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根据XX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的实施成效,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经市科技行政部门立项的市级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类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大、重点和一般科技项目。 市级科技项目的验收适用本办法,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的验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重大、重点科技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一般科技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验收方式。 五、会议验收的应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5至9名
2、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验收组的技术专家在专家库中抽取。本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专家。验收组专家中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同书(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发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情况; (三)项目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取得的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的实施年限,按时完成确定的研发任务和指标,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项目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
3、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或一般项目申请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 (四)报告中涉及的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 (六)项目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审计或财务决算报告。 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资助2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计划项目,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项目经费审计(决算)报告应对照项目合同书(申请书)经费预算科目内容,客观、准确地反映该项目的研发总投入,包括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资助经费、地
4、方及部门配套补助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并提供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资助经费的支出明细表。 八、项目经验收后,作出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对照项目合同书(申请书)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主要研发内容、技术指标和知识产权目标,各项经济指标完成70%以上,自筹经费到位80%以上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1、项目合同书(申请书)规定的主要研发内容未完成的; 2、项目合同书(申请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未完成,或主要经济指标完成不足70%,或自筹经费到位不足80%的; 3、提供验收的材料不全,或发现数据不真实的; 4、市科技发展引导
5、资金资助的经费挪作他用,或项目经费使用违反规定的。 九、对项目按期验收不合格的,在实施期满后12个月内,经整改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可再次申请验收。 十、对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前2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的书面申请,经县(市、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延期的项目,展期自项目实施期满的次月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对申请延期未获准的项目,应按时申请并组织验收工作。 十一、在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项目中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
6、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研究开发工作无意义的。 申请中止的项目,按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对未获准中止的项目,应按时申请并组织验收工作。 十二、市科技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的受理、审核和验收备案工作。项目验收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管业务处室会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对申请延期和中止的项目,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三、对市本级及市区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列为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处室组织验收;列为一般科技项目的委托所在区科技局、市高新园区高新产业局组织验收。对县(市)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委托所在县(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十四、各县(市、区)科技局、市高新园区高新产业局在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将结果报市科技局审查及备案,由市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十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XX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发布机构:XX市科技局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