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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752487 上传时间:2025-01-1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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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强化责任机制,规范其验收,保证项目实施效果,按照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和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签订XX市重大科技计划合同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技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管理部门

2、,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计划科组织、主持。 第五条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组,以会议审查和实地考察相合方式进行。 -1- 第七条验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组可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项目验收

3、工作一般在合同任务完成后半年内进行。需要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在项目验收工作前进行。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理由,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九条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XX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请表及资料报送市科技局; (三

4、)市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四)验收组织部门于验收前,将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安排通知 被验收单位。并保证验收组成员有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验收资料; (五)市科技局组织主持验收。验收组成员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作出个人书面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主持部门; (六)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供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XX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市科技局对该项目的批件; (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5、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计划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六)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七)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它有关材料等作出客观的、公正的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验收组成员应在认真审阅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评议、答疑和现场考察等方式,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

6、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验收单位应对所有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组或中介机构应对验收的准确性负责,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复议。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

7、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统一下达XX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有关手续。验收证书可作为重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8、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形成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项目完成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或“未通过验收”,通过整改还不能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并今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请的所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在验收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项目负责人、 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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