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章 商法与营商环境
1、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为之法。
2、 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的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3、 强制主义(确保交易安全标准):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伎俩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4、 公告主义:是指包括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5、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6、 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的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负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7、 情势变更标准:是指商事协议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势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是原协议试试的效果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祈求对方适本地变更协议,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章 商主体
8、 商主体:亦称商人、经营者,是指依商法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9、 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10、 企业:是指以连续性营利活动为目标而从事经营活动之生产要素的有机体。
11、 企业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通过第三人经营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企业是最经典的企业主。
12、 商行为:是指为了经营企业而实行的受伤发点尤其规范的行为。
13、 商法人:是指依照商法设置的以营利为目标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14、 企业:是指依法设置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15、 一般企业:就是一句一般企业法设置的企业
16、 特殊企业:是指依据尤其商事法设置的企业。
17、 国有企业:亦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置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工资、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18、 集体企业:亦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而设置的,实行共同劳动,在分派上以按劳分派为主体的经营者,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19、 商合作: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作人基于合作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0、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1、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2、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员,依照法律和承包协议的要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2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合资企业,是一个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合作企业,是中外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行的一句合作协议的约定分派收益或产品、分派风险和亏损的商事组织,属于契约式合作。
25、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所有由其投资的商事组织。
第三章 商事登记
26、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置、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置、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告的法律行为。
27、 设置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置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法律行为。
28、 变更登记:是指已经设置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的变迁,经其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其登记事项予以变更的法律行为。
29、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消其注册登记号,并取消其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30、 商事登记机关:是指依法接收商事登记申请,并负责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机构。
31、 商事登记的受理:是指登记机关确信申请人的申请文献齐备,符合申请条件,从而接收其申请的法律行为。
32、 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章 商号
33、 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是所使用的名称。
34、 企业商号: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自豪、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35、 商号登记机关:也是商号的登记机关。
36、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对经依法登记的商号享受的专用权。
37、 商号专有权:商号一经登记,商号所有人即对其享受专有权,即具备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相同的商号的效力。
38、 商号专用权:是指商号所有人享受不允许他人妨碍其使用商号的权利。
39、 合并转让权(商号转让权):是指商号必须与商主体的经营同时转让,或者营业终了时转让。
40、 单独转让主义:亦称自由转让主义,即商号能够与其营业分离而单独转让,也能够与营业的部分或者所有结合一并转让,转让后,出让人不再享受商号全,但可继续经营相同的营业。
第五章 商事账簿
41、 商事账簿:亦称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表白其财产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法制作的簿册,包括电子形式和书面形式。
42、 会计凭证:是指统计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的书面证明,系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
43、 原始凭证:亦称单据,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取得或填制的,用来统计或者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
44、 记账凭证:亦称分录凭证、几张凭单,是指会计部门依照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能够作为记账的直接依据的凭证。
45、 会计账簿:是指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结构、程序和措施,全面、系统、连续喝匪类记载商主体营业活动以及财产变动情况的簿册。
46、 序时账簿:亦称日志账簿或流水账簿,是指以事项发生的时间为序进行统计的账簿,包括一般日志账簿和尤其日志账簿。
47、 分类账簿:是以发生事项所归属的会计科目分别进行登记入册的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
48、 备查账簿,是指对日志账和分类账不能记载或者记载不全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以供查考的账簿。
49、 财务会计报告:亦称财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以货币为单位向政府或社会总括性披露一定期期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献。
50、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应商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情况的会计报表
51、 利润表:亦称损益表、盈亏账簿,是指反应商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52、 现金流量表:亦称财务情况变动表,是指反应商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53、 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做的深入阐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的项目额阐明等。
54、 真实可靠性(会计信息质量标准):是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只能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真实的反应与商主体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55、 可比性:是指同一商主体不一样时期的会计信息,以及具备相同或相同交易或事项的不一样商主体的会计信息应具备可比性。
56、 简明性:是指商事账簿应清楚明了,便于使用者了解和使用。
企业法
第六章 企业概述
57、 企业的行为能力:是指企业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和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8、 企业的责任能力:企业既然具备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应具备独立负担责任的能力。
59、 人合企业:是指重要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声誉或地位作为其对外活动基础的企业,无限企业是经典的。
60、 资合企业:是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对外活动基础的企业,股份企业经典。
61、 人资兼合企业:亦称中间企业或折中公,是指兼取股东个人信用和企业资本作为其对外活动基础的企业。
62、 母企业:控股企业,是指拥有他企业的股份,并对他企业直接或间接具备支配性影响的企业。他企业则为子企业。
63、 我司:亦称总企业,是指首先设置并管辖所有企业的、有权支配整个企业经营活动的企业。
64、 分企业:是在我司设置后或同时设置的、详细负责我司特定业务的分支机构。
65、 一人企业:是指所有股份都有一个股东持有的企业。
66、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维护利益有关者的利益,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等。
67、 企业法人人格否定:是在特定情况下,不认可企业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对企业债务直接负担责任。
第七章 企业设置
68、 企业设置:是指为组建企业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完成的法律行为。
69、 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备和实行企业设置行为的人。
70、 先企业协议:由发起人为设置中企业签订的协议,其后果视企业是否最后成立而定。
71、 发起设置:亦称共同设置或单纯设置,是指由发起人认足所有股本而促成企业成立。
72、 募集设置:亦称渐次设置或复杂设置,是指企业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他部分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成立企业。
73、 瑕疵设置:是指股东或发起人或其他参加人未遵守法定的实体或形式要件。
74、 企业目标:是指设置企业意欲从事的事业。
75、 企业转投资:是指企业依法将其部分资本投资于他企业的法律行为,以取得他企业股份的股权投资为限,而非债权投资。
76、 越权标准:亦称越权行为无效标准,是指企业超越章程要求的目标和权力范围所从事的行为归于无效,交易对方不得祈求强制执行,股东亦不得事后追认。
77、 企业章程:是有关企业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八章 企业融资
