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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玉井镇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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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玉井镇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管理服务工作 为了及时贯彻落实省人口委苏君主任在定西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我镇坚持以人文本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从抓落实、树典型、争优先的高度出发,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片领导抓落实,专干入户摸查、宣传的工作机制掀起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高潮。主要做了一下几点工作: 一、加大宣传,通过发放“生殖健康进家庭知识读本”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汇编”和群众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使群众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利益导向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为我镇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加大节育措施落实力度,通过入户摸底对计划生育重点对象加大督促和劝说,从而使节育措施落实率优先提高,稳定了低生育水平。 三、加快利益导向示范建设进展,以落实政策、培养典型、总结宣传、张榜公示来加快示范区建设进展。 四、深化“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活动,利用入户的有利机会,加强生殖健康宣传咨询,宣传生殖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村社站加挂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牌。 撰稿人:王向明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其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实行分级分类人口统计调查,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出生人口监测网络,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 第九条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生育审批权的市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 第十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XX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将户籍管理、婚姻登记、子女收养、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实行共享,方便群众办事,避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提供材料。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户口薄; (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已育者提供)。 申请人材料齐全且经核实无误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当场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不能当场开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在再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当场开具。 已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户籍居民按照规定享受婚前和孕前免费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咨询、跟踪随访等优生健康服务。 免费优生健康服务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以到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其提供的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等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控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优生健康服务。具体条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查环查孕、避孕药具和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输精管结扎术和输卵管结扎术、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其他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三)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前款规定所需的经费保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十五条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登记、查验被鉴定人或者受手术者的身份证明信息,并将鉴定结果和手术实施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自愿接受节育手术、参加优生健康检查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职工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职工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手术后7天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四)接受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的,休息3天。 (五)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按照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十七条职工的配偶怀孕不满4个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怀孕4个月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独生子女优待奖励;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高龄父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必要的扶助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地铁站、公园、广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流量设置专用的母婴室,按照母婴室建设标准配置设施,为妇女哺乳提供便利的条件。 女性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母婴室。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妇幼医疗机构以及普惠性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鼓励开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情况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承租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配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就业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就业帮扶。 第二十三条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良好以上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以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了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达标手续的单位,依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不参与具体生产经营的,可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但企业集团当年经营亏损的除外。 上述奖励经费,由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育龄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向其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移交计划生育档案。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接收。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经营地和从业人员的现居住地、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合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本企业、市场内各经营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育龄人员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协助做好随访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对超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其成员超生的,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区,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镇(街),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受到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对工资待遇作出处理。 计划生育未达标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单位及有关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计划生育年度综合考评不达标的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单位及有关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相关负责同志不得提拔;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以隐瞒、欺诈等不诚信方式骗取计划生育有关奖励和优惠待遇的,由原发放单位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和优惠待遇,并由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实施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时,未登记、查验被鉴定人或者受手术者的身份证明信息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作法与体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版权所有,文秘工作者共同的天地。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我区的流动人口也随之快速增长,今年,我区流动人口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出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综合节育率。 流动人口的到来为我区的 经济繁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流动人口流动性强,就业广泛,居住分散,成分复杂,且处于生育高峰期人群所占比例较大,这些特点为我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如何管住、管活、管好流动人口的生活、生育问题,已成为市场经济下计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面对严峻的挑战,区委、政府领导班子经过认真研究,确定以下工作原则和思路:一是按中央“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的方针来指导我区流动人口的各项工作;二是客观评价流动人口的作用和影响,既要正视其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加强管理,又要充分看到对发展本地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的积极作用,将其作为发展区域经济的资源和财富;三是党委、政府牵头,围绕地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眼于社会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将流动人口各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整体规划,通盘考虑,扎扎实实,力争形成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和采取必要的综合治理机制和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五是正确处理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和户籍人口工作的关系,两者要等量齐观,齐抓共管。