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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Copper Co.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
铜 精 矿 供 需 合 同(点价)
合同编号: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一、货物名称、供货时间
1、供方2012年向需方供应铜精矿含铜不低于5800吨。
2、供货时间及数量计划安排如下:
时间
全年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含铜量(吨)
5800
3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3、当月供应计划执行期限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
4、本合同所指铜精矿参照Q/YTGG.YJ.J03.08-2010标准执行,粒度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二、铜精矿质量
1、铜精矿含水不得大于14.00%,若大于14.00%需方拒收,如误进厂水分大于14.00%每超过1.00%,按每吨矿(干重)扣款5元,不足1.00%部分,按比例扣款。
2、砷的含量不得大于0.50%;
A:若0.60%≥含砷>0.50%,以0.50%为准,每超过0.10%,按1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0.10%部分,按比例扣款。
B:若1.00%≥含砷>0.60%,以0.60%为准,每超过0.10%,按3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0.10%部分,按比例扣款。
C:若1.50%≥含砷>1.00%,以1.00%为准,每超过0.10%,按5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0.10%部分,按比例扣款。
D:若2.00%≥含砷>1.50%,以1.50%为准,每超过0.10%,按10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0.10%部分,按比例扣款。
E: 若9.00%≥含砷>2.00%,以2.00%为准,每超过0.10%,按20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0.10%部分,按比例扣款。
F:含砷>9.00%,需方拒收。如误进厂不退货,按需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处理。
3、铅不得大于2.00%;
A:若5.0%≥铅>2.00%,以2.00%为准,每超1.00%,按3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部分,按比例扣款。
B: 若7.00%≥铅>5.00%,以5.00%为准,每超1.00%,按12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部分,按比例扣款。
C:若铅>7.00%,需方拒收。如误进厂不退货,按需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处理。
4、锌不得大于4.00%;
A:若9.00%≥锌>4.00%,以4.00%为准,每超1.00%,按3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部分,按比例扣款。
B: 若13.00%≥锌>9.00%,以9.00%为准,每超1.00%,按12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部分,按比例扣款。
C:若锌>13.00%,需方拒收。如误进厂不退货,按需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处理。
5、铋+锑的含量不得大于0.50%;
A:若1.00%≥铋+锑>0.50%,以0.50%为准,每超0.10%,按2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部分,按比例扣款。
B: 若2.00%≥铋+锑>1.00%,以1.00%为准,每超0.10%,按4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部分,按比例扣款。
C:若铋+锑>2.00%,需方拒收。如误进厂不退货,按需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处理。
6、氧化镁的含量不得大于5.00%;
A:若10.00%≥氧化镁>5.00%,以5.00%为准,每超1.00%,按6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部分,按比例扣款。
B: 若20.00%≥氧化镁>10.00%,以10.00%为准,每超1.00%,按12元/吨矿(干重)扣款;不足1.00%部分,按比例扣款。
C:若氧化镁>20.00%,需方拒收。如误进厂不退货,按需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处理。
7、供方所供铜精矿品质必须达到合同要求,若有超出合同标准含有危害环保和人体健康的元素,供方应事先预告需方,使双方都能采取有效的控制。
8、铜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直磨矿、冰铜、阳极泥、海绵铜、金粉、银粉、金精矿等),经发现一律视为掺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9、铜品位判定程序:同车铜精矿的颜色有明显差异,或有异常,需方有权进行抽样。抽样与正样含铜品位绝对误差小于5%的,按就低报出结算品位,金、银按以下金、银品位判定程序判定并报出结算品位;抽样与正样含铜品位绝对误差大于等于5%的,参照GB/T14263中6.4.4条款,即“同一车内,发现精矿颜色明显不一致或掺杂等不符合铜精矿技术条件规定则判废”的规定,进行判废处理,金、银品位随铜品位判废。
金、银品位判定程序:以正样品位为基准,正样与抽样的绝对差值大于下表所列的允许差时则一律判废,在允许差范围内将就低报出结果。
金含量范围 克/吨
允许差 克/吨
银含量范围 克/吨
允许差 克/吨
0.50<Au≤1.20
1.00
20.0≤Ag≤50.0
40.0
1.20<Au≤2.00
2.00
50.0<Ag≤100.0
60.0
2.00<Au≤3.00
3.00
100.0<Ag≤500.0
125.0
3.00<Au≤4.00
4.00
500.0<Ag≤1000.0
250.0
4.00<Au≤5.00
5.00
1000.0<Ag≤3000.0
