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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要点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流转税的有关法律规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税的有关法律规定、资源税的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税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根据税收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经济行政活动,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同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相比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强制性。即国家依据法律强制地征税。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都必须无条件地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税收的强制性是国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可靠保证。
第二,无偿性。国家依据税法征税,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或支付任何报酬。纳税人依法纳税后,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税款就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归国家所有,而不再直接返还给各纳税人。
第三,固定性。国家通过税法,事先规定了明确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等。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就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税款。这种规定的标准是相对稳定的,一般不受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
二、税收的种类
税收以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
(一)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或非商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其特点是
1、征税是紧随商品交换和非商品服务进行的。
2、计税的依据是商品的价格和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税额是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的组成部分。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出口关税、城乡维护建设税。
(二)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或总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其特点是:
1、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税额的多少取决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2、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3、一般按全年所得额或收益额征收,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法定财产的价值额或租价额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所征收的一类税。其基本特征是:
1、 以纳税人占有或转移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客体范围严格依法限定。
2、面向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无税负转移作用。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
(四)特定行为税
特定行为税是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特定行为发生的行为人征收的一类税。其特点是具有鲜明的政策目的性和因时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特定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因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类税。其特点是:
1、只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
2、只限于对因资源的贫富及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
3、采用差别税额,按纳税人的资源开发量,划分级差,分别确定税额。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盐税。
第二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是一个统称。它的表现形式包括税收法律、条例、施行细则、征收办法等,这些内容共同构成我国税法体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规定、修改和废除国家的各项法律。所以,我国税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一些税收法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并公布实施的。
二、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参与税收征纳关系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里的征纳关系,一般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征收现金或实物的关系。但由于税收活动与国家职能活动有紧密关系,如税收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等,所以,税法还调整着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在管理国家税务活动中发生的一种税收权限关系。此外,税法还调整税收程序关系。
具体地说,我国税法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税收经济关系,包括税务机关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宾馆、招待所、印刷厂等单位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涉外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以及税务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征纳关系。
第二,税收权限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关系。
第三,税收程序关系,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务争议的解决及税务处罚等程序关系。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与其他法律关系要素一样,由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和客体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纳税主体包括各类纳税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收与缴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由于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中固定有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另一方是社会组织或个人。
2、在征税纳税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征收权利,纳税主体负有单方面的缴纳义务,征税主体在征税后不负担相应的货币(实物)义务。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出现了税法规定的新的法律事实,比如不可抗力带来的灾害影响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这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再是单方面的了,即一方享有减免税申请权,另一方有依法给予减免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特点,当纳税义务人在履行了缴纳税金之后,意味着纳税义务人原拥有货币资金(或实物)的所有权已让渡给了国家,税金不再归还纳税人。这是单向的转移,是无偿的。
4、纳税主体人一旦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和事件,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是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转移的,因此,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征收主体也要依法行使征税的“职责”。
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对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承担者,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纳税义务,就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征纳税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征税的直接依据。每一种税法都明确规定征税对象,例如流转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销售额或服务性业务的营业额等。
三、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表明征税的范围。税法规定税目,可以通过明确征税对象的范围,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
四、税率
税率是指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税法基本内容的核心部分,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我国现行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的税率。
(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累进税率按照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对象全部数额,按照规定的与其相适应的等级的税率计征税额,当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一个等级上升到另一个等级时,即对其全部数额均按照上升后的等级税率计算征税。
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只对增加数额按提高一级税率计征税额。
超倍累进税率同超额累进税率相似,把征税对象的特定数额部分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
(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它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例如盐税、烧油特别税等都采用定额税率。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一般商品从生产到消费往往要经过许多环节,但在税收上只选择其中的一个环节,规定为纳税环节。我国税法一般是根据不同税种和征税对象的特点,遵循有利于控制税源、简化纳税手续、保证收入及时入库和便于集中管理等原则来确定纳税环节的。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具体期限。纳税人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
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按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分别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纳税争议的解决
纳税争议的解决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或违章处理等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通过什么程序进行解决。为了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纠正征税中的错误,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于纳税争议的解决,必须坚持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税款及滞纳金,后申请复议的原则。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一、流转税法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新增加的价值(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984年国务院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纳税主体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税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增值税采用三种不同的比例税率,其中: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第五,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减税、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第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第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第三,古旧图书;
第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第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第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第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
第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了《消费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0.1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曾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1993年11月26日国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
3、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4、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5、减税、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6、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施行。2006年3月2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0日起执行。
1、纳税主体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4、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纳税主体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征纳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说,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此外,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税率和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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