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科技计划包括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科普及传播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杰出人才创新基金、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地方科技引导计划等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包括任务下达、合同签约、经费下达及拨付、统计调查、检查或评估、总结或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本办法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和衔接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XX省科技计划由XX省科学技术厅编制下达,分别采取合同制、基金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等进行管理,探索并逐步推行课题制。
第七条XX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省科技计划任务与主管部门(单位)以及项目承担者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检查或评估、总结或验收、考核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各类科技计划应围绕建立健全竞争、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决策、实施和评价相对独立,结合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特点具体制定各项制度。
第九条检查和评估相结合的进度报告制度。
1.检查:由XX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对各类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行检查调度;
2.评估。由XX省科学技术厅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对省拨经费较大、且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
第十条统计报告制度。健全XX省科技统计报告制度,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须按时填报《XX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作为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和各类科技计划年度总结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总结或验收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予以总结或验收,经费额较大的项目要进行结项验收,其他项目要进行结项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和方式报XX省科学技术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向XX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在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的制度,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贯穿于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要在科技计划管理的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第三章责任机制
第十六条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1.XX省科学技术厅;
2.主管部门(单位);
3.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十七条XX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下达各类省科技计划;
2.与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承担者签定项目合同;
3.对实施的项目计划进度组织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计划管理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
4.组织项目统计数据、报表、报告的收集、汇总和整理;
5.负责经费决算;
6.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总结或验收;
7.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与XX省科学技术厅、项目承担者签订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2.协助XX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项目检查或评估,并根据项目合同对计划进度、经费使用
等进行监督,提出相关建议;
3.组织项目统计数据、报表、报告的上报;
4.协助XX省科学技术厅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总结或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下达的省科技计划,与XX省科学技术厅和主管部门(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2.按照项目合同内容,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并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
3.按要求向XX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统计数据、报表和报告,并及时报告重要事项;
4.接受XX省科学技术厅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5.客观、及时向XX省科学技术厅反映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章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绩效与目标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考核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1.XX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
2.主管部门(单位);
3.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二十二条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XX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按其归口管理的各类计划分别考核,并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内容:
(1)归口管理的计划执行情况;
(2)归口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情况,并考核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报表收集及部分项目抽查情况,其中以项目成功率、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报表回收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3)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年终总结上报情况。
2.对于主管部门(单位),考核相关行业或地区所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重点考核内容:
(1)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情况;
(2)合同要求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3)本行业或本地区归口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展或完成情况,并考核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
报表上报及部分项目抽查情况,其中以项目成功率、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报表回收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4)本行业或本地区省级计划项目年终总结上报情况。
3.对于项目承担者,考核其项目组织措施和按合同进展情况。重点考核内容:
(1)项目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自筹经费落实情况;
(3)项目按合同要求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XX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目标考核方案,组织指导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审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XX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第五章咨询机制
第二十五条为提高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第二十六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评估、监督检查、完成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XX省科学技术厅在组织各类较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时,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使用评审专家库,并按照专家回避原则开展各项评审等咨询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部分,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五条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或结1
题总结报告。
(二)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三)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实行重大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主管
部门要及时报告省科技厅。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XX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执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总结或验收。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信用评价制度。对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管理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会同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分别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项目主管部门,考核内容有:
(1)合同约定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2)年度计划项目按期结题验收率;
(3)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完成率;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内容有:
(1)自筹经费、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项目按合同进展情况及阶段成果;
(3)项目按期结题或验收情况;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省科技厅给予表彰;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省科技厅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省拨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同时,省
科技厅将有不良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项目信用档案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XX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XX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攻关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为目标而开展的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
第二条XX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按普通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分类管理。
1、普通项目是为支持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鼓励探索、培育萌芽的项目。
2、重点项目是支持为解决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等能够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的项目,重点培养取得初步成果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
