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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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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望发〔2013〕3号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居民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1、成立望城镇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长堎国土所、镇林业站、镇村镇建设管理执法中队主要领导和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长堎国土所、镇村镇建设管理执法中队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 2、成立望城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村镇规划建设领导担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新村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承担。 3、成立望城镇村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设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4、成立望城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其它蹲点领导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的领导担任。 5、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控违信息员为直接责任人。村委会控违信息员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对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巡查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6、在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村庄都必须编制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不得批准无自然村村庄规划、不按规划选址等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建设项目。 7、我镇省庄、文全、小桥三个村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单门独户的村民住房,以多层或高层农民公寓形式统一还建或安置。对其他地区因工业化、城镇化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村民群众自愿要求整村拆建的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或统一规划设计、分户施工建设。 8、沿高速公路两侧、沿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沿省道两侧65米范围内,不得审批建设新村庄和住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退距、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每宗建房用地占用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占用空闲地不超过180㎡,占用荒山荒坡不超过200㎡,人均占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占地使用面积),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建房建新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并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签订协议。 9、农村村民建房鼓励采用省、市、县、区(开发区、XX县区)新农村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提供推荐户型给建房农户选择确定,在选择户型时,每个自然村落村民选择的新户型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 (二)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1)无房户; (2)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确需建房的; (3)家庭常住人口中有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而且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使用面积),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分户的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 (4)在市、县控规区内原房屋破旧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确认属于d类危房,且无法修缮并经核实无其他住处的; (5)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6)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的; (3)将原有的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4)原住房在拆迁和依法征用时,已享受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5)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6)没有和村委会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 (7)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8)其它违反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三)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12、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由挂点领导组织召开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后,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在建房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后,经村小组、村委会分别在《XX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由控违信息员报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13、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申请后与建房申请人选定户型,并于五个工作日会同国土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XX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请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讨论结果报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报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XX县区国土局审批,审批后由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同意建房的,经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建房承诺书同时上交1万元建房保证金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房用地涉及林业用地、县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务、文物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并分别在《XX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 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4、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分管领导组织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验线。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会同蹲点领导、组织镇村干部、土管所、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退回建房保证金。 三、加强执法,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 (一)建立村点违法建设二级巡查报告机制 15、村委会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一级巡查,主要职责为: (1)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 (2)建立村委会控违兼职或专职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控违监控网络,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控违信息员每月由镇发放100元交通费补助。 (3)健全台账资料,由村控违信息员负责本村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报告和反馈,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制止、报告和处置情况。 (4)实行月报制度,由村控违责任人填写并签名后,报乡镇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5)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挂蹲点领导和分管领导。 (6)协助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开展执法行为。 16、镇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二级巡查,其主要职责为: (1)乡镇是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控违第一责任人,挂点领导和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各蹲点领导是蹲点辖区内控违第一责任人,蹲点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村包干办法,签订责任书。 (3)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巡查,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已无法控制的,由镇政府上报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二)实行查处违法建筑三级联动机制 17、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1)对形象进度在零线以下的违法建筑,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立即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 (2)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予以制止,拆除在建墙体,并及时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若有特殊情况无法独立完成的,可申请二级以上巡查管控责任单位协助实施。 (3)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建筑, 一、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及时自行组织或申请三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 18、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镇向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提出或经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需主动介入的,可启动违法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1)违法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2)各责任主体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3)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筑性质认定不清,需要申请其他部门参与配合确认的; (4)相关责任主体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经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应主动介入查处的。 (三)实行违法建设问责制 19、村委会主要领导是本村辖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控违信息员直接责任人,接受镇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每月考核,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镇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或发现后未及时拆除的,造XX县区城管直属中队全县通报的,由镇主要领导对所在村挂点的领导、蹲点干部和村书记、主任诫勉谈话,并通报全镇。 (2)出现一层以下违法建筑(含一层),未及时拆除到位的,对所在村的村主任停职,村书记降职,待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到位后恢复职务。 (3)建立目标责任保证金制度。按照目标考核责任状的要求,分清控违、拆违任务的责任。各村预留2万元作为责任保证金,蹲点领导、干部、城管队员以工资作为责任保证金。对新发生一起违法建设且在两日内未及时拆除的,蹲点领导、村支书、村主任扣400元,蹲点干部、蹲点村城管队员扣300元。每月公布各村违法建设情况,并当月兑现,各村副职干部考核及问责办法由各村制定细则。 (4)一年内出现3次(含3次)以上的违法建筑未拆除到位的依法罢免相关村主任、村支部书记就地免职,蹲点村领导、干部,上报相关部门接受组织处理,并扣除责任保证金。 (5)对全年未发生一起违法建设,或者所有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均及时发现及时拆除的,政府将给予5000元的奖励。 (6)对伪造、使用假证的违法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中违规或因失职、把关不严等原因为违法建设办理规划、土地、房产证件的工作人员,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7)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村建规章。本意见实施之后,凡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违规建房的一律拆除,并对违规建房担任实职的人员一律免职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严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组织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班子成员以及村两委班子成员违规建房的,所在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强服务,提升村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20、加大法规宣传力度。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在全镇树立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21、加大技术服务力度。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结合农村实际,提供美观、实用、可行、可操作的新型房屋单体设计效果图及配套结构施工图,供村(居)民选择使用。建房申请人建房条件符合审批要求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整理汇总,在农转用批准后,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审批手续。凡涉及村民建房办证审批的公职人员,要热情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发生无故刁难、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村建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户型、外型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控制。各村委会、村小组通过信息联络员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并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制度,确保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不留盲区。 23、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望城镇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控违举报电话:83685789,手机:13970061063,并设立举报箱,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如举报属实,给予第一举报人1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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