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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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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94号 XX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XX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XX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有明确的项目承担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承担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2、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课题、项目分类管理。课题管理一般只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下半年发布次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方向、时间、渠

3、道和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与我市合作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人才和配套经费,必备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是项目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并以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

4、为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经有关行业或基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向市科技局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不提交);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按照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对申报的重点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三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拨付科技

5、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方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咨询或中期评估; (五)督促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帮助协调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时填报进度表,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

6、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咨询、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时填报市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的时限为3年,但可以逐年滚动立项

7、。重点项目的实施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决定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视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部份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按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在完成项目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

8、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及项目完成书面总结;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可聘请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

9、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5日内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10、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承担者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除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工

11、作原则和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专家本人同意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咨询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姓名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及财务等部门

12、的监督作用,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部门监督,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监督员、监理员、特派员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或有截流、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严禁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实施内容和指标,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 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

13、市科技局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XX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单位】 XX省XX市 【发布文号】 XX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日期】 2007-05-08【生效日期】 2007-05-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市 XX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XX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XX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实

14、施。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XX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XX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有明确的项目承担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承担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

15、理。 第五条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课题、项目分类管理。课题管理一般只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下半年发布次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方向、时间、渠道和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

16、定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与我市合作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人才和配套经费,必备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是项目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第十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并以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为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经有关行业或基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

17、,向市科技局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不提交);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按照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对申报的重点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章项目实施

18、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方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咨询或中期评估; (五)督促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帮助协调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时填报进度表,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19、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咨询、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时填报市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项目实施的时限为3年,但可以逐年滚动立项

20、。重点项目的实施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决定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视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部份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按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在完成项目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者在完

21、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及项目完成书面总结;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可聘请熟悉专业技

22、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5日内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项目合

23、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承担者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除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

24、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工作原则和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专家本人同意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咨询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姓名和咨询

25、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部门监督,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监督员、监理员、特派员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或有截流、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 第

26、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严禁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实施内容和指标,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标准 1目的为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加快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河南分公司技术装

27、备水平,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适用于河南分公司。 3内容 3.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 3.1.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河南分公司每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河南分公司用于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3)按财务制度允许在管理费用内支付的资金。 上述三方面的资金总量按不低于河南分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掌握使用。 3.1.2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仅限于由河南分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生产、管理及科研单位。 3.1.3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8、统一管理,每月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批准后,由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科技项目轻重、主次和进展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3.2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 3.2.1凡属于能够促进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降低能耗及其他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加强河南分公司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且在河南分公司范围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都可以作为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立项。 3.2.2科技项目原则上由河南分公司直属的某项新技术的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立项

29、申报表。 3.2.3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事先进行预可研,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向和河南分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2)预期在技术上能达到的水平,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较; (3)从国家产业政策、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基础条件、市场情况、社会文化环境、资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应具有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以及技术上的可靠性、应用上的可行性; (4)对预期取得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回报率等方面综合评估,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计算依据; (5)从研发人员条件

30、、物质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考虑,按计划目标和进度实施的可行性。 3.2.4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应于每年的8月31日前上报技术开发部,由技术开发部组织初步论证。根据初步论证结果,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论证。 3.2.5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所必需的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按年度向技术开发部申报购置计划,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若未列入科技计划,但是科研急需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向技术开发部申请购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年度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3

31、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由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技术开发部组织分公司内部有关专家进行初步论证和筛选,筛选出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1科技项目的初步论证和筛选工作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实施。 3.3.2对于各直属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具体落实和审查,关键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须通过专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和筛选。 3.3.3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核定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本

32、年度技术开发资金情况,由技术开发部编制年度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计划草稿,上报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4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草稿,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查、论证、确定后,根 据中铝股份的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由河南分公司下文转发确认。 3.4科技项目的实施 3.4.1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4.2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立即组织编写开工报告,并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报送技术开发部。开工报告经技术开发部审批后,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的实际情况,由技术开发部分期签发