300.0
5.00<Au≤7.00
6.00
3000.0<Ag≤4000.0
450.0
7.00<Au≤10.00
7.50
4000.0<Ag≤5000.0
550.0
10.00<Au≤15.00
9.00
5000.0<Ag≤6000.0
650.0
15.00<Au≤20.00
10.00
6000.0<Ag≤7500.0
775.0
20.00<Au≤30.00
12.50
7500.0<Ag≤9000.0
900.0
30.00<Au≤40.00
15.00
9000.0<Ag≤11000.0
1050.0
Au >40.00
20.00
Ag>11000.0
1150.0
三、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风险及风险承担
1、火车运输:昆明西云南冶炼厂专用线或需方指定的各冶炼单位指定线。运输方式为敞车散装发运(不用篷车、不用包装、不用超长车皮,否则增加费用由供方负担)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料仓。
2、汽车运输:交货地点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料仓或指定的各冶炼单位料仓,散装发运。进厂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如有无牌、临牌、缺牌车辆不允许进厂,车辆装载总重单车不得超过50吨。送货进厂车辆需服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加工总厂《原料交货车辆进厂管理办法(试行)》,如有违反按此办法规定处理。
3、供方按月合同量提前向需方预报发货时间及发货数量,并进行品质预报。
4、需方根据供方预报情况,依据自身物流承载能力,对货物进厂时间、进厂数量予以确认后,给予接收。
5、运费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
6、如出现铁路超载罚款由供方承担,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7、货物的交付时间以供方实际将货物运输至需方指定的交付地点的时间为基准点,该基准点之前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毁损或其他损失等,其风险全部由供方承担;该基准点之后因不可归责于供方的原因而产生的风险由需方承担。
8. 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铜精矿泼洒、泄漏等,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四、检斤、取样、化验
1、 高铜、高金、高银或装车时有色差的货物进厂前必须预报,即预报单。如无预报单不予复查及仲裁。
2、 检斤:
(1)火车运输:以需方150吨铁路轨道衡计量或指定冶炼厂为准;
(2)汽车运输:以需方汽车地中衡计量或指定冶炼厂为准。进厂原料交验、检验、卸车等按需方提供的技术附件执行。
3、取样:按部标YS/T318-2007及需方技术附件规定执行;水份按GB/T14263中的规定执行。
4、化验:化学成分按GB/T3884的规定进行。化验结果以需方数据或指定冶炼厂为准,并将化验结果通知供方。供方认为数据有误时(供方供矿时需附带预报单,无预报单备案,不予受理复查或仲裁),需在拿到数据30天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若对复查仍不满意,需在拿到复查数据7天内书面提出仲裁申请,走仲裁程序。
5、样品保管时间:供方在交货进厂后1个月内提取副样(省外供方在2个月内提取副样)。
五、作价、付款、结算方式
1、点价:供方铜精矿交送进厂后第二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正常交易工作日,以及点价终止时间前,由供方对当批铜精自行选择点价日,以现货月合约当日结算价作为市场电铜价。点价时间为每日上午9:00以前,交割日不得点价。若在有效期内未点价则按点价截止日(交割日、节假日、涨跌停板日顺延)的现货月合约当日结算价作为市场电铜价。点价日若无成交量,点价无效,点价日顺延)。
(1)、铜精矿买断结算价=基本买断价±品位等级价
铜精矿以含铜金属量进行结算。
基本买断价:以24.00%品位的买断价作为基本买断价
基本买断价=市场电铜价×(基础系数-1%)
(2)、基础系数:
A: 42500元/吨≥市场电铜价>40000元/吨,基础系数为78.00%;
B: 45000元/吨≥市场电铜价>42500元/吨,基础系数为78.50%;
C: 47500元/吨≥市场电铜价>45000元/吨,基础系数为79.00%;
D: 50000元/吨≥市场电铜价>47500元/吨,基础系数为79.50%;
E: 52500元/吨≥市场电铜价>50000元/吨,基础系数为80.00%;
F: 55000元/吨≥市场电铜价>52500元/吨,基础系数为80.50%;
G: 60000元/吨≥市场电铜价>55000元/吨,基础系数为81.00%;
H: 65000元/吨≥市场电铜价>60000元/吨,基础系数为81.50%;
I:70000元/吨≥市场电铜价>65000元/吨,基础系数为82.00%;
J:75000元/吨≥市场电铜价>70000元/吨,基础系数为82.50%;
K:85000元/吨≥市场电铜价>75000元/吨,基础系数为83.00%;
S: 市场电铜价大于85000元/吨或小于等于40000元/吨,基础系数另行确定;
(3)、品位等级价:
品位等级价的“品位”为云铜检验分析中心提供原料含铜品位的整数部分。
A、铜精矿含铜品位为24.00%时,品位等级价为0;
B、30.00%<品位≤35.00%时,以30.00%为准,品位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价50元/吨铜;
C、24.00%<品位≤30.00%时,以24.00%为准,品位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价80元/吨铜;
D、20.00%≤品位<24.00%时,以24.00%为准,品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价100元/吨铜;
E、18.00%≤品位<20.00%时,以20.00%为准,品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价150元/吨铜;
F、15.00%≤品位<18.00%时,以18.00%为准,品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价250元/吨铜;
G、13.00%≤品位<15.00%时,以15.00%为准,品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价550元/吨铜;
H、8.00%≤品位<13.00%时,以13.00%为准,品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价1200元/吨铜;
