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省第一批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申请办法
XX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请详细看完所有重点有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XX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做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XX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均需向XX省土地学会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并取得相应的土地规划资格证书。需要开展土地规划业务的单位应从推荐名录中选择土地规划机构。
第三条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乙级机构推荐名录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
土地规划甲、乙级机构可承担XX省内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XX省土地学会负责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省内土地规划甲级机构,负责乙、丙级机构的评选推荐、资格延续认定,及规划机构的技术培训等管理工作。XX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需了解更多其他要求和流程联系方老师:13632490-414
第二章申报与评选
第五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及以上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XX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1人。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六)XX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土地规划机构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土地规划机构任职或兼职。
第八条土地规划机构第一次申请加入推荐名录的,申请的资格等级从丙级开始。
第九条土地规划丙级机构从业满2年,符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条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两年一次,于偶数年的3月份受理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选推荐申请。
第十一条土地规划机构申请加入推荐名录,需向XX省土地学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三)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文件、任职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证明材料;
(六)办公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七)XX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机构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丙级机构评选推荐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评选推荐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XX省土地学会秘书处予以受理。
(三)考察。XX省土地学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
(四)评审。XX省土地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审定。由XX省土地学会理事长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评选推荐结果在XX省土地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XX省土地学会发布推荐名录,并颁发统一格式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的管理,已列入《XX省土地规划乙、丙级推荐名录》的机构,以团体会员方式申请加入XX省土地学会。
土地规划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需参加XX省土地学会组织的规划业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并取得XX省土地学会颁发的培训证书。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五条XX省土地规划乙、丙级机构推荐名录(土地规划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规划机构需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业绩报告,并附业务合同书、项目审批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土地规划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XX省土地学会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经重新认定后加入推荐名录,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土地规划机构提出资格延续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延续认定申请书;
(二)土地规划资格证书;
(三)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文件、任职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近两年的业绩清单。业绩清单须附与项目委托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书、项目审批文件等资料;
(六)技术人员参加XX省土地学会组织的规划业务、技术培训证明;
(七)XX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从推荐名录中除名,规划资格证书逾期作废。两年内无土地规划业绩的,不予延续认定,根据情况作出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办公场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XX省土地学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土地规划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第二十一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乙、丙级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在全省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XX省土地学会网站发表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因歇业、破产及其他原因终止从业活动或退出推荐名录时,需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认定有下列行为的土地规划机构,予以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评选推荐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XX省土地学会举办的规划业务及技术培训的;
(四)未按时报送机构年度业绩报告的;
(五)采取恶意竞争、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土地规划业务的。
第二十四条经认定有下列行为的规划机构,已列入乙级推荐名录的,由乙级降为丙级并予以公布;列入丙级推荐名录的,从推荐名录中除名,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二)单方面未按合同规定完成规划工作,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从事土地规划业务的;
(四)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评选推荐等级要求的;
(五)被省土地学会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经认定有下列行为的规划机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乙级或丙级推荐名录的,从推荐名录中除名,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在评审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或分包土地规划业务的;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和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六条从推荐名录中除名的土地规划机构,自除名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其加入推荐名录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XX省土地学会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责任制度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外省土地规划甲级机构在XX省内从事土地规划业务的,需到XX省土地学会登记备案,并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XX省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湘土学发[2008]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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