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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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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一)城乡规划区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XX县区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及集镇规划、新农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二)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 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交通、环保、水务、电业、通讯、供气、人防等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县住建局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县住建局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XX县区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县住建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 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立项批复、以及环保、人防等相关批准文件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城规划区内不得批准私人改建、扩建和新建房屋。确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宅基地、遭受自然灾害毁坏,或原房屋属于危房的,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出技术鉴定确认后,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逐级审核,报县住建局审批。 (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设计图,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报县住建局审查,并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在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外不得审批任何建设项目,确需审批建设的,经项目批准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调整规划,由县住建局审批。 (九)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经原规划审批单位对是否符 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管 (一)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及村镇规划区内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监管,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并迅速上报县住建局。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县住建局负责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 县住建局是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规定未尽到监管职责的乡镇政府及的相关部门,由县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切实解决当前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控,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建设空间品质提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市有关会议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高起点编制城乡规划、高品位实施城乡建设、高标准推进城乡管理,加快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旅游城市,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快绿色发展、振兴乡村经济、建成全省特色产业县提供坚实的城乡发展平台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坚持乡土文化,彰显梅山特色;坚持山水为脉,强化生态环保理念;坚持功能为要,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坚持以人为本,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实现城乡发展方式有效转变、城乡特色风貌有力彰显、城乡环境质量不断优化、城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做强县城、做优乡镇、做特集镇、做美乡村。到2020年,全县城镇化率达到48%以上,城镇人口达到72万人以上;特色小镇建设有序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成效显著,形成宜居宜旅宜业、乡土文化特色鲜明的城乡环境,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着力实施“旅游立县·五化融合”战略,根据我县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突出山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统筹协调“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交通规划、全域旅游规划等有机衔接融合,促进各项规划协调统一,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到2020年底,初步实现以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域旅游规划、交通规划、林业规划等的“多规融合”体系,建立“多规融合”协调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多规融合”统筹工作格局,突出中心县域、中心镇和特色村打造,突出产业发展平台的整合提升,实现县域生产空间集约、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的总体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1.完善规划体系。要以县城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海绵城市规划为母本,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健全完善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县城规划体系;要重视和加强城市设计,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技术导则,尽快完成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要加快完成已修编镇(乡)总体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新编制或修编的镇(乡)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2.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突出近期建设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各级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近期城乡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 3.加强县城规划区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行政中心、体育场馆、城市公园、公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车站、商业中心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应当采取专家评审和公众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以实现评审的公平公正。 4.加强高铁新城规划编制工作。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国内知名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高铁新城规划。高铁新城的行政中心、体育场馆、城市公园、公共广场、车站、商业中心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高铁新城核心区域和重要地块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定期更新。 (二)强化规划衔接 1.迅速拓展“多规融合”领域。编制县域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以及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落实交通、水利、旅游、安全、消防、电力、通信、环保等经济和社会事业相关要求。近期要尽快完XX县区域内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工作,并要积极推进“多规融合”工作,加快建立县域全覆盖的“多规合一”体系。 2.着力健全“多规融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县“多规融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全面领导“多规融合”工作,协调解决“多规融合”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以保证各部门规划编制、实施及更新的有效衔接,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3.尽快搭建“多规融合”信息共享平台。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规划、国土、发改、环保、旅游、农业、文化、林业等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与更新,为实施“多规融合”协调机制和规划管控提供保障,并与项目审批流程有效衔接,提高城乡规划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4.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旅游、林业等部门和资江沿岸乡镇做好资江沿岸规划编制工作,做到资江沿岸规划全覆盖。 (三)加强XX县区规划管理 上梅街道上梅西路以北、城西路工农河路以东、城北路以南、滨江北路以西为XX县区(具体范围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准)。XX县区改造应当集中连片改造,原则上不得单独审批建设项目,危旧房及水、火灾房屋等特殊情况确需改造的,应采用异地安置、易地安置、货币征收补偿等方式。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原址改造的,审批时规划技术指标不得超出原建筑物规划技术指标,且不得影响近期建设。 (四)改革规划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建设工程批前、批后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系机制,形成规划管理合力。 2.推进规划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理顺执法职能,整合执法力量,推进规划执法行政处罚权向城市综合执法集中的工作。同时要推动规划执法向乡镇(场、区、街道,以下称乡镇)延伸,促进城乡规划执法全覆盖。全面落实违法建设治理相关规章制度,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违法建设治理的属地管理责任。 3.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健全完善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建立社区和村专(兼)职规划管理员制度,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覆盖。 4.改革乡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方式和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积极推进乡镇电子政务的建立工作,“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争取在2020年实现乡镇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同时探索乡镇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部门联审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五)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规划意识 1.