多年来,我们遵循以上原则和思路,在区领导的重视和市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联系实际,扎实工作,初步在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探索出了一条以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分类管理为手段,以宣传服务为特色,以综合治理为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近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制约机制,实施齐抓共管。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计生、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重要单位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各部门结合实际,均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同时,建立共管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都要召开共管工作会议,签订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了由办事处计生办、派出所、工商、劳动、卫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上至下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大格局的逐步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管理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区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了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定时检查考核、通报,年终严格按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兑现。在公安、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工作中,年初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就计划生育齐抓共管情况进行专项部署,各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时,都必须查验原籍地签发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各共管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建立了镇、办事处牵头,计生部门业务指导,以镇、办事处“属地”管理为主,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新机制。 坚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我们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科学管理与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社区,建立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的工作模式。使流动人口和本地育龄群众在宣传培训、生殖保健、药具发放、咨询、就业服务等工作上一视同仁,享有“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等一系列同等的计生优质服务,让他们在异地有“家”的感觉,社区居委会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以及生活、工作情况,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婚育观念的转变及生殖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严把“发证”、“验证”关。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和办理制度。凡是外出人员必须到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把好“验证”关,将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建立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管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档案,严格流出关和流入关。对无婚育证、身份证、暂住证的“三无”人员实行重点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反馈信息。利用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不断提高交换平台的使用率,提高信息交换质量和反馈率,加强日常检查、指导、通报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使信息交换平台在双向管理服务中发挥出了应有的积极的作 用。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基础管理制度健全之后,版权所有,文秘工作者共同的天地。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就要看抓落实;抓落实的关键在于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为此,我们在经过对本地区外来人口的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后,决定按居住、经营、从业三大块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管理。 1、以现居住地为主, 将服务对象分类进行管理。 首先镇、办事处通过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详细统计,建立登记卡,摸清底数。一是摸清生育、节育措施;二是摸清流动人口服务需求。然后将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突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着力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将服务对象分为六类: 1.对初婚或已生育过子女但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作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纳入日常管理; 2.对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或单身流入的育龄人群进行非重点管理; 3.对未婚男女流动人口作为一般登记、验证对象跟踪管理; 4.对在此购房或有固定收入的按常住人口管理; 5.对租房无固定收入的夫妇重点监控其生育史、避孕史; 6.将其他流动人口作为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随访服务对象。其次,在流动人口居住较多的村、居发放自制的《流动人口服务证》。最后将工作重点放在三个方面: 1.以45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人群; 2.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为重点环节; 3.以流动人口聚居地为重点地段。在管理上坚持“三关”:即流出人口发证关、流入人口验证关、避孕节育跟踪服务关。 2、以经营地为主,落实对市场、门店的管理。为了落实对市场的管理,我们采取了以下办法:首先是由镇、办事处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计生责任书,镇、办事处计生办负责对单位计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与检查;二是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推行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层级管理。(具体做法是:首先市场主办单位与市场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市场负责人与外来人口签订合同书,明确计生义务。其次市场主办单位设一名计生干部,负责对市场和其它下属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指导;第三严格查验、督办《婚育证明》,市场在为外来人口办理执照和提供摊位时,严格把关,查验《婚育证明》、签订育龄妇女计生责任书。对未持证者,发放限期办理《婚育证明》通知书;第四市场对成年育龄人员登记造册、建卡;第五采取集中组织或分别督促的办法,让市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查。经过层层抓落实,使各市场的外来人口计生工作落到了实处。 3、以用工单位为主,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 我区各市、区属单位,招用着大量的外地工,我们本着“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与流动人口形成雇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人负责制。镇、办事处分别与这些单位签订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并把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年终考核中,使他们把外地工视同本地工一样管理,做好查验、督办《婚育证明》、孕情检查及政策法规宣传服务工作。 三、优化宣传服务,创造宽松、和谐的氛围 我们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中,把教育人、服务人提高到重要位置,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实行了颇具人性化色彩和内涵的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做到“四个到位”,实现管理、宣传、服务相统一。 一是宣传教育到位。认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特别是对“一法四规”的宣传,我们重点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声势浩大、广泛持久的宣传活动。开展“三下乡”活动,进村入户,利用张贴宣传画、开通广播、展出板报、散发传单、刷写标语等宣传手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二是“三生”服务到位。开展“四上门”服务:即送政策温暖上门、送婚育知识上门、送节育技术服务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三是优质服务到位。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访查制度。在驻区、区属各大医院设置了计生服务科室,在街道开设社区医疗服务诊所(中心),在各居委会设立了避孕药具专柜,在区计生服务中心集中技术力量,创造良好的技术服务条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医疗卫生单位,进村入户查环、查孕、查病、咨询,开展义诊服务活动。镇、办事处计生办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内流入的已婚育龄到社区医疗服务站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查环、查孕、查病。四是自我服务到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集贸市场和单位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吸收流动人口为协会会员,实行自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多种服务途径,拓展服务领域,推进优质服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仅要管理也要提供服务,在管理的同时,真心诚意地为广大外来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提高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才能“治本”,才能长治久安。为了最大范围地服务流动人口和确保服务的质量,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 一是搭建服务平台,实现一厅式服务。为满足外来育龄群众在务工经商的生活、就业等方面需求,我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劳动就业保障平台,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机会、宣传培训、避孕药具发放、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综合、系列服务,实现了一体化服务。具体措施为: 1、制定工作人员职责。为流动人口建卡立档,每年组织流动人口妇女享受免费查环、查孕、查病至少一次,无偿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2、对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郑重做出服务承诺; 3、建立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卡,实行信息化管理。