发[2005]109号文件)发布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提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要求,规定“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贯彻“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71号文)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第十一条: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1.2国外实行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目前,国际上矿地复垦率已达到50~70%,远高于我国12%左右的复垦率。美国1977年以后因采矿业破坏的土地复垦率已达到85%以上。 § 美国 美国是最早实行复垦保证金的国家,矿主必须提交开采计划、土地复垦计划,交纳复垦保证金,才能申请采矿许可。保证金数额根据该采矿区的地质、地理环境、气候、水文、生物、植被等情况,由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主必须向美国内政部交纳复垦保证金,露天开采煤矿每吨交纳35美分,地下开采煤矿每吨交纳15美分或按每吨销售价格的10%交纳(两者中取少者交纳),褐煤每吨交纳10美分或每吨销售价格的2%交纳)。 § 加拿大 加拿大联邦政府规定:1)矿山开采后关闭及其土地复垦成为矿山开发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各级政府与矿山部门协作确保建立有效机制,为妥善完成矿山关闭工作提供资金。 政府还规定,凡在国有土地上开发矿山,就必须对动用的土地有一个综合的复垦计划,包括提供足够的资金担保用于复垦以及必要的长期管理。 保证金的数额根据矿区的面积、开采方式、矿区的地理、地质、植被和气候情况而定。 § 南非 南非采矿活动的税收制度要求矿业公司依法对采矿有关的环境恢复安排财政预备金。 § 德国 德国的采矿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明确规定:采矿企业在申报开矿计划的同时必须把采矿后的土地复垦计划、复垦方向、资金渠道等一并报批,否则不允许开矿。采矿停止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工作,否则不再发放采矿许可证。 1.3我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相关政策 1978年7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和事故发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对污染和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矿石、废碴、尾矿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堆放,保证边坡稳定。禁止在行洪的沟壑、滩地、岸坡堆放或贮存矿石、废碴和尾矿。禁止开采或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或岩柱。 禁止采用污染严重、耗能高、浪费资源、安全隐患多的方法生产、加工矿产品。 第四十五条 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措施;给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整治、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在矿井、中段、采区或整个矿区采矿终止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闭坑。 矿山企业〔在矿井、中段或采区闭坑时,〕必须在闭坑前〔3个月〕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提交闭坑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闭坑。 2008年10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49号)第十一条,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煤炭塌陷区,铝土矿、铝矿、铁矿、水泥灰岩剥采区,石油、天然气、岩盐及天然碱抽采区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己投产的矿山企业要足额缴存保证金,按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对由于历史原因矿权火失矿山的环境治理,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将造林、造地、建设矿山公园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制定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张启生厅长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上全面部署2009年国土资源工作时指出:“突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和投入主体,组织指导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项目管理,严格实施治理工程,……”。 1.4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目的(用途)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且全面实施,使矿山企业的生产环境和矿区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是矿业权人转让、变更、延续采矿权的依据;是实行保证金制度的依据;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依据。 由上述看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编制目的是:通过对采矿企业的矿山环境影响调查与评估,制定矿山企业在建设、开采、闭坑各阶段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实现矿山环境的有效保护与恢复治理,为落实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矿山环境的有效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分析:(1)要对矿山环境影响程度做出预测评估,以此作为确定矿山企业承担恢复治理责任的依据,外省大多根据评估的矿种、开采方式和矿山环境影响程度级别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2)要对新建或已投产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做出全面安排,其深度包括主要保护措施与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应达到的目标,资金估算、实施计划等,对矿山企业具有可操作性,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可监督性;(3)它是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关闭各阶段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的依据,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矿山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1.5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的任务 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关闭矿山有所不同,因前人工作研究程度差异有所不同。 ①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及环境现状,对已有采矿活动进行调查,对矿山环境现状做出评价; ②结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分析,未来矿业活动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预测评估矿山各阶段工程建设和采矿活动对矿山环境的影响,并对矿山环境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区评估; ③根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针对性地制订各阶段矿山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和综合治理方案; ④对《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实施《方案》的各项保障措施和建议。 2.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理论技术体系 涉及知识面十分广泛: 矿床地质学:具备矿床学知识,读懂并且熟读地质储量报告,熟悉本矿区矿床的质、量、产状、形成机制与时空演变规律; 采矿学:具备采矿学知识,读懂并且熟读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熟悉各种采矿方法,掌握本矿区矿床开发方式及主要矿山工程,一般矿区都有这几部分:①采矿区(场),②排渣场,③工业广场,④道路;⑤加工厂(或选矿厂)、储矿场,⑥尾矿库,⑦炸药库,⑧油库; 选矿学:各类矿石的选矿方法、流程、使用媒介等; 环境科学:自然地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工程等; 工程技术:土木工程、地质工程、水利工程、农业技术、园林绿化、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修复技术等; 图件制作技术:编制相关分析图件和设计工程平、剖面图; 社会科学:人类工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学:相关法规及行政监管知识; 经济学:经费估算与使用,成本管理; 实践经验:个人阅历,对事物的判断处置能力等。 术语解释: 矿山环境:自然因素与矿业活动影响到矿区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和大气圈的客观实体的集合。(摘自《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生态环境:生态和环境的合称,已包括在“矿山环境”中。 矿山环境地质:矿山所在地区各种自然条件的组合或地质条件的组合。(摘自《地球科学大辞典》)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指矿业活动作用于地质环境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主要有大气、水、土的污染,采空区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崩塌、滑坡、泥石流,侵占和破坏土地、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岩溶塌陷,矿震,尾矿库溃坝,水均衡遭受破坏、海水入侵等。(摘自《地球科学大辞典》)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开展的监督管理。(摘自最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矿山环境问题的分类与特点 3.1矿山分类 分矿种: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放射性矿山、化工矿山、液体矿山,煤矿因数量多、规模大而最引人注意。 分开采方式:井工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抽放开采矿山(指液(气)相及可液、气化的矿种)。 分矿体几何形态:层状矿体、窝状矿体、脉(板)状矿体、液(气)相矿体、可液(气)化的矿体。 分阶段:勘查阶段、规划(设计)阶段、建设阶段、生产阶段(改扩建阶段)、关闭阶段。 3.2按矿山环境问题分类 DZ/T 223-2007《规范》分为四大类九个亚类: 大 类 亚 类 说 明 土地、植被资源的占用与破坏 土地利用现状改变 原来可能是林地、农用地、建设用地、荒山 地貌景观破坏 总是要引起自然地面变形,外貌改变 水土环境恶化 生态退化或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土壤污染、盐碱化 水环境改变(恶化) 水均衡破坏 地下水位下降、水资源枯竭 水环境污染 地下水、地表水体污染,水质恶化 矿山地质灾害 采矿活动引发的灾害 崩塌、滑坡、塌陷、裂缝、山体失稳 固体废弃物引发的灾害 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边坡 尾矿库(坝)灾害 溃坝,污染 其它矿山环境问题 4.《规范》要点与理解 4.1适用条件 新建和已投产矿山,改(扩)建和闭坑矿山参照执行。 4.2适用年限 一般结合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中、小矿山不同;矿山服务年限长、短不同;开采计划不同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规划期也不一样。一般服务年限在5年以内的大型矿山或服务年限在10年以内的中、小型矿山,适用年限可以包括闭坑时的最终恢复治理,服务年限较长、生产规模较大、对环境影响严重且防治难度较大的矿山适用年限可适当缩短,但适用年限到期时,应提前编制下一阶段的《方案》。 如:“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导则”规定:为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相衔接,方案以2006年为基准年,近期2007~2009年,中期2010~2011年,五年为一个方案实施期。五年实施期完后,另行制定下一个五年实施的方案。 