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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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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考 田仲茂 XX县区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先后采取过不少计划生育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特别是2000年开展“少生快富”工程以来,XX县区一改以往大一同的行政强制手段,从行政处罚转向利益导向机制,在一项项民生新政的推动下,优生优育等现代生育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人口数量增长过快得到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素质稳步提高,XX县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可喜局面。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其它兄弟市、县相比,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复杂的人口结构、落后的生育观念都严重制约着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如

2、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新的工作机制,整合现有社会资源,构建良好的人口环境,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成为XX县区当前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这里仅从几个层面谈谈自己的一点认识和见解。 一、基本概况 XX县区位于宁夏南部山区,六盘山西北麓。区划调整后,全县总面积4989平方公里,共有5个镇、12个乡、1个街道办事处、一个甘盐池管委会、1个涵养林管理处。8个居委会,166个行政村,1151个自然村,为全区第二大县。 2008年底,全县总人口43.76万人,有回、汉、东乡、满等十四个民族,以回族为多,有29.66万人,占总人口的67.8%,其他少数民族1千多人。境内70

3、%以上为黄土丘陵及山区,属半干旱型气候,由南向北气候逐渐干旱,年平均降雨在400-200mm之间,交通条件差,经济文化落后。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标准,XX县区每 平方公里能够承载15-20人,现人口密度为87.7人/平方公里。由于我县人口基数大,人口年龄结构轻,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妇女数量较大,现行“ 一、 二、三”的生育政策,更加大了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现有工作人员157名,其中管理人员40人,技术人员117人,这也意味着每3741.8人仅拥有1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这与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要求相去甚远,也严重制约着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4、 二、存在的问题 根据本人在工作中的调研与观察,当前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亮点不亮”。自2000年开展少生快富工程以来,XX县区计划生育工作迈进了一个新阶段,少生快富工程彰显出巨大的生命力,县委、县政府也将其定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亮点工程, 2、女儿户绝育工作依然是难点工作。 3、流出人口比例较大,造成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难度大。 4、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 5、基层工作繁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数少,工作难度大。 二、整体原因分析 就全县乃至全区范围内来看,存在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一是经济发展慢。自从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XX县区绝大

5、部分农村只是解决了温饱问题,与达到小康水平还相差很远,加之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家庭养老仍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养老方式。因此,在农村重男轻女、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不生儿子不罢休等旧的传统生育观念仍然普遍存在,致使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难做。 二是生育观念落后。中国几千年旧的生育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尤其在农村,显得更为突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家族势力”、“传宗接代”等旧的封建思想在部分农村人们的头脑中仍根深蒂固,难以根除。 三是人口流动性增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尤其是从农村流向城市、流向异地的人口越来越多,部分育龄群众为了躲生、逃生,在异地间不断流动,有的可

6、以说是流入地见首不见尾,流出地既不见首也不见尾,音信全无,更谈不上计划生育管理。 四是管理手段单一。前几年,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靠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这些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虽有效地控制住了人口增长的突出势头,但也一度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干群关系。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连续出台了“七不准”,“十禁止”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和行政行为,一改过去行政强迫命令的作法为依法治理计划生育,从而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良性发展之路,然而,我们的农村基层干部却对此普遍感到不适应,在计划生育工作面前束手无策,出现了“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全用,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敢用”的局面。那些超生的群众也懂得利用这

7、些法律来抗拒处罚,以致对计划生育工作失去信心,总认为还是过去的行政手段有效,用的顺手,干的痛快。 三、个体原因分析 1、2000年以来,我县把实施“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和落实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作为引导广大群众从根本上转变婚育观念,推动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创新运行机制,规范奖励扶助对象资格认定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使两项制度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显现出勃勃生机,亮点频闪,成为我县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形象工程,民心工程,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截止2007年底已覆盖全县18个乡镇,涉及到161个行政村,基本实现了村村有少生快富项目户。5313对夫

8、妇积极响应了少生快富政策,目前累计兑现项目资金1400余万元;305位60岁以上的计划生育老人享受到了奖励扶助资金。但是,由于我县属于大山区地带,机械化程度不高,农业生产主要依靠劳动力,而男性劳动力多的家庭,农业生产发展就较好;特别是在近年随着外出务工热潮的不断增加,男性劳动力更成为农村家庭经济收的主要创造者。因此,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并不能作为解决我县当前人口和计生工作的“万灵丹”,说到根本,还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XX县区1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农民的经济收入悬殊较大,有一小部分农民的收入达到小康,有的还在温饱线挣扎。违法生育的富裕家庭在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拿得出钱,由于征收力