3、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已有一定工作基础,产业化前景明朗,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的重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应用开发、重大引进项目中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中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项目。旨在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重大项目按照《XX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XX省科技攻关计划由XX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实施,为保证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编制与下达
第四条项目申报程序:
1、XX省科学技术厅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
2、省直主管部门组织其直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其辖区内其他单位的项目申报;
3、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XX省科学技术厅。
第五条申请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应充分体现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XX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能力,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工作基础;
3、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相关领域科技实力的提高和优秀人才的培养;
4、能够保证项目实施中必要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申请项目单位须填写《XX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XX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省科技攻关年度计划,立项实施。
第八条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跨年度实施的,不再重复申报、评审。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XX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XX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是项目经费拨付和普通项目结项考核、重点项目评估或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主管部门负责普通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组织《XX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的填写和回收,并报送XX省科学技术厅。第十一条XX省科学技术厅负责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组织《XX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的填报和回收,并负责组织调度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XX省科学技术厅对个别省拨经费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由XX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包括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确需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原申报渠道和方式报XX省科学技术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否则,按违反项目合同予以项目中止或撤销处理。
第十四条省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XX省科学技术厅与其他合同方均可提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1、技术变化,即由于国内外技术取得进展及技术发展趋势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研究与开发无实用价值的;
2、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即由于协作单位拖延加工、检验、测试以及依托工程拖延甚至取消而致使协作关系破裂而取消协作关系的;
3、技术骨干变动,由于项目组技术骨干调离或较长时间脱离项目活动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的;
4、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
5、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改变,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
6、立题不当,即由于指标过高、技术不成熟、技术力量不足等,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对中止的项目,限期改进,否则予以撤销。对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付经费外,XX省科学技术厅保留追回所余经费的权利。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省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资金组成。
第十六条XX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科技攻关项目年度经费计划;重点项目经费原则上当年全部拨付,个别省拨经费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可通过评估后分年度拨付。
第十七条按照年度经费计划,由XX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的项目经费,承担单位填写《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款单》(一式两份)送交XX省科学技术厅;其它项目经费由省直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负责拨付。
第十八条财政拨款经费的使用须按照科技经费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章总结与验收
第十九条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编写总结材料,普通项目编写结项报告,重点项目填写《XX省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XX省科学技术厅(一式两份)。第二十条个别省拨经费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应进行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XX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XX省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材料以及其它参考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XX省科学技术厅。XX省科学技术厅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负责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验收审核意见。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XX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与实施进行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XX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XX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
(1)视管理情况及绩效调整归口管理经费;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处室年底评先的基本依据。
2、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1)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业或地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评先工作的基本依据。
3、对于项目承担者
(1)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2)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或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项目承担者视情况停拨或调整经费。
(3)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消、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标准
1目的为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加快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河南分公司技术装备水平,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适用于河南分公司。
3内容
3.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
3.1.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河南分公司每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河南分公司用于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3)按财务制度允许在管理费用内支付的资金。
上述三方面的资金总量按不低于河南分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掌握使用。
3.1.2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仅限于由河南分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生产、管理及科研单位。
3.1.3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每月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批准后,由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科技项目轻重、主次和进展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3.2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
3.2.1凡属于能够促进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降低能耗及其他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加强河南分公司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且在河南分公司范围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都可以作为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立项。
3.2.2科技项目原则上由河南分公司直属的某项新技术的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
3.2.3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事先进行预可研,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向和河南分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2)预期在技术上能达到的水平,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较;
(3)从国家产业政策、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基础条件、市场情况、社会文化环境、资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应具有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以及技术上的可靠性、应用上的可行性;
(4)对预期取得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回报率等方面综合评估,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计算依据;
(5)从研发人员条件、物质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考虑,按计划目标和进度实施的可行性。
3.2.4《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应于每年的8月31日前上报技术开发部,由技术开发部组织初步论证。根据初步论证结果,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论证。
3.2.5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所必需的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按年度向技术开发部申报购置计划,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若未列入科技计划,但是科研急需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向技术开发部申请购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年度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3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由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技术开发部组织分公司内部有关专家进行初步论证和筛选,筛选出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1科技项目的初步论证和筛选工作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实施。