78、 企业资本:是指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79、 法定资本制:是指企业在设置时,企业必须所有发行章程所记载的资本总额,并由股东所有认足和实缴的股权融资制度。
80、 授权资本制:是指企业设置只是,企业无需所有发行章程所记载的资本总额,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相机发行的股权融资制度。
81、 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的出资和出资行为违背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要求,既包括出资额财产或财产权存在瑕疵,也包括出自行为的瑕疵
82、 股份:是组成股份有限企业资本的成份,是组成其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
83、 一般股:一般发行的不具备尤其权利的股份,属于企业资本组成的基本股份。
84、 优先股:是指相对于一般股而具备某些尤其权利的股份。
85、 记名股:是指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直接记载于股票的股份。
86、 无记名股: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
87、 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上直接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
88、 股份设置发行:是指企业在设置过程中发行股份,其目标是筹集必要的资本一边企业设置。
89、 公开发行:是指面对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90、 股份回购:是指企业依法从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
91、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92、 有担保企业债券:是指以企业所有或部分资产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而发行的债券。
93、 无担保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仅凭自身信用,而不提供其他财产担保所发行的债券。
94、 转换企业债券:是指持有人能够选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企业股份的债券。
95、 一般企业债券:是指无论企业盈利分派有多高,仅按照原定债息支付利息的企业债券。
96、 参加性企业债券:是在企业股利分派超出债息时,需要按照一定百分比增加债券利息的企业债券。
97、 垃圾债券:属于没有达成投资等级的债券,风险极高。
98、 营业净利润:是指税后利润,即收入减去费用之余额。
第九章 企业股东
99、 股东名册:是指记载股东及其持股与变动情况的簿册。
100、 股东权:是指股东因持有股权或股份而享受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总称。
101、 股东代表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或间接诉讼,是指在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企业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代表企业意在为企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102、 意义股东股份回购祈求权:亦称评定权或退出权,是指在企业做出对股东利益由重大影响的决议时,该决议的异议股东享受祈求企业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103、 企业解散祈求权:是指在企业陷入困境或僵局时,股东享受祈求解散企业的权利。
第十章 企业治理
104、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并行使企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思机关。
105、 股东(大)会决议:是指经股东表决而形成的企业的意思表示。
106、 一般决议:是指就企业的一般事项依据简单多数标准而形成的决议。
107、 尤其决议:是指就尤其重大事项依据绝对多数同意所形成的决议。
108、 董事会:是指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由领导和管理企业事务的董事组成的企业领导机构。
109、 经理:是指企业聘任的主持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任人。
110、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企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
111、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但为企业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且应在个人与企业利益相冲突时,以企业利益为重,服从企业利益。
112、 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管或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与其所任职的企业之间的交易。
113、 企业机会:是指提供应企业的或董事及高管在执行职务时所取得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取得或利用协议的权利、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或财产权的各种交易机会。
114、 董事或高管竞业严禁义务:是指董事或高管依法或依约而不得从事与所任职企业具备竞争性的营业,或在其他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115、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地注意管理或控制企业事务。
第十一章 企业变更
116、 企业章程修改:是指企业成立后,因为某些情势的变化而依法对已生效的章程 进行变更的行为。
117、 企业组织形式变更:是指企业在不中断其法人资格的情形下,由一个企业形态转换为另一个企业形态的行为。
118、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签订合并协议,依法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取合并。
119、 收购:是指企业依法以股份、现金或其他财产为对价,取得他企业的股份、营业或财产,从而取得或者也许取得对他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120、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法分立成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
第十二章 企业终止
121、 企业解散:是指企业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停止其积极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其为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122、 自愿解散:是指基于企业自己决定而解散企业的情形。
123、 强制解散:是指非由企业自己的意志而解散企业的清醒,包括法定集散、命令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
124、 法定解散:是指基于法律要求的解散事由的出现而解散企业的情形。
125、 命令解散:是指因企业违法而被主管机关撤消、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情形。
126、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解散后,处罚企业财产并了结各种法律关系,最后消亡企业法人人格的行为。
127、 清算人:是负责清算中企业清算事务的人。
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章 破产总论
128、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坑你的一个事实状态。
129、 破产事由:是指认定债务人已达成法律要求的破产状态的客观事实。
130、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的事件。
131、 地区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从属关系,确定手里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2、 级别管辖:是指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手里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3、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祈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34、 破产案件的受理:亦称立案,是指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以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收,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135、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以及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36、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137、 破产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能够其债券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138、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派所产生的费用。
139、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
140、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141、 债权申报期限:是指准予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固定期间
142、 破产债权的算定:是指将数额未确定的债权和未到期的债权,以破产案件受理为分界限,计算并认定为数额确定的已到期债权。
143、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体现债权人意思和统一其行动的议事机构。
第十四章 重整
144、 重整:是指困境企业依法定程序,保护其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顿,使之挣脱困境、走向复兴的拯救型债务清理制度。
145、 重整期间:是指用于制定重整计划,并预防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者其他程序行动,以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的特定期间。
146、 重整计划: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协商,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所做出的安排。
第十五章 和解
147、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防止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措施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第十六章 破产清算
148、 破产宣布: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布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149、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分派程序,而以管理人所占有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50、 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转化为金钱形态,一边破产分派的过程。
151、 破产分派: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程序和次序以及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派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品等清偿的程序。
152、 破产终止程序: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
153、 追加分派:是指破产程序终止后,对于新发觉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派的财产,由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尚未取得满足的破产祈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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