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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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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   出借人一(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   出借人二(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16200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贰万元整 ) 二、借款用途: 。 三、借款期限:四个月,借款期限自2010 年5月14日至2010年9月13日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及委托公证办理后,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据,借款到期后,甲方也应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偿还乙方全部借款。 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方收款凭据所载日期为准。收款凭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在2010年7月14日 2万(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2、 在2010年8月14日前 人民币6万(大写:陆万元整); 3、 在2010年9月14日 还借款人民币144万(大写:壹佰肆拾肆万元整); 四、借款支付方式:转账和现金。 五、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六、抵押担保物情况: 抵押担保物一: 1、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为:193.54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乐山市 房权证 私房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屋所有人: )。 3、房屋所有人: 自愿以上述房屋为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通过代为贷款、折价、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等方式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物二: 1、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为:169.44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乐山市 房权证 私房 字第845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乐城国用(2006)第67155号,房屋所有人: 3、房屋所有人: 自愿以上述房屋为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通过代为贷款、折价、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等方式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物三: 1、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为:169.44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乐山市 房权证 私房 字第845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乐城国用(2006)第67156号,房屋所有人: 。 3、房屋所有人: 自愿以上述房屋为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通过代为贷款、折价、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等方式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物四: 1、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乐山市 房权证 私房 字第747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当时胡秀兰购买该房时,未及时将廖云英名下的国土土地使用证过户到胡秀兰名下,所有暂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屋所有人: 。 3、甲方自愿以上述房屋向乙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通过代为贷款、折价、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等方式优先受偿,甲方自愿授权乙方全权代理甲方办理该房屋贷款、折价、拍卖、变卖、国土证过户等所涉及的所有相关事宜和手续。 上述四套所涉及的房屋所有人: 办理上述抵押担保物在房管局的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手续和签署本合同,并确 上述抵押担保物外在乐山市区还有另外的住房可提供居住。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及利息(包括罚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用等)。 八、抵押期间: 1、  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 2、  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15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3、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4、  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保证该房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5、  甲方同意乙方依法办理上诉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6、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上述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代为保管。 7、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九、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借款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代为保管。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1、  提前清偿贷款;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本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上述第 1 种处理方法。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十一、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十二、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经乙方书面同意,重新提供的抵押或质押。 十三、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完全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的五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十四、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提请本房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 1、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偿还通知书之日起叁 天内(以快件挂号寄出时间为准),借款人仍未能完全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2、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保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3、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乙方解除借款合同并未获清偿的。 十五、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本合同第七条所列抵押物用于抵押,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十六、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 十七、违约责任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逾期不还的,贷款人除有权要求立即偿还借款外,借款人应当按借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计算标准,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 1、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2、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人占用的借款和应付是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3、  如因甲方通信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九、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本合同递交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担保责任时,甲方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二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生效。 二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房管局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结止,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所发生的一切文件,包括传真件、电传、电邮等,在正确地送达到对方并经收件方确认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清单:(以下资料全为复印件) 1、 甲方身份证、户口簿; 2、 抵押担保物一的产权证、国土证、房屋所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3、 抵押担保物二的产权证、国土证、房屋所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4、 抵押担保物三的产权证、国土证、房屋所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5、 抵押担保物四的产权证、国土证、房屋所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6、 委托公证书; 7、 工程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抵押担保物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0年5月13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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