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创业或再就业。二是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活动向纵深发展。 改善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技术服务软硬件条件,为开展优质服务打基础。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齐全、服务优质”的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档建卡工作,以流动育龄群众为重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人员实行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努力做好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婚前咨询、孕期保健、产前诊断、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妇女病防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全程服务。 三是落实孕情保健检查工作制。将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防止外来人口超生超怀。首先我们将组织网络优势与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设备优势相结合,组织辖区内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避免流动人口非意愿妊娠,及时发现救治患病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二是不断充实和完善孕检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孕检工作中,将孕检工作变成了以保健检查为主,同时融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以融洽双方关系;三是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补检,如利用计划生育服务车深入社区进行孕情检查,确保孕检工作得以有序高效运作,孕检率逐年提高。 四是丰富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知识。为使她们对避孕知识有更深的了解,社区居委会利用计生书籍、vcd光碟等进行宣传,还对当年采取上环、取环、节育、人流手术及产后42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随访,并送去慰问品、药具、宣传册,向她们宣传避孕知识以及产后的注意事项。社区“流动人口之家”还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生殖、保健等各项优质服务,为流动人口捉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使其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居民待遇”,从而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体会 多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要将工作真正抓好、抓落实,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是关键。即地区党政一把手必须对流动人口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对工作实行“三统一”:即统一领导决策、统一计划行动、统一检查考核。 2、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寓管理与服务之中。通过实施人性化的管理,以服务促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3、现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原则、办法是基本符合工作实际的,要取得实效关键是在抓依法管理、抓科学决策、抓工作落实。而要做到这些,必须落实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投入。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服务工作要更上一层楼必须实现与流出地管理部门更加密切的配合。现行双向管理的工作机制、方式、内容和保障措施还须调研、充实、完善。 5、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是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治本之策。我地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外来流动人口给予了比较全面、客观、正确的认识,他们不仅是管理对象,更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是资源、是财富、是市场。因此,我们在依法管理的同时,不断创造条件为其服务,建立了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宣传、同服务”的机制,使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在一片蓝天下,同享优质服务,共建第二美好家园,从而打动了人心、融洽了关系,取得社会管理效益和地区经济效益的双赢。 《人口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作法与体会》 第四篇: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 细则》的通知 韶浈乐党政办字[2008]7号 各村(居)委、驻镇有关单位: 《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XX县区乐园镇党政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与服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市民化服务”工作机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镇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书记担任,镇长、主管计生工作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责任人、镇辖派出所、工商分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管理与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象;对未婚女性人员要作登记,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对男性流动人员,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三、层级管理与责任。 (一)、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2、建立流动人口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规范管理与服务; 3、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建立建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更新档案信息,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5、按照“三谁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6、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7、指导村(居)委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8、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 9、负责对村(居)委、用工单位计生责任人、计生协管理员进行计生管理服务职能培训和指导,开展对村(居)委、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评估。 (二)村(居)委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2、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建档和上报工作; 3、协助镇做好《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 4、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镇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5、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6、配合区、镇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日常管理与制度。㈠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1、凡居住在本镇辖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其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 2、辖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口从居住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交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户籍外省的育龄人员、本省未婚女性)或《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3、流入辖区内的已婚育妇女是管理的重点对象,应自觉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执行现居住地镇、村(居)委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4、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一个子女后应在90天内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生育了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妇一方在40天内应落实结扎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人流引产补救措施。 5、外来已婚育龄妇女(除结扎一年以上者外),从居住之日起,每4个月不少于一次环情孕情检查。 6、外来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村(居)委《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处罚违约金。 7、外来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㈡出租屋管理申报制度 1、出租屋业主应与村(居)会签订《出租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按合同履行管理责任。 2、出租屋业主不得把房屋出租给在规定期限内未持有《婚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查环查孕而未接受检查、违反计生政策计划外怀孕的人员居住。 3、出租屋业主房屋出租后十五日内要将承租人基本情况用表格形式向村(居)委会申报,并作为奖罚依据。 4、出租屋业主要将承租人在出租屋居住期间内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变动情况及时报告所在村(居)会。 5、出租屋业主应督促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通知督促应查环查孕人员每季度参加村(居)组织的环情孕情检查,督促承租育龄人员办理交验《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报务证》,发现计划外怀孕人员应及时报告村(居)委会,并配合镇、村(居)委查处。 6、出租屋业主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承租人在出租屋政策外生育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㈢用工单位及雇主管理制度 1、镇辖单位、业主招用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雇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聘用、容留在规定期限内未持有交验《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应落实而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当年度政策外怀孕、出生未作处理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人员。 2、用工单位和雇主、法人代表是计生责任第一人,要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查证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孕情环情检查、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3、用工单位和雇主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做好对育龄人员所持的《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影印件的存档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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