推进科学监测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动态监测工作。要加强县城和高铁新城的遥感动态监测,逐步采用遥感技术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要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半年报告制度和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制度。 2.建立培训制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有计划组织本部门规划业务人员到国内先进省、市学习,聘请国内高水平的专家对本系统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尽快提高规划工作整体水平,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 3.加强规划宣传。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做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 (六)严格规划执法 1.严格规划实施管理。严格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给定规划条件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完善建设项目调整容积率、用地性质制度和程序,坚决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大力推行“阳光规划”,规范信息公开渠道、内容、形式和期限,增强规划审批透明度。 2.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积极受理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控告,及时核查处理。 3.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县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强化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县建设、工商、公安、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及规划部门竣工核实情况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县公安局要做好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治安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1.严格督查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监督问责机制,确定考核体系和标准,定期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台账管理,细化分解责任目标,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落实决策责任制度。要按照《xx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x政函〔2016〕x号)的规定,将县城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县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等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要建立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规划和容积率调整记录在案制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工作,承担不记录在案的责任。 3.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干预或擅自修改城乡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加大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各级应当将县城、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编制经费和管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规划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发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城乡规划工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县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县政府每年应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年度实施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规划工作实施情况,并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定期进行检查。 2.强化人大对年度重大项目的监督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3月以前将当年重大建设项目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视察时间及视察内容。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视察意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回复。 3.县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核心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篇: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2009年07月09日15时46分87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城乡规划”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9]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推动“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科学性、综合性的调控作用,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 (二)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是编制、实施和管理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按照《城乡规划法》确定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责任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把握原则,科学指导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工作 (一)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要依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协调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要求和特点,编制、实施好相关规划,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 (二)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资源、环境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科学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切实关注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搞好住房建设规划。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完善防灾减灾规划,同步提高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坚持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要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落实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认真抓好组织编制、审查、论证、公示、报批、公布、备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和完善规划公开、公众参与的程序与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规划,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工作。 (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编制城乡规划。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三、认真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一)加强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施“八大经济区“规划、“十大工程“建设的空间布局战略,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严格控制的区域。经批准的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作为编制和审批下位规划的依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尽快编制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尤其是设市城市XX县区城,要重点解决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容、深度、覆盖面等方面的问题,增强规划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满足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要求,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成为国有土地划拨和有偿出让的基本条件和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工作深度要求,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按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办法。 (三)加快制定村镇规划。全省所有镇和乡村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村镇规划层次和内容,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要制定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要制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要制定乡域总体规划和乡驻地建设规划,中心村要制定建设和整治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责任和程序组织开展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四、完善法规制度,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完善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措施,保证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尽快起草《XX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要强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定市(地)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加强并规范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序实施。抓紧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规划许可的发放程序、内容和基本条件,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活动,明确规划核实、规划验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保证规划区内各项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三)加强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范围、程序和条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按照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乡、村庄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城乡规划评估制度。