4.3编制依据 (1)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23 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49号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县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技术标准: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2328-19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2719-1991 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 GB/T 14538-1993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CJJ 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DZ/T 0157-1995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 0179-1997 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 DZ/T 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 0240-2004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45-200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SL 204-19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TD/T 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共19个规范(标准),也可借鉴其它相关专业规范(但应特别说明应用在哪一部分)。 (3)技术资料 ①地质储量报告及评审批文; ②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③大比例尺地形图、土地调查成果及高分辩率卫片; ④有关县(市)级专业规划(地质灾害、矿山环境等); ⑤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有关批准文件; ⑥其它有关矿区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的资料 4.4编制原则: 《规范》中有三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本矿山实际提出切实能达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的的原则。 如山西省提出:(1)坚持"不欠新帐,渐还旧帐"的原则;(2)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3)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统一 4.5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区域: 开采区及矿业活动的影响区,包括选矿、矿业废渣堆放地区;矿山用地范围、矿业活动影响范围、可能影响矿业活动的不良地质因素存在的范围。 4.6技术路线(工作程序): (1)接受编制方案委托 (2)全面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 (3)矿山环境调查 (4)矿山环境影响评估 (5)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6)提交专家审查 4.7矿山环境调查 (1)调查方法 现场调查:填图(按相应位置和范围)、实地测量(仪器、步量或尺量)、填表、访问、记录(笔记、摄像、拍照) (2)调查内容 已设计有专门的调查表格,按表详细填写。 (3)调查要求 按照规定的表格内容,定量查明矿山环境问题的规模、分布与危害 搜集资料、熟悉并分析资料 现场调查:自然地理、地质环境、社会经济条件、矿区已有居民地、工程设施、开采情况 矿山环境地质调查:按附表要求尽量量化 注意:《规范》附录I矿山环境现状调查表是对一家矿山企业一个矿区调查后的汇总情况,调查前还应设计专门表格分项分类测量填写,如:采空区、塌陷区应分区编号查明各采空区位置、面积、开采深度、开采时间等,并标示在图上,对塌陷区的稳定状态应有所掌握;采场、废料场、尾矿库应统一编号逐个调查,内容应包括各自的位置、范围、面积、体积、占地情况、隐患安全状态、有无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时间、目前状态、治理情况等;对固体废弃物应按编号分别调查统计各渣场、尾矿点的位置、范围、面积、体积、有毒有害物质组份、稳定状态及目前使用情况;对矿区水土污染及水土流失调查应分区块查明污染物成份、面积、程度及水土流失的面积和流失量;对水环境影响、地质灾害等调查也同样应当分定量查明。所有调查成果应在现场填绘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以作为分区评估和分区治理的重要依据。 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不稳定斜坡、危岩等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可参照《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中国地质调查局《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规范(1:50000)》有关要求。 对生态调查:应查明评估区生物种群(植物为主)类型、分布、规模、疏密程度、生长状况、个体大小及其受破坏情况,编制生物种群分布图。 土地占用及地貌破坏情况调查:应在查明评估区土地类型和微地貌的基础上,查明土地占用、采矿及工程建设对自然地形破坏的详细情况,编制评估区土地类型及占用破坏情况分布图,微地貌及破坏情况分布图。 废渣、尾矿调查:应逐一查明各废渣、尾矿堆的分布位置、占地面积、高度、体积、边坡坡度、所处微地貌位置、有无堵塞沟道、崩塌、溃坝等隐患,有毒有害物质及污染条件,并绘制到大比例尺地形图上(最好设计成调查表格)。 排污调查:应逐一调查各排污点(包括矿坑、选矿、生活污水等)的位置、排放方式、途径、排放量、主要污染成份等。 水环境调查:应查明评估区各地表水体的水文、水质及其动态特征,查明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和动态特征。 4.8矿山环境影响评估 (1)评估目的 确定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为分区分类制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提供依据,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矿山环境有效监管提供依据(确定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数额,对矿山企业落实《方案》情况进行监督)。 (2)评估任务: ①分析评估区的地质环境背景 ②对评估区矿业活动引发的环境问题及其影响作出现状评估 ③结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在对矿业活动的特占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矿业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环境问题及其影响作出预测评估 ④对矿山建设和矿业活动的环境影响作出综合评估 其中新建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时,可不进行现状评估;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可引用环评成果 (3)评估范围 矿山用地范围、矿业活动影响范围、可能影响矿业活动的不良地质因素存在的范围 (4)评估工作级别 根据矿区重要程度、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等综合确定,分为三级: 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表 评估区重要程度 矿山建设规模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区 大型 一级 一级 一级 中型 一级 一级 二级 小型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区 大型 一级 一级 二级 中型 一级 二级 二级 小型 二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区 大型 一级 二级 二级 中型 二级 二级 三级 小型 二级 三级 三级 (5)评估程序: 先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工程概述) 分析评估区矿山环境问题的影响因素、产生原因、演化趋势等(条件分析) 现状评估 预测评估 综合评估 (6)评估方法: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分为单项评价法和多项评价法,矿山环境因素多、评价内容和指标多,一般采用多项评估法。 