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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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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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