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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第四节 保税物流货物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
已经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二)监管模式
(三)监管特征
1、设立审批
(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
(2)、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经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准入保税
3、纳税暂缓(重要考点)
凡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时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时才把办理纳税手续,或者征税,或者免税。
内销时保税物流货物不需要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时(除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边角料外)需要增收缓税利息。
4、监管延伸
(1)监管地点延伸
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
类型
存放保税物流的时间
保税仓库
1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出口监管仓库
6个月,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时间6个月
保税物流中心A型
1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
2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保税物流园区
没有限制
保税区
没有限制
5、“运离”结关
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
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概述
1、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的名称和分类(3类)
(1)公用型保税仓库
(2)自用型保税仓库
(3)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
2、存放货物的范围: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多选题
按现行海关规定,下列哪些货物可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A、由境内有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买进口的进料加工业务备用料件
B、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和零配件
C、以寄售方式进口,用于进口机电产品维修业务的维修零配件
D、转口港澳的烟酒
答案:ABCD
解释:A属于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B属于第3种情况供应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C属于第4种情况,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D属于第2种情况转口货物。
3、保税仓库设立应当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并达到下面6个条件(P126):掌握面积
判断题(05年)
公用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其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答案:对
4、保税仓库设立的步骤:
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直属海关(20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批准文件(设立之日起30天内)——报海关总署备案
判断题:
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答案:对
(二)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入境时,经海关批准,可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
(1)在口岸海关报关
(2)在主管海关报关
2、出仓报关:
出库货物去向进入国内市场(进口报关),复运出口(出口报关)。
(1)出口报关
(2)进口报关:
转为正式进口,必须经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同一批货物,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结出仓报关手续。一张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按照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仓用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仓作为特定免税的货物:按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出仓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④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领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无代价抵偿货物”,并确认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在保修期内切不得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维修件由外商免费提供。(新增加内容,重要考点)
申报时提供以下单证:
A、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件保修期内维修免税申请表
B、原设备进口税款缴纳证明或者减免证明
C、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品质不良的检验证书书或买卖双方签定的索赔协议
D、维修记录卡
E、其他有关证明
(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3、流转报关(了解)
(三)报关要点(5点)重点内容
1、保税期限:1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3、储存期间发生损毁,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分类、分级包装、简单拼装等可以)
5、仓库经营企业每月5日前,向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
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概述
1、含义:
经过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分:出口配送型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存放货物的范围:(容易出多选题的考点)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5)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不得存放的货物,参见教材P130
3、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1)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③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④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⑤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出口配送型”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
不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请设立和审批
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3)验收和运营
获得批准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要符合的条件。
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投入运营。证书的有效期3年。
(二)报关程序
分为:4种情况: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更换报关
1、进仓报关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2)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3)根据不同情况,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出仓报关:分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1)出口报关
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2)进口报关
也就说,离开出口监管仓库,进入我国国内市场,那么要办理的进口报关手续,跟保税仓库的情况是一样的:
①出库用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库作为特定免税的货物:按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出库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了解)
(4)更换报关
对于已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原因要求更换的。要掌握:被更换货物出仓之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应当与原货物: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相同。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6个内容)
1、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5、储存期间发生损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可以进行流通性增值服务。
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所存放货物的报关程序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所存放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概述
1、含义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按服务范围分,保税物流中心(A型)可以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1)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存放货物的范围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3、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存储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5)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二)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和管理
(1)选址(了解)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④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⑤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⑥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⑦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3)申请设立的条件(参见教材134页)
公用型: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000平方米。
自用型: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2000平方米。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设立申请
(1)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2)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3)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
(4)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5)验收合格的由海关总署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0日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合格的准予延期2年。
★保税物流中心需要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企业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分两种情况,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报关,还有就是与境内之间的报关。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报关
参见教材的130页。注意的是第三点: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属于保税或免税的范围)。
(四)监管和报关要点
1.存储期限为1年,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
2.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已经缴纳的关税不予退还。
★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各种国产设备以及转关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4.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各种进口设备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5.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6.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7.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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