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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森林经营企业受控木材标准(校对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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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06森林管理委员会版权所有 FSC标准 FSC森林经营企业受控木材标准 FSC-STD-30-010(2-0版本) ©2006森林管理委员会版权所有 德国波恩53113 Charles-de-Gaulle大街5号 电话:+49-228-367 66 28 传真:+49-228-367 66 30 Policy.standards@fsc.org www.fsc.org FSC-STD-30-010 V2-0 FSC森林经营企业受控木材标准 -15/15- ©2006森林管理委员会版权所有 FSC森林经营企业受控木材标准 FSC-STD-30-010(V2-0) 2006年10月4日FSC董事会通过 ©2006森林管理委员会版权所有。本标准版权为出版单位所有,未经出版单位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手段(平面、电子或机械、包括影印、录像、录音或信息检索系统)进行复制或拷贝。 森林管理委员会(FSC)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总部位于德国波恩。 森林管理委员会的使命是支持全世界范围内具有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森林经营行为。 FSC制定、支持并推行符合其使命的国际、国内和地区标准;评估、认定和监督验证FSC标准使用情况的认证机构;提供培训和信息;推广FSC产品的使用。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经营企业在森林经营单位(FMU)中适用的、能够向企业或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供应木材为受控木材的基本要求。本标准让森林经营企业得以证明他们提供的木材为受控木材,从而避免非法采伐木材、违反传统和公民权利采伐的木材、从经营活动威胁到高保护价值森林经营单位中采伐的木材、从森林转为人工林或非林业用途地区采伐的木材或从种植转基因树种的森林里采伐的木材。 遵守本标准能为FSC认证产销监管链(CoC)企业的公对公交流提供关于木制品来源的统一国际标准。本标准为森林经营企业奠定基础,向依据FSC-STD-40-004《FSC制造企业产销监管链标准》和FSC-STD-40-005《FSC受控木材企业评估标准》申请FSC认证的企业提供FSC受控木材。 本标准要求能帮组企业证明其遵守了选择的某些合法性(合法采伐)条款,但并不能证明遵守了所有适用的国家或国际法律。 本标准的目的是让森林经营企业能向经过FSC产销监管链认证的企业提供在生产FSC混合产品过程中用于与FSC认证材料混合的FSC受控木材。 《FSC森林经营企业受控木材标准》和《FSC原则和标准》的高社会和环境要求没有直接可比性。《FSC森林管理原则和标准》旨在鉴别负责任的森林经营行为。比较而言,《FSC受控木材标准》旨在让企业得以避免被视为不能接受的木材种类与带有FSC混合标签产品中的FSC认证木材混和使用。 遵守本标准还能让企业证明他们正在做最大努力,避免非法采伐木材交易,支持欧盟的《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以及《国际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FLEGT)行动计划》,同时实施自己的负责任采购政策。 本标准包括简化的小规模、低密度经营森林(SLIMF)评估要求。 本草案提示 2004年9月,FSC董事会批准了一套新标准(FSC-STD-40-005《非FSC认证受控木材标准》和FSC-STD-30-010《森林经营企业供应非FSC认证受控木材标准》),目的在于让FSC认证企业购买和供应非FSC认证受控木材,从而避免非法采伐木材、违反传统和公民权利采伐的木材、从经营活动威胁到高保护价值森林中采伐的木材、从转为人工林或非林业用途的森林中采伐的木材和中指转基因树种的森林中采伐的木材。“受控木材”是FSC于2004年发明的术语,用于界定“不可接受”的木材标准。 2005年,FSC国际中心经授权监督并检查新的《FSC受控木材标准》考虑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从而解决突出问题。批准版本包括2005年和2006年技术工作组会议的建议,还融入了华盛顿和波恩举办的利益相关方咨询会议的结果,以及2005和2006年利益相关方磋商过程中取得的意见。 同时也加入了目标栏描述解读本标准的方法,帮助用户了解要求的逻辑依据。 使用指南 无特殊说明,本标准所有内容均构成规范,包括范围、标准生效日期、参考文献、术语和定义、表格和附件等。 