9、度不够,有钱也赖着不交,这样某方面在违法生育问题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反面作用;贫困的家庭却是越生越穷,他们认为,反正我没钱,随便你罚。在看待计划生育国策时,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交钱,没有意识到这是一项警告和处罚的制度,旨在控制我国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各乡(镇、管委会)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上也存在违规行为和不作为的现象。 四、对策和建议 首先,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俗话说。计划生育天下难,一把手出面就不难。计划生育工作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涉及千家万户,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单凭计生干部是不行的,党政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亲自过问,才能把计划生育工作抓好,做到“

10、两手抓,两手硬”,在人、财、物上予以大力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计生目标责任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 票否决”,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经济、政治利益挂钩,严格奖惩,不讲情面,不徇私情,使乡、村两级真正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计生专干具体抓”的局面。 其次,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的宣传力度。县、乡、村三级要切实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的首位工作抓紧抓实。要注重宣传教育的层次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宣传教育内容上,要在宣传政策法规、科普知识等宣传的同时,突出将党的奖惩政策宣传到位。在宣传教育形式上要多种多样,要通过办“五期教育”学习班、电视、黑板报、宣传展板、咨询点,刷写标语口号,组织宣传

11、车,表演文艺节目等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同率,对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率,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参与率和满意率,确保宣传教育不留“死角”,尤其是对农村计划生育问题存在较多、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地方,要当作重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加宣传教育次数,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三,切实抓好“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少生快富项目户的奖励资金能再有所提高,使实行计划生育户更明显地感到政治上的光荣,经济上的实惠;全面落实“优先”政策,即结对帮扶贫困户、致富信息和技术、扶贫款等各种优惠政策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户;切实落实少生快富“一本通”制度,利用县人口和

12、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特点对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形成帮扶合力,让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尽快富起来,使广大群众相信既然少生了,就一定能快富,从而达到以身示范的良好宣传效果。 第四,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抓计划生育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计划生育发展的需要,必 须变行政手段为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于少数违法生育又不接受处罚的“尖子户”,司法机关要大力配合、支持县、乡(镇)政府,坚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坚决杜绝司法机关不作为和“该征不征,助长违法生育”的现象发生,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

13、 第五,多管齐下,各方配合,健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机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舆论的方法多管齐下,由党政、计生、司法、监察、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履行执法职责,明确界定处罚,一定要实事求是,在政策面前一视同仁,处罚到位,形成计划生育执法网络,健全综合治理的机制,多管齐下,严管重罚,使违法对象逃不了处罚,畏惧害怕,感到耻辱,合法生育的受到尊重,感到光荣。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有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 第二篇: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建设民主法制国家是我国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依法行政则是

14、现代法制国家所公认的一项行政管理基本准则,它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制转变的历史进程。党的十五大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全面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把我国现代化建设全面推向21世纪的治国基本方略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党的十七大上又提出了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对科学发展,提高执政能力、全面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

15、求。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因此,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的人口发展进入了一个统筹人口问题的新的阶段-低生育水平时期,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16、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与政策要求提出了纲领性的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配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以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坚持依法行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解决低生育水平下的人口问题,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又好又快发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战略任务。 一、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人大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宪法修

17、正案的形式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党的治国方略有了宪法依据,我国进入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党和国家确定依法治国的战略意义在于“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第一,人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制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18、的权利。第二,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的各项工作,换句话说,就是将国家的各项工作严格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充分发挥法律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特殊作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第三,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第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树立法律的权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和核心。人民群众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和选出国家机关后,最重要的就是要使法律得到实施。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据统计,80%的法律都有赖于行政机关去执行,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国家的兴衰,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幸福,在相当程度上

19、都寄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可以说,离开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重要的支柱。国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应该而且必然成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历史使命。 (二)依法行政的含义及本质 1、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依法行政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

20、的资格和条件。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具体包括:一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赋予的;二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主体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规定,也要遵守

21、程序性规定。 (3)行使行政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具体包括: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二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三是责任与违法相对应,违法必须受追究;四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和公务的要求,行政公务人员还有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如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2、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这是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

22、利最严重的方式。行政权力同其他权力一样,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力,其本意是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其主体在本质上应该是非人格化的(这一点与权利是不同的,权利的主体应该是而且必须是人格化的,这样才能使支撑权利的利益在取得、分配和维护上落到实处)。但是,行政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又必须靠有意识、有个人利益取向的特定人来行使,因而又有一种本能的人格化倾向。这种人格化倾向使行政权力往往成为谋取私利的主要根源。历史经验证明,只有用反映多数人意志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行政权力在行使中出现人格化倾向。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行政权力,才能解决行政权力的双刃剑、双重性问题。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一)人口和计