定量评估方法:以数学模式进行评估的方法,如数字统计法、数值法等 半定量评估方法:类比分析法,如相关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层次分析法等 定性评估方法:专业判断法,如经验法、历史分析法、成因分析法等 (7)评估精度: 一级——定量半定量 二级——半宣量、定性 三级——定性 (8)评估内容 按矿山环境问题: 现状评估分为四大类:①分析现状矿山环境问题的发育程度、特征和成因,相邻矿区采矿相互影响特征与程度;②评估各种环境问题的危害对象与影响程度(附录E矿山环境影响程度严重、较严重、较轻,矿山地质灾害危害程度严重、较严重、较轻);③评估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及效果;④评述评估区环境质量善及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难度。 预测评估分为五大类(增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①预测矿业活动可能引发、加剧的环境问题的种类、规模和原因;②预测评估各种环境问题的危害对象与影响程度;③预测矿山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如果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话);④预测闭坑时评估区总体地质环境质量善;⑤分析各种环境问题的防治难度。 综合评估:对评估区环境总体影响程度做出综合分区评估的结论,应划分严重区、较严重区和较轻区,以便确定重点保护区、重点治理区。 (9)矿山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矿山环境影响程度分级表 影响程度分级 确定因素 地质影响对象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影响的土地资源类型 水资源的影响 水环境的影响 防治难度 严重 各类保护区、城镇、大村庄、重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程设施 严重 灌溉水田、基本农田 大面积地表水漏失、使水田变旱地;地下水枯竭,影响水源地供水 污染河流、水库或大面积地表水、地下水体 难度大 较严重 村庄、一般交通线和工程设施 较严重 灌溉水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小范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超常下降,但影响限于局部 污染小溪、水塘或局部地表、地下水体 难度较大 较轻 分散性居民区或无居民区 较轻 耕地以外的家用地、未利用地 无地表水漏失、泉井干枯等现象,不影响当地生产生活 基本无污染或仅限于极小范围内的轻微污染 难度小 注1:分级采取按上一级别优先的原则确定,只要有一项要素符合某一级别,应定为该级别; 注2: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确定按表E.2执行。 矿山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 危害程度分级 受威胁人数(人) 受威胁财产(万元) 严重 >100 >500 较严重 10~100 100~500 较轻 <10 <100 注:分级采取按上一级别优先的原则确定,只要有一项指标达到某分级标准,应定为该级 (10)评估技术要求 ①评估时限应分阶段考虑:建设期、开采期、闭坑时。 ②应针对工程对象:如采矿区、选矿厂、废渣场、尾矿库、地面工业区、生活区等。 ③应对矿山环境问题分类评估:矿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土地、生态影响程度、水环境影响程度、环境污染程度等。 ④应结合工程特点和破坏方式进行分析,对采空塌陷范围、采场边坡稳定性、山体稳定性、库坝稳定性、渣堆稳定性等进行计算预测,对污染源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造成的后果进行预测,对各阶段可能造成的土地、植被破坏面积进行预测,对水环境变化的趋势进行预测,这些大部分都是可以定量计算的。 ⑤预测评估应明确某种矿山环境问题危害的对象、部位、危害后果(程度)。 ⑥综合评估应分区、分级。 4.9矿山环境保护方案 基本要求是“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目标是实现达标排放、限额排放、不生安全隐患、不危及已有和矿山工程设施安全。 (1)总体要求: 以矿山环境影响评估为基础,设计保护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学习和引进矿山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矿山环境保护水平。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和人文古迹,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采取合理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发展。 a.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b.应根据采矿固体废弃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c.宜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污染; d.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 e.采取地下帷幕注浆隔水、地表防渗或污水处理等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水资源、水环境的破坏; f.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控制或避免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 (2)新建矿山 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到矿山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城区和矿区分离,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提高人居环境的质量。 选择合理的开采工艺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 矿山开采设计应充分考虑采矿对矿山环境的影响,提前采取措施。 要对废弃物(排)放、堆存造成的矿山环境问题制订预防性环境保护措施。 制定矿山环境问题监测方案,实施对矿山环境问题的动态监测。 (2)拟闭坑矿山 对矿产开发遗留的坑、井、巷道等闭坑后必须预先做出封闭或者填实方案,切实预防遗留问题的发生。 