对本标准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发送至: FSC国际中心 - 政策和标准部 – 德国波恩 53113 Charles-de-Gaulle大街5号 电话:+49-228 / 367-6628 传真:+49-228 / 367-6630 邮箱:policy.standards@fsc.org 目录 A 范围 B 标准生效日期 C 参考文献 D 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质量管理体系 1. 体系要求 2. 评估标准 第2部分:FSC受控木材分类 3. 非法采伐木材 4. 违反传统和公民权利采伐的木材 5. 从经营活动威胁高保护价值森林中采伐的木材 6. 从转为人工林或非林业用途森林中采伐的木材 7. 从种植转基因树种的森林中采伐的木材 附录 附录1 术语表 附录2 小规模、低密度经营森林(SLIMF)单位要求 附录3 关于FSC受控木材声明的规定 A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希望提供FSC受控木材的森林经营企业(FME)。 在实施了FSC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州级)FSC受控木材标准的国家,本标准应作为基本标准遵守。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让森林经营企业向经过FSC产销监管链认证的企业提供FSC受控木材,在FSC混合产品生产过程中与FSC认证材料相混合使用。 注:本标准范围不适用于制造商和木材贸易商。上述实体应参考FSC-STD-40-005《企业受控木材评估标准》。 B 标准生效日期 FSC-STD-30-010《FSC森林经营企业受控木材标准》第2-0版本已经经过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C 参考文献 FSC-STD-01-001 《FSC森林管理原则和标准》 FSC-STD-40-005 《FSC受控木材企业评估标准》 FSC-STD-01-003 《SLIMF资格标准》 FSC-POL-30-602 《转基因有机体》 FSC-POL-30-401 《FSC认证和ILO公约》 D 术语和定义 FSC-STD-01-002《FSC术语表》提供了所有术语和定义。附录1提供了本标准相关的主要定义,在文本中第一次出现均以底线标出。 第1部分:质量管理体系 1. 体系要求 1.1. 森林经营企业应制定所有程序和/或涉及本标准规定所有适用元素的工作指南。 1.2. 森林经营企业应确定负责实施各个程序和/或工作指南的人员(或职位)。 1.3. 森林经营企业应确保其需要相关本标准实施的利益相关方磋商时,磋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a) 确定并事先通知邀请主要利益相关方参加磋商; b) 确定受益方或受影响方时应特别注意需要排除在外的团体; 目标栏:企业应确定可能会受到森林经营影响、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获得相关信息平等机会的特殊群体(如文盲)。 c) 磋商过程应对声明会受益于本标准实施或受本标准实施影响的各方公开; d) 应向所有确定的各方提供取得充分信息的途径; e) 森林经营企业应保留证明其磋商过程完整性的记录; 注:森林经营企业应考虑FSC国际、FSC地区办公室或FSC认定的国家倡议提出的在特定国家或省级(州级)环境中FSC-STD-30-010要求的解读指导 f) 森林经营企业应回答利益相关方问题或对其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 提供FSC受控木材 1.4. 森林经营企业应在FSC受控木材产品发票上填写以下信息: a) 买方名称和地址; b) 发票开具日期; c) 产品描述; d) 售出产品数量; e) 产品批号和/或装运单据信息; f) 发票与客户接收的货物相符; g) FSC认定的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编号。 1.5. 受控木材销售发票和装运单据应写明“FSC受控木材。”在销售或运输单据包括受控和非受控木材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明作为“FSC受控木材”销售或运输的产品。 1.6. 森林经营企业应确保相关FSC受控木材的说明符合本标准附录3要求。 2. 评估范围 2.1. 森林经营企业应具体说明其管辖的森林经营单位(FMU)。 2.2. 森林经营企业应具体说明本标准遵守情况评估包括的FMU。 2.3. 森林经营企业管理的FMU均不在本标准遵守情况评估范围内,森林经营企业应采用追踪体系确保本标准范围内的FMU供应木材经过可靠验证。 第2部分:FSC受控木材分类: 依据第2.2条规定,第3-7条仅适用于评估范围内的FMU。 本标准中各受控木材分类标题并非标准格式。各个类别的标准为界定在广义分类标题项下对受控木材要求的规范说明,如标准包括上述权利中针对林业的子集权利,并且包括在森林经营企业影响范围内,如工人权利、传统权利和本土居民权利时,“违反传统和公民权利采伐的木材”为分类标题。 