23、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就是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主要是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监督、检查生育政策、人口计划、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审批、确认和发放有关证件,依法维护广大群众在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模范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进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对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判决和裁定的管理相对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现阶段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刻不容缓。 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为。1982年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24、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法规来进行管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此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及2006年9月

25、XX省人大审议通过的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等计划生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规范人们婚育行为、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必须稳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继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行为也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决不能游离于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之外。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通

26、过依法行政来保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长治久安。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落实基本国策、维护群众生育权的治本之策。由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我国政府必须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以此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民不仅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利,而且享有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国家繁荣昌盛和民族兴旺发达,有利于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的文明幸福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体现了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 一、民族利益与家庭利益的统 一、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 一

27、、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统一,是一项造福于民的伟大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又是一项群众性极强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能否正确处理、疏导和化解矛盾,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关系到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

28、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体,也是计划生育的主人。当前,提高群众满意度的基本途径就是依法行政,转变作风,进一步强化广大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对法律负责和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把依法行政和为民执政的思想植根于每一个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去。通过依法行政,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权益,在群众“最盼”上赢民心,在群众“最怨”上改作风,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

29、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和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国生育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要稳定低生育水平。一些地方执法不严,没有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造成违法生育比较严重。少数地方政府给计划生育部门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导致放水养鱼,以罚代管。违法生育直接影响着“一低”战略目标和人口控

30、制目标的实现以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如果不依法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就不能稳定低生育水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必将产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需要注重用法律手段来引导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保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的规范性来解决行政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盲目性;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同时,也要用法律法规来明确和调整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实现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依靠法律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人和事进行打击和制裁。这一切决定了新时期

31、保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合法 合法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根据这一原则,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活动中既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既要做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亦要做到抽象行政行为合法。(1)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例如,在我国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享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

32、。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处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2)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本辖区的计划生育事务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时,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凡违反、超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制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若违反或超越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设定收费、罚款项目,则是无效的。(3)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3、,遵守法定程序。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符合法定的时限、方法、步骤等程序要求,不得越权,亦不得失职。如,依法审批、发放生育证,出具或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不能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随意收取罚款或实行关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合理 合理性原则是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它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近年来,在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落实,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基础上,把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落实。所谓“自由

34、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1)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符合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至上的宗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如,计划生育部门依照职权可以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行为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行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无权于公路设卡,借口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而收费或罚款。(2)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必须恰当、公正。恰当,就是计划生育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相适应,轻重有度。公正,就是在处理具有相同违法行为或类似情节的不同对象时,应当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35、对显失公允、不符合惯例、违背传统或公众意志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消或纠正。如,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3)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应当合乎情理。如,计划生育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对象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当事人的财产,执行时应考虑本人及其所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应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生产工具等。再如,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即体现了这一原则。 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

36、法行政必须做到相统一 以往,在讲到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时,往往强调的是要求群众履行法定义务,而忽视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注意保护或实现他们法定的合法权益。这些合法权益有:(1)合法权益保障权,即人身、财产、名誉权不受侵害,奖励优惠政策得到实现的权利;(2)生殖健康权,即获得生殖生理、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教育,避孕节育技术指导、服务、咨询,生殖保健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帮助的权利;(3)家庭发展优先权,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生产力水平下,因响应国家号召、少生育子女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由国家通过计划生育“三结合”等方式予以补偿,优先帮助其尽快生产致富的权利;(4)优先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即在我国社

37、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新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成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及其家庭优先照顾的权利。实行依法治理计划生育,除国家及地方立法要体现上述原则,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更应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政策和具体行政行为中体现上述原则,加大服务力度,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管理模式向服务型管理转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巩固依法管理成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做到职权法定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计划生育的立法强调严守法律授权的原则。这是因为:(1)现阶段我国立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加大行政法的立法力度,强化行政约束和监督,计划

38、生育行政不能违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为违法;(2)计划生育相关领域的立法正在逐步完善,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符合计划生育地方法规的规定,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也即违法。(3)司法部门自身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正在健全和强化,群众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增强,计划生育部门只能靠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来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否则只能承担行政诉讼败诉所造成的负面后果。因此,无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严守法律授权的原则,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不得超越国家行政法、基本法和相关部门法的规定 三、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原

39、因 (一)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领导不重视。由于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基层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压力大、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正确处理抓紧与抓好的关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心存顾虑,没有将其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个别地方没有及时调整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没有落实到位。个别领导干部认为抓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软任务,看不见摸不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地方党委中心组从未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工作中,喜欢凭主观臆断,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有时为本单位利益或个人私利,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

