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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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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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