3. 非法采伐木材 3.1. 按照表1的标准,所有采伐活动应遵守适用于管辖范围内采伐活动的所有法律。 3.2. 所有物种、品质和数量均应依据法律规定或认可标准进行分类和衡量。 目标栏:森林经营企业应提供取得许可和执照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明。 表1 要求 验证的潜在含义 注:验证方式作为指南。森林经营企业可使用其他证明材料记录符合要求的情况。 a) 法律机构的采伐证明 特许权执照和/或采伐许可(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b) 遵守适用经营规划要求的证明 按照当地管理部门要求,经过审批的经营计划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注:森林经营计划的实施应由认证机构现场验证 注:验证方式根据相关森林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而定。 c) 适用采伐限制具体内容 具体规定采伐法律限制的文件(如直径限制、物种限制、体积限制)。 d) 木材来自授权区域的证明(如并非来自不允许采伐的保护区) 标明采伐地区的地图和/或记录 e) 木材销售证明 销售合同、发票 f) 版税或其他费用支付证明 付款确认正式记录 g) 遵守《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适用条款和要求的证明 CITES附录1-III中列出的FMU中树种的最新名单 CITES物种采伐或交易的国家许可。 h) 遵守相关木材运输要求的证明 具体说明了物种和体积的运输或销售许可复印件。 4. 违反传统和公民权利采伐的木材 4.1. FMU没有违反《国际劳工组织(ILO)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的证明。 《ILO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声明》表达了政府、雇员和劳动者组织拥护基本人权,即对于我们社会和经济生活至关重要的价值的决心。《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声明》包括以下4项内容: l 结社自由和集体商谈的权利; l 消除以武力胁迫的劳动和强制劳动; l 废除童工雇佣; l 消除工作场所的歧视。 4.2. 森林经营企业应证明主要争议方尚未就解决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其管理的FMU中没有相关传统或本土居民团体的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冲突。(见第4.4条)。 4.3. 有关于森林经营企业下辖FMU中本土和部落居民没有违反《ILO公约169》的证明。 4.4. 森林经营企业应执行咨询程序,以识别相关土地使用权或森林经营企业经营活动影响区域内传统或本土居民土地使用权利的潜在冲突。 4.5. 如已经进入了解决程序(见上文第4.2条),森林经营企业应提供解决争议的过程证明,证明争议各方广泛赞同解决方案,概述各方同意的解决争议和相关林区经营临时程序。 5. 从经营活动威胁到高保护价值森林中采伐的木材 5.1. 依据下文第5.2条,FMU中的森林经营行为不应该威胁到高保护价值。 5.2. 森林经营企业应保存证明遵守了以上第5.1条证明材料的记录,证明应包括但不局限于: a) 为了识别高保护价值而进行的与FMU规模和经营强度相符的评估(如生态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或野生生物统计、社会评估)记录。 b) 和利益相关方就预防措施进行的磋商证明[1],利益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与林区社会或环境问题有关或有利益关系的各方。如适用,评估应包括和代表及社区成员,以及居住在FMU中或邻近地区的当地居民进行的磋商。 c) FMU中发现的高保护价值名单,以及说明FMU中高保护价值没有受到威胁的证明。 目标栏:“FSC受控木材”要求的目标是确保极度濒危或受到威胁的高保护价值能够得以识别,并得到保护。 6. 从森林及其他多树木生长的生态系统转为人工林或非林业用途地区采伐的木材 6.1. 天然林和半天然林,及其他多树木生长的生态系统,如林地和无树大草原不得转为人工林或非林业用途,除非以下第6.3条允许的情况外。 6.2. 森林经营企业应保留证明遵守以上第6.1条的记录。 6.3. 除下列情况外,森林不得转为人工林或非林业用途: a) 转化区域仅占FMU很有限的比例 b) 转化并不出现在高保护价值林区 c) 转化能为FMU带来明显的、根本性的、额外的、有保障的长期环境和社会效益 [1] 如会议纪要、邀请函、照片等 7. 从种植转基因树木的森林经营单位采伐的木材 7.1. 森林经营企业应确保FMU中没有种植转基因(GM)树木。 7.2. 森林经营企业应保留遵守以上第7.1条的证据记录,并在要求时提供上述证据。 附录1:术语表 广泛支持:多数支持提案的一致意见。 公民权利:因为具备公民身份而属于一个人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具有的权利,如平等的投票和工作权利等。 