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依据XX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XX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XX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XX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科技计划包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前者以服务民生,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后者以解决全市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为
2、目标,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农业与农村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发。主要包括处于竞争前阶段,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具有潜在广泛应用前景的战略共性技术;关系某一行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为某一领域技术发展或竞争技术开发作支撑的测试、试验手段和标准等基础共性技术。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
3、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第五条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及行政单位,均可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主动设计的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可征集XX市以外的高校、科研机构承担。 鼓励青年科研人员领衔申报项目。支持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引进国内外公益性技术和共性技术在我市推广应用。支持全市党政机关中熟悉市情、有相关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的研究者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
4、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集中受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管理,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科技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市科技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组织立项论证工作。 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XX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纳入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其中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资助经费不低于年度公益性科技计划总资助经费的80%。 资助经费不补助县(市)申报项目。 第九条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经费资助立项和经费自筹立项两种支持方
5、式。经费资助立项项目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视项目研发工作需要和预算合理性,原则上安排10万元以下的财政经费补助,采取一次性拨款方式。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科研条件、研发能力和自愿情况,对部分项目采用经费自筹的方式予以立项支持。 第十条项目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激励费、专家咨询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资助 经费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照相机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直接用于课题组成员的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5%,市科技局主动设计项目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激励费可不纳入事业
6、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或行政单位津补贴工资总额。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课题组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再额外收取因项目实施需要使用本单位有关设备、场所、水、电、气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性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加强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规范经费使用。严禁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在项目经费中变相领取劳务费,严禁编制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项目经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及用途。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科技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预期目标
7、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延期完成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应当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结余的资助经费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相关研究;市科技局批准结题、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的资助经费按原渠道上缴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软科学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主动设计软科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年度
8、进展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市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费自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可以委托给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按月将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或再评
9、价。 (二)评价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开,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绩效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予以激励,绩效不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或暂停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应重视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由公共财政资助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市科技局保留对该技术和成果进行推广和使用的权利。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要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书规定日期(含延期)申请验收,逾期一年后验收的暂停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2年。市科技主
10、管部门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经费、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三)科研信用黑名单在XX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专家参加市科技项目评估、验收等活动。对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较多的归口管理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三年,自发布之
11、日起实施。 第二篇:XX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XX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
12、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第二章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第五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
13、、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年度10月31日前发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科技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科技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 (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和
14、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申报科技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注册(或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另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十条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科技项目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科技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科技主管部门把通过评审或论证的科技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没有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不能批复科技项目计
15、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三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十三条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与开发、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开
16、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凡在XX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十五条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同时尝试实践贴息贷款、以奖代补等资助方式,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带动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 第四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第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7、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经XX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材料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
18、加工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科技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19、、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科技项目组临时聘用
20、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4080元/人次执行。 (十一)管理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
21、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乙方,下同)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指科技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技计
22、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五章科技项目预算的编制、评审与审批下达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科技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所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四章的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科技计划
23、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需同级财政部门配套的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套证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表附后)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设备费中,除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外,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
24、协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二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下达程序: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立项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进行专门论证后,确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对批
25、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要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第六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情况,通过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科技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与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经费预算是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程序重新报批: (一)科技项目预算总额、子项目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
26、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科技项目总预算不变,科技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科技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支出预算中其他费用,若确需调整,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科技项目实施期间
27、出现科技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科技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科技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由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
28、务人员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每年度终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活动情况表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表格附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总决算表附后),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九条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在审核总决算表时,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审核: (一)编报虚假预
29、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研科技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原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同级科技、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
30、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科技主管部门代为收缴,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项目。 第三十二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决算表及购置设备财产表。科技项目验收或
31、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三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监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监理的结果,
32、将作为调整科技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以及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不及时编报年终财务决算的单位,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科技项目。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取消有
33、关单位和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XX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
34、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XX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XX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的管理采取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的评审采取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为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
35、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并在合同书规定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七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培育和扶持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作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并逐步把
36、可以由社会承担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转移到科技中介机构。 第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4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战略,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关键性、共性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项目招投标,并实行课题制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当依据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
37、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XX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软盘; (二)XX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省略); (三)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或
38、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研发项目可简化部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 并按名单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项目考察 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出具书面综合考察意见。
39、 第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负责 审定项目并编制经费安排计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督处室对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计划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经审定的项目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签署意见之后,应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和考核指标以及经费安排,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
40、化,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鉴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以及项目的验收;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
41、基本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 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
42、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深入第一线,了解项目进展情 况、项目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变更 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否则,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研发资金。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
43、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XX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二)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 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
44、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合理性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对拨款项目一般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对借款项目一般采取书面验收方式。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需要现场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
45、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九)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第三十四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