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写明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2、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认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对事实、情节方面有异议,应当抓住要点,予以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