违反公民权利:违反一个人因其公民身份而拥有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外部群体:没有资格享受全面社会福利的群体。 森林经营企业(FME):负责森林经营的公司或经营单位。 森林经营单位(FMU):具备地图标明边界、由一家经营机构经营的明确划分的林区。 FSC受控木材:经验证较少可能包含下列类别木材的原生木材或木质纤维: a) 非法采伐木材; b) 违反传统和公民权利采伐的木材; c) 从经营活动威胁到高保护价值的森林中采伐的木材; d) 天然林或半天然林转化为人工林或非林业用途的森林中采伐的木材; e) 从种植转基因树木的森林中采伐的木材。 转基因生物(GMO):采用多种方式包括了基因结构变化而来的生物有机体(FSC原则和标准,2000年2月)。 转基因(GM)树木:由一个树种[2]转化而来的转基因生物。 高保护价值森林(HCVF):高保护价值森林是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性质的森林: a) 有在全球、地区或国家范围内都非常重要的下列特征的林区:生物多样性价值集中(如特有物种、濒危物种、残遗物种);包括或包括在经营单位中的大型景观林,多数或全部天然物种的有效数量以天然形式和丰度存在 b) 在珍稀、受到威胁的或濒危生态系统内或包括珍稀、受到威胁的或濒危生态系统的林区 c) 在危急情况下提供基本自然服务的林区(如流域保护、侵蚀控制) d) 对于满足当地社区基本需求(如生存、健康等)和/或当地社区传统文化身份(与上述当地社区合作确定的、具有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地区)至关重要的林区 非法采伐木材:违反当地或辖区适用的采伐法律采伐的木材,包括从合法所有者处取得的采伐权,采用的采伐方法和相关费用及版税的缴纳等。 [2] 除以GMO技术生产的产品外(FSC POL-30-602),克隆产品、自然形成的杂交产品或传统繁殖、选种、嫁接、无性繁殖产品或组织培养都不是GMO。 非法采伐木材:违反当地或辖区内适用的采伐法律采伐的木材,包括取得合法所有者授予的采伐权、使用的采伐方法、相关费用和版税的缴纳等。 国际劳工组织(ILO)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第29、87、98、100、105、111、138和182号《公约》是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宣言》及其后续宣言的核心标准。ILO成员国可望推行并理解上述原则,即使在尚且没有签署《公约》的情况下。《ILO行为准则》并非一个法律工具,但能够为林业工作提供权威指导。 29 《强迫性劳动公约》,1930年 87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1948年 98 《集会和集体商谈组织权利公约》,1949年 100 《平等薪酬公约》,1951年 105 《废除强迫性劳动公约》,1957年 111 《歧视(职业和雇佣)公约》,1958年 138 《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 182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1999年 本土居民(原住民):“不同文化或种族来源的人从世界其他地方到达一个地点,以征服、定居或其他方式战胜他们,使其沦落位非统治地位或殖民地位时,在一个国家现有的全部或部分疆土上居住的居民的已有后代;今天更多遵照其特有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习俗和传统,而非按照现在他们仅构成部分人口的国家的惯例,在包括其他优势人口的主要国家、社会和文化特征的国家结构中生活的人群。”(联合国原住民工作组定义)(FSC原则和标准,2000年2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与本土和部落居民相关,适用于本标准定义和规定。 当地公民社团:这些团体代表当地和社区利益。 长期:经营规划、采伐率和保留永久性森林覆盖率承诺目标明确规定的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时间限度。涉及的时间长度将随环境和生态条件变化,将成为一个特定生态系统在采伐或破坏后恢复其自然结构和构成,或创造出成熟或最初条件所需要的时间函数(FSC原则和标准,2000年2月)。 来源:生产木材或纤维的树木采伐的林区。 人工林:缺乏FSC批准的森林管理国家和地区标准所定义的自然生态系统中大多数主要特征和关键元素,由人类活动如种植、播种或集约型造林等创造的林区(FSC原则和标准,2000年2月)。 SLIMF(小规模或低密度经营森林):符合FSC关于规模和/或木材采伐密度具体要求,因此认证机构能够采用简化评估程序评估的森林经营单位。FSC-STD-01-003《SLIMF资格标准》规定了适用的FSC要求。 利益相关方:利益受森林经营方式影响的个人或群体。 