I、品位>35.00%,按35.00%的铜精矿品位等级价结算;
J、品位<8.00%,不计价、不退货;
I、品位≥30.00%时,进厂前供方必须向需方提出书面预报,否则由需方处理。
2、铜精矿含金≥1.00克/吨,开始计价。铜精矿含金≥5克/吨,进厂前供方必须向需方提出书面预报,否则由需方处理。铜精矿含金价格,按进厂时间对应需方以上海黄金交所本月26日至下月10日、下月11日至下月25日公布的加权平均价格及参照市场情况,制定铜精矿含金价格,每月提供二次。当含金品位>50.00克/吨时,金单价按50.00克/吨等级价格结算。
3、铜精矿含银≥20.00克/吨,开始计价。铜精矿含银≥600.00克/吨,进厂前供方必须向需方提出书面预报,否则由需方处理。铜精矿含银价格,按进厂时间对应需方参照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本月26日至下月10日、下月11日至下月25日白银交易价格及参照市场情况,制定铜精矿含银价格,每月提供二次。当含银品位>7000.00克/吨时,银单价按7000.00克/吨等级价格结算。
4、铜精矿含硫不计价。
5、若遇不可抗力或市场重大变化等因素时,需方可提出对作价方式进行调整,经双方认可后执行。
6、货款支付:由需方开出结算单,供方根据相应结算单开出增值税发票交需方后,需方通过银行以转帐、汇款、汇票、国内信用证等形式付款。如双方认可支付铜精矿进度货款时,以需方管理流程进行办理。
六、对铜精矿质量供方应尽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2、32、34、39条款的规定,生产和销售矿产品者均不得生产和销售掺杂、掺假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损害需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5、22、23、40、41、42条款的规定: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者或是在同一检验批中,混装不同品质矿产品者,需方(消费者)保留对来矿进行质量抽查和向供方查询的权利,同时可向有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投诉和举报。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对于供方提供的假冒伪劣矿产品给需方造成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的危害及损失的,供方和生产方应当赔偿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供方在生产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环境、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行业法规。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若市场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条款不能继续履行的,需方将适时以补充协议形式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并以需方公布的采购标准为依据。
2、若市场发生变化使合同条款不能履行,或者供方违反本合同,或者需方认为履行不必要时,需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若需方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双方协商解决。
八、争议解决
1、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供方对化验结果(品位)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执行。仲裁样由需方保存,保存时间为进厂日开始3个月为止。
2、仲裁费用的支付:(1)由与仲裁结果比较超差的一方支付;(2)若双方均超差,由与仲裁结果比较误差大的一方支付。(3)双方结果均不超差,由提出仲裁一方承担。
3、本合同及本合同的执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以仲裁结果为准。
九、铜精矿所含元素分析结果的判定原则和工作程序按需方相关文件执行。对品位严重超差或铜品位较低(<8.00%)而影响需方生产的铜精矿,所有元素不计价。
十、供方供矿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计划执行。如有变化,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并经需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供矿;若需方不同意,只能按需方安排进行供矿,否则需方不给予结算。
附:含铜、含金、含银品位判定程序,货物交验、卸车等合同未明确表述的以需方的技术附件及管理办法为准。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采用点价方式基础系数下调1%
2:供方除本合同约定点价方式外,每月可选择其他作价方式:五日价、十日价、十五日价。具体价格计算以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方法为准。如选择其他作价方式,供方必须在本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选择的下月作价方式。
3:本合同所包含的外购部分以及原矿石代加工部分,另行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5份。供方2份,需方3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执行日期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供方:
地址:
发站: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邮编:
电话:
代表:
需方: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2-3
发站:
开户行:工行昆明市南屏支行
帐号:2502011009022129666
税号:530112709705745
邮编:650000
电话:0871-8390888
代表:
签订地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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