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承包合同公证书()字第号 兹证明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承租方代表(承租经营者)或承租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相应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租赁合同; 2、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在证词中列明; 3、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4、其它类型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参照此格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