使用权:个人或团体持有的、法律条例或惯例认可的某块土地或土地上相关资源(如某个树种、植物物种、水、矿物质等)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持有、进入和/或使用等问题的社会制定的协议。(FSC原则和标准,2000年2月)。 受到威胁:继续幸存下去的机会未知。 传统权利:由长时间的习惯或惯例行为的经常性重复,因这种重复和从未被制止过的默认取得一个地理学或社会学意义上的单位中法律力量的权利(FSC原则和标准,2000年2月)。 违反传统权利:违反了当地的惯有权利。 使用权:由当地习俗、相互间协议规定的,或持有使用权的其他实体规定的森林资源使用权。这些权利会限制某些资源的使用在特定的消费水平或特定采伐技术中(FSC原则和标准,2000年2月)。 非常有限的比例:再任何一个年度,受影响的面积不能超过FMU面积的0.5%,总计不能超过FMU面积的5%。 附录2:小规模、低密度经营森林(SLIMF)经营要求 1. 系统要求 1.1. 森林经营企业(FME)应建立程序或工作说明,确保以下第1-7条规定的所有内容得以实施。 供应FSC受控木材 1.2. 森林经营企业应在FSC受控木材产品销售发票上体现以下信息: a) 买方名称和地址 b) 发票开具日期 c) 产品描述 d) 售出产品数量 e) 产品批号和/或相关装运单据编号 f) 发票与客户收到的货物相符 g) FSC认定的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编号 1.3. FSC受控木材销售发票和装运单据应写明“FSC受控木材。”如销售或运输单据包括受控和非受控木材,应具体说明哪些产品作为“FSC受控木材”销售或运输。 2. 评估范围 2.1. 森林经营企业应具体说明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经营单位(FMU)。 2.2. 森林经营企业应具体说明包括在本标准遵守情况评估范围内的FMU。 2.3. 如森林经营企业管理的FMU不包括在本标准遵守情况评估范围内,则该FME应实施追踪体系保证本标准范围内的FMU木材遵守了本标准规定。 第3部分:FSC受控木材分类: 3. 非法采伐木材 3.1. 森林经营企业应提供在FMU中采伐合法权利的可验证证明。 3.2. 森林经营企业应提供缴纳了版税或其他费用(即采伐权费用)的可验证证明。 3.3. 森林经营企业应证明物种、品质和数量已经依据法律规定或辖区可接受标准进行了分类和测量。 4. 违反传统和公民权利采伐的木材 4.1. 森林经营企业应证明FMU没有违反《ILO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 4.2. 森林经营企业应证明主要争议方尚未就解决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其管理的FMU中没有相关传统或本土居民团体的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冲突。 5. 从经营活动威胁到高保护价值森林中采伐的木材 5.1. 依据下文第5.2条,FMU中的森林经营行为不应该威胁到高保护价值。 5.2. 森林经营企业应识别FMU中的高保护价值,并采取预防措施,从而消除对现有高保护价值的潜在负面影响。 6. 从森林和其他多树木生态系统转化为人工林或费林业用途地区采伐的木材 6.1. 天然林和半天然林,及其他多树木生长的生态系统,如林地和无树大草原不得转为人工林或非林业用途,除以下第6.2条允许的情况外。 6.2. 森林经营企业应提供可验证证据证明遵守以上第6.1条规定。除下列情况外,森林不得转为人工林或非林业用途: a) 转化区域仅占FMU很有限的比例; b) 转化并不出现在高保护价值林区; c) 转化能为FMU带来明显的、根本性的、额外的、有保障的长期环境和社会效益。 7. 从种植转基因树木的森林经营单位采伐的木材 7.3. 森林经营企业应确保FMU中没有种植转基因(GM)树木。 7.4. 森林经营企业应保留遵守以上第7.1条的证据记录。 附录3:FSC受控木材声明条款 1.1 供应FSC受控木材的企业仅可在要求提供FSC受控木材用于和混合产品中的FSC认证材料混合使用的FSC认证产销监管链经营单位的公对公业务中,做出相关FSC受控木材的声明,或者使用“FSC受控木材”声明。 1.2 供应FSC受控木材的企业在产品上或销售材料或其他促销材料上,不得做出相关FSC受控木材声明,或者使用“FSC受控木材”声明或FSC商标。 1.3 供应FSC受控木材的企业在制造过程或仓储过程中可用分隔符号使用“FSC受控木材”一词。如产品到达最终销售地点,并/或分隔符号可能被视为商标时,应去除/删除“FSC受控木材”声明。 1.4 供应FSC受控木材的企业应在各文件中明确将“FSC受控木材”声明与正在作为FSC受控木材销售的产品相关联。 1.5 供应FSC受控木材的企业在做出“FSC受控木材”声明时应遵守附录3中第1.6-1.7条要求。 1.6 “FSC受控木材”声明须永远和FSC认定的认证机构签发的FSC受控木材认证编码同时使用。 1.7 FSC标签与已经售出的产品声明一起使用,或作为“FSC受控木材”独家来源或与受控木材认证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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