40、纵容。少数地方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依法行政工作均由执法大队和监察室承担,相关法定职责难以落实到位。特别在基层乡镇没有将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专项保障,对落实依法管理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2、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少数地方仍然留恋过去以强迫命令的“人治”做法,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执法违法等不规范行为。少数地方行政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与育龄群众签定的合同违反规定,擅自超限额设臵违约金,有的合同内容显示群众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有的地方涉嫌乱收费乱罚款乱拉群众生产生活用品等。执法主体不符合要求。在行政处罚中,仍有计生部门越权替代卫生、药监等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中存在

41、有效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现象。多数案件只有本人谈话笔录,关键证据不足比较普遍,对违法时间、地点等法律事实没有涉及,缺少当事人户口薄或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复印件;有的对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不能对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作出正确评价;有的对怀孕14周以上政策内引产没有出具县级相关证明,在未得到当事人认可和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擅自取消再生育指标等。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征收中普遍存在执行“上限”或“下限”、擅自扩大处罚范围和随意降低标准现象;有的地方标准不一,随意性强,甚至没有征收或不立卷征收,不出具规范票据,收支两条线不能执行到位。法定程序没有很好遵守。在依法确认、许可、审办、审领等过程

42、中,县级把关不严,审批材料不全,审批超越法定时限,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群众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没有得到维护;有的执业许可审批没有专家现场评审材料和签字等。 3、奖罚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和维护。政府承诺的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低。由于区域经济不发达,县乡财政困难,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费、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奖励费等优惠政策兑现落实的不够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政策,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主管企业员工及部分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应享受一次性奖励金难以保障。群众依法维权的救济渠道较窄。各级人口计

43、生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少数地方信访机制不健全,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程序不规范,查处不到位,个别地方群众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对违法生育案件,强制执行难度大,非诉讼案件执行成本高,影响了案件执行到位率,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从而造成有钱的“能生”、无钱的“赖生”、落后的“想生”、外出的“躲生”等现象十分突出,后果是“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 4、管理服务措施不到位。随着人口大量流动、城乡结合部农转非人员增加、再婚生育、非婚生育、取消强制婚检,特别是长期人户分离现象,增加了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管理难度,出现“空档”,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给流动人口在流动中超生、

44、躲生留下了很大空间,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部分XX县区居民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少数早婚、私婚、非婚同居,假双胞胎、假收养、b超违法使用导致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党员干部和职工、当地所谓的名人、富人为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亲生子女申报为收养,钻政策空子。综合治理的措施难以到位,奖惩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难落实,处罚力度不到位等造成违法生育者逍遥法外。 5、行政制度监督不得力。目前各地虽都建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监督检查、考核评议、过错责任追究、首问责任、公开承诺等制度,但多数只是印在纸上、挂在墙上,具体落实还不够到位。在人口和计划生

45、育工作中,基层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依法行政、民主办事、违法作为的现象,但法律赋予基层人大对政府及其所属计生部门的监督职权没有充分发挥,多数还停留在表面上,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有些村干部在计生问题上对群众严,对自己或对亲戚、朋友搞特殊。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有的群众则“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认为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的事,自己不违法,对政府依不依法无所谓,监督不力。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

46、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受我国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影响,“官贵民贱”的传统观念还相当严重。有的基层干部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就是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存在“法外特权“思想,希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来解

47、决,片面强调执法的强制性、单方面性、不平等性,认识不到行政执法活动如果违反法律法规,不仅无效,而且要承担违法责任。有的基层干部明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中存在着违法现象,因为长期如此普遍存在,也就见怪不怪。因此,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依法管理重视不够,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计生干部执法水平低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主观原因

48、。由于各方面原因,多数基层计生干部,对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的驾驭能力差,具体表现为对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不重视收集证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文书制作不规范等。许多执法干部,没有经过正规院校学习,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执法资质,有的虽有资质但执法素质和专业知识较差。目前一方面要求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又大力提倡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为了保稳定,少数计生干部多是利用感情方式来干计生工作,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只求工作上过得去,不求工作上过得硬,在执法中滥用权力,甚至有一些违法活动,造成“党员干部(主要是村两委干部)超生处理不到位,有钱人超生不算贵(意为出钱即可超生),穷人超生处罚无所谓(意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现象。 3、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是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客观原因。从群众自身方面看,有历史因素、传统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的种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群众很少主动接近法律、接受法律,其法律意识大多是被灌输的,消极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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