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修改工作。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修改工作。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五)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中,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保障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和了解规划,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要在制定和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配套规定中,进一步细化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序办法。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规划,明确制定规划公开公示的具体方法、要求和操作程序;明确规定规划编制成果报送上级政府审批时应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的材料要求。 五、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乡规划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农垦、森工系统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分解、下放规划管理权限。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完善管理职能,确保城乡规划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各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区域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各类建设活动的调控作用。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镇、乡规划工作的领导。镇、乡政府要明确机关综合性办事机构承担规划管理职能,配备与《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职责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依法履行镇、乡规划管理职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规划管理体制的建立。 (二)完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划成果技术审查、专家咨询论证等制度,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成果的质量。要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对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城乡发展重大政策的宏观决策咨询作用,统筹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要坚持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规划制度,完善审议规则,提高审议效率和质量,为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各市(地)、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机制,注重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规划工作者要牢固确立规划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动服务的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一)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维护群众利益。要建立完善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纠正办法,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和市(地)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细化和明确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责和督查程序,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配套规定,明确对违法建设查处中“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程序,完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坚决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大《城乡规划法》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中的强制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一书两证“作为规划执法的主要依据,加大对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规划执法力度。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重新划分职责分工,建立规划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的现象。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四篇: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实施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最后更新:2005-09-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昆单位,驻昆部队: 通过多年的建设,特别是经过'99世界园艺博览会的成功举办,XX市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园林绿化现状离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有一定差距。为巩固绿化成果,把昆明建设成为国家园林城市和实现绿色生态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针对我市园林绿化工作存在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强对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辖范围 XX市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管理范围,主要是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个区的城镇所在地,市、区属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 二、审核制度 凡在管辖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改、扩建的单位将该项目的平面图及绿地规划设计图报园林局审核并加盖"XX市城镇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提高办事效率,市园林主管部门派人在市规划局设点办公。 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送审的绿地规划设计进行审核,做到规划设计合理、图纸与实地相符,工程竣工验收与绿化验收要同步进行。未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实地验收不合格的,所建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并加盖"XX市城镇绿化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 三、各类建设绿地指标要求 1、城市建XX县区范围绿地总指标。绿化覆盖率要求不少于35%,绿地率不少于30%,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 2、专用绿地指标。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绿地不少于25%;改扩建项 目不少于20%。一环路以外地区,新建项目绿地不少于3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30%。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新建单位绿地不少于40%,改扩建单位不少于35%。 3、道路绿化指标。新建道路绿化不少于25%;改扩建道路绿化不少于20%。 4、居住绿化指标。新建小区不少于35%;改扩建小区不少于30%。 5、公园、广场、小游园等公共绿地,绿地面积不少于70%。 四、依法查处违章建设项目,确保绿化规划的实施 在管辖范围内的城镇建设项目,未取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而进行建设或未按审核规划设计施工,擅自减少绿化面积或改变绿化方案,降低绿化水平的,均属违章建设。对违章建设的单位,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除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处理外,还应按照"拆房还绿"的原则拆除违章建筑,补足规划设计确定的绿地面积。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XX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办理"绿色图章"审批需提交材料 最后更新:2008-10-29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文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2.绿化景观设计方案平面图(蓝图,3份) 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图中须反映。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照图计算的绿地总面积和绿地率;乔、灌木,藤本的种植数量、规格,并计算出常绿乔木占乔木总数量的比例,和树木覆盖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比例两项指标。 3.绿化景观设计方案平面图光盘一份(autocad文档) 4.乔木种植平面图、灌木种植平面图蓝图各一份。 XX市园林绿化局绿化处 电话:5155466 第五篇: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发布单位】 XX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9〕54号【发布日期】 2009-06-17【生效日期】 2009-06-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9〕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推动“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科学性、综合性的调控作用,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 (二)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是编制、实施和管理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按照《城乡规划法》确定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责任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把握原则,科学指导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工作 (一)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要依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协调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要求和特点,编制、实施好相关规划,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 (二)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资源、环境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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