3.3.2对于各直属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具体落实和审查,关键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须通过专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和筛选。
3.3.3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核定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本年度技术开发资金情况,由技术开发部编制年度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计划草稿,上报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4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草稿,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查、论证、确定后,根
据中铝股份的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由河南分公司下文转发确认。
3.4科技项目的实施
3.4.1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4.2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立即组织编写《开工报告》,并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报送技术开发部。《开工报告》经技术开发部审批后,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的实际情况,由技术开发部分期签发“技术开发部项目拨款通知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项目所列经费方能支出。
3.4.3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后报送技术开发部,经技术开发部批准后,开始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可与《开工报告》同时报送技术开发部。
3.4.4科技项目原则上应由河南分公司内部组织技术力量实施,但确因技术方面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必须与河南分公司以外的单位(含河南分公司财务预算以外的单位)协作开发,按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由技术开发部代表河南分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协议书或委托合同书。
3.4.5科技项目涉及的建筑安装工作,原则上由分公司内部施工单位承担,特殊情况需要外委时,按河南分公司外委工程管理办法执行。施工的现场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配合与协助。工程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意见,技术开发部负责验收。工程结算由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初审,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其中,属于外委工程的结算,须经外委办进行复审。
3.4.6技术开发部具有对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的职责,并对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同时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负责。对于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技术开发部有责任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根据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在年中对年度科技计划进行调整。
3.4.7科技开发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所属科技项目的开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对于挪用科技开发资金的情况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该项目费用的开支,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条件变化需要变更的款项,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报请技术开发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3.4.8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在承担河南分公司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时,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开发费、设备使用费、劳务费、加班费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可说明加班原因及人次数,由技术开发部核准,按河南分公司有关规定开支,并从当年度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4.9凡承担科技项目的河南分公司各直属单位都必须填报“科技活动有关数据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上报技术开发部。每年年终前,无论项目是否已完成,各单位都应将所承担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技术开发部递交较详细的书面专题报告。
3.5科技项目的验收和鉴定
科技项目的验收和鉴定,按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标准》进行。
3.5.1科技项目完成,并正常运行3—6个月后;项目提出单位可向技术开发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报送:
(1)项目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由开发单位编写);
(2)操作使用手册和维护说明书(由开发单位编写);
(3)用户使用报告或运行报告(由使用单位出具);
(4)技术指标测试报告(由法定检测单位出具);
(5)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由开发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经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认可);
(6)经费使用决算表(由项目提出单位出具,财务部门签章)。
技术开发部根据上述材料以及申请验收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3.5.2科技项目的验收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验收条件应以项目立项时所提出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目标值等为依据,并严格审查必须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有资本性支出的科技项目完工后,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应按照河南分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上报技术开发部。经技术开发部、装备能源部、档案馆和其他有关单位审查合格后,移交档案馆管理。
3.5.3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按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3.5.4有资本性支出的科技项目完工后,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合技术开发部、财务部和装备能源部及时按河南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完工项目的转固手续,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重大项目完工后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3.5.5对于通过验收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河南分公司各直属单位可申报河南分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具体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办理。申请“合理化建议奖”的项目,不能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
3.5.6对于做出创造性贡献、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并通过半年以上运行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申报上级部门进行鉴定,并申请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
3.5.7科技项目通过验收正式投运后,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固定资产属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已完成项目的管理,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新项目能在生产和管理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直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已完成的投资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进行2~3年的跟踪检查,每半年向技术开发部上报一份《项目运行情况跟综检查表》,努力将所应取得的效益落到实处。
3.5.8科技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中国铝业股份公司所有。
3.5.9科技项目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成果,可申报专利,具体按《专利管理规定》办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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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技术开发部归口、负责解释。
第五篇:XX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XX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自主创新跨越发展战略,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旨在推动自主研发或引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支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和其他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通过支持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全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建立起支撑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科技管理机制和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XX省科学技术厅研究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的评价标准,负责计划项目立项的评审、论证工作;审定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XX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XX省科学技术厅公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申报。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已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和受过相关处罚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省研究开发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目前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和省产业化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请程序:
1.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单位独立或者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请书;
(2)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等)。
2.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按时报送。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创新性强、处于国内领
先或国际先进;
2.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较为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资质文件);
3.市场前景好、产品的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市、县财政原则上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XX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资助的转化资金。
第九条XX省科学技术厅选聘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等进行评审和论证,对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XX省科学技术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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