对存在滞后隐患的矿山环境问题,应设计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监测资料分析预测其变化趋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的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总之,矿山环境保护是矿山建设和采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贯穿于矿山工程建设和采矿活动的始终,因此环境保护应结合工程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必须满足有关法规的硬性规定。 4.10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4.10.1治理基本原则: a. 安全原则。 b. 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原则。 c.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d. 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 e. 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统筹规划(结合环境影响评估、人居环境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突出(以影响后果严重的地段、问题为治理重点),分阶段实施(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 “把握好闭坑最后一道关口”的原则。 4.10.2治理目标 一般应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也可根据编制方案的适用年限确定。分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总目标可以是规划期终的目标,也可以是闭坑时达到的目标;阶段性目标可以是分年度目标,也可以是分近、中、远期目标。 总体目标是:通过对方案的实施,避免或减轻因矿山工程建设和采矿活动对矿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保证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矿山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闭坑时实现矿区土地、生态等环境的有效恢复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消除(矿山关闭时地表应基本恢复到采矿前的状态,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应采取永久性防治措施)。 阶段性目标:确定在本阶段的治理目标,如:阶段性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土地、生态恢复等目标。 4.10.3治理内容 《规范》规定有九个方面: ①编制表层土的剥离、堆放、存储、再利用方案。 ②采矿废弃的矿渣、煤矸石、围岩杂石等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处理、再利用方案。 ③选矿中产生的尾矿渣、矿泥等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存储方案。 ④采矿场及梯级开采边坡的保护和边坡整治方案。 ⑤采矿已诱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矿区潜在地质灾害的防治方案。 ⑥地下水均衡恢复、水污染防治方案。 ⑦废水的存储、处理、再利用方案 ⑧矿区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或重建方案。 ⑨其它矿山环境问题防治方案。 4.10.4方案编制深度 为了便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各类恢复治理工程应明确治理方法和主要工程技术指标,即恢复治理主要工程量(轮阔尺寸、体积或面积)和用材结构等,以利于进行经费估算。 4.10.5治理方法 (1)矿区泥石流 防治矿区泥石流灾害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消除或固化泥石流物源;二是消除泥石流的激发条件――水源条件。 新建矿山要事先设计出废渣弃土的安全存放地带,修建规范的尾矿泥(沙)库,杜绝泥石流物源的乱堆滥放。 已有废渣弃土的生产矿山,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例如将杂乱分布在坡岗上的泥石流物源,填入沟谷中,造田复垦;在大量泥石流物源存在的沟谷下端,修筑拦砂坝。 疏浚矿区排水系统,使暴雨洪流避开废渣弃土地段;非经过物源地段不可时,应修筑排洪明渠,设计流量应能承受百年一遇的洪流。并同时做好护坡控制水土流失。 具体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参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执行。 (2)山体滑坡 矿区山体滑坡可划分为:采矿诱发型滑坡和降雨采动复合型滑坡。 具体防治工程措施的技术要求应因地制宜。 a.优化采矿方案 b.降低坡高、坡角; c.抗滑桩、锚索(杆)等加固; d.在主滑段削方减载; e.在有效部位建设阻挡工程; f.设计相应的排水、防水工程。 根据滑坡的危险程度和防治目标(安全标准)、滑坡规模,进一步确定工程强度和工程量,设计锚固工程、抗滑桩、排水系统、抗滑挡墙、截水沟等。 在滑坡防治工程方案中,应注意避免施工中的扰动作用,例如抗滑挡墙施工中的通槽开挖。 抗滑挡墙一般采用混凝土结构治理中、小型滑坡。 抗滑桩一定要保证桩身有足够的强度和锚固深度,桩高和桩间距要根据滑坡体的规模、滑动层的厚度设计。抗滑桩施工方法主要有打入法、钻孔法、挖孔法三种。 基岩完整、具有软弱结构面的滑坡,宜采用锚固方式进行治理。 设计锚固方法应根据滑坡体的规模、岩性、危险程度、发展阶段据实测算选择。 具体滑坡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参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40)执行。 (3)采空区地面塌陷 分大面积采空塌陷和局部采空塌陷 大面积采空塌陷以煤矿为代表,绝大部分是走向长壁全陷落法采煤,特点是塌陷反应快,稳定时间短,塌陷范围、时间便于预测。治理方法主要是采前避让,稳定后对塌陷地进行恢复治理。 局部采空塌陷指开采窝状、透镜状、脉状矿体形成的局部采空区塌陷,特点是塌陷反应慢,稳定时间长,塌陷范围、时间难预测。治理难度大、成本高,治理方法最好是边采矿边回填、地面避让;也可完整保留采矿资料,在地面长期划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直到塌陷发生且稳定为止;对历史上已形成的采空区,应首先查明采空区范围、空间位置和形态,确须治理时,可通过钻孔先回填砾(石)料、再注浆,治理效果应能满足地面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此方法成本太高,一般不宜采用)。 (4)矿区岩溶塌陷 应采用地球物理探测方法(电法、声纳法等)探明岩溶塌陷的范围、规模、地下形态、深度。 岩溶塌陷区地下无采矿设施(巷道、斜井等),塌陷区非农田且有良好的蓄水条件时,可以发展蓄水养殖或储水用于农业灌溉。 塌陷区原为可耕地,宜回填造地,重建植被体系。 岩溶塌陷区有巷道等地下采矿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防护工程措施,进行专项设计治理。 岩溶塌陷治理,应充分考虑矿坑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相结合,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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