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公证书()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原住省市路号(或现住在国)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曾用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已在境外。 2、如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曾用名的确切时间,可不写“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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