33、“技术开发部项目拨款通知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项目所列经费方能支出。 3.4.3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后报送技术开发部,经技术开发部批准后,开始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可与开工报告同时报送技术开发部。 3.4.4科技项目原则上应由河南分公司内部组织技术力量实施,但确因技术方面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必须与河南分公司以外的单位(含河南分公司财务预算以外的单位)协作开发,按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由技术开发部代表河南分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协议书或委托合同书。 3.4.5科技项目涉及的建筑安装工作,原则上由分公司内部施工单位承担,特殊情况需要外委时

34、,按河南分公司外委工程管理办法执行。施工的现场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配合与协助。工程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意见,技术开发部负责验收。工程结算由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初审,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其中,属于外委工程的结算,须经外委办进行复审。 3.4.6技术开发部具有对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的职责,并对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同时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负责。对于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技术开发部有责任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根据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在年中对年度科技计划进行调整。 3.4.7科技开发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所属科技项目的开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

35、不得私自挪作它用。对于挪用科技开发资金的情况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该项目费用的开支,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条件变化需要变更的款项,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报请技术开发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3.4.8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在承担河南分公司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时,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开发费、设备使用费、劳务费、加班费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可说明加班原因及人次数,由技术开发部核准,按河南分公司有关规定开支,并从当年

36、度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4.9凡承担科技项目的河南分公司各直属单位都必须填报“科技活动有关数据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上报技术开发部。每年年终前,无论项目是否已完成,各单位都应将所承担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技术开发部递交较详细的书面专题报告。 3.5科技项目的验收和鉴定 科技项目的验收和鉴定,按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标准进行。 3.5.1科技项目完成,并正常运行36个月后;项目提出单位可向技术开发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报送: (1)项目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由开发单位编写); (2)操作使用手册和维护说明书(由开发单位编写); (3)用户使用报告或运行报告(由使用单位出具);

37、 (4)技术指标测试报告(由法定检测单位出具); (5)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由开发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经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认可); (6)经费使用决算表(由项目提出单位出具,财务部门签章)。 技术开发部根据上述材料以及申请验收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3.5.2科技项目的验收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验收条件应以项目立项时所提出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目标值等为依据,并严格审查必须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有资本性支出的科技项目完工后,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应按照河南分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上报技术开发部。经技术开发部、装备能源部、档案馆和其他有关单位审查合格后,移

38、交档案馆管理。 3.5.3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按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3.5.4有资本性支出的科技项目完工后,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合技术开发部、财务部和装备能源部及时按河南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完工项目的转固手续,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重大项目完工后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3.5.5对于通过验收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河南分公司各直属单位可申报河南分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具体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办理。申请“合理化建议奖”的项目,不能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 3.5.6对于做出创造性贡献、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并通过半年以上运行已取得重大经济效

39、益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申报上级部门进行鉴定,并申请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 3.5.7科技项目通过验收正式投运后,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固定资产属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已完成项目的管理,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新项目能在生产和管理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直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已完成的投资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进行23年的跟踪检查,每半年向技术开发部上报一份项目运行情况跟综检查表,努力将所应取得的效益落到实处。 3.5.8科技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中国铝业股份公司所有。 3.5.9科技项目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成果,可申报专利,具体按专利管理规定办理。

40、附加说明: 本标准起草: 本标准审核: 本标准批准: 本标准由技术开发部归口、负责解释。 第四篇: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和XX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XX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原则上由在XX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 (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

41、目要立足原始创新,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产业类项目要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项目采取前资助、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1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评估、公示、中期检查、合同制、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回避、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审评估。所有前资助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对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公示制度。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应予

42、以公示,接受监督。 (三)中期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和有关报表。 (四)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前资助项目签订XX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审、评

43、估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监察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委 2托第三方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经查实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以及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题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一)项目的立项、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二)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及专家遴选等统筹工作; (三)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策划、计划指南编制,并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管理; (四)市科技局条件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参与计划项目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将有关项目的部分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局属单位或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和企业库为基础的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审定 3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征集)、评审(或评估、招标)、审批、公示、签约等五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项目指南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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