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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劳 务 派 遣 专 用)
甲 方(劳务派遣单位):
乙 方(劳 动 者):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〇一四年三月
须 知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甲方和用工单位应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方和用工单位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3、甲方和用工单位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4、甲方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劳
动用工备案手续。双方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甲方应当与乙方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乙方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7、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8、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大 连 市:84369110 金州新区:87622867(开发区)87779072(金州)
中 山 区:82799610 普兰店市:83118624 长 海 县:89884660
西 岗 区:39608681 瓦房店市:85630056 高新园区:84796982
沙河口区:84610121 庄 河 市:89725696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85280951
甘井子区:86589470 保 税 区:87307460 花园口经济区:89128623
旅顺口区:626822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 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实际经营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实际居住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
第三条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派遣乙方到 (用工单位签章)工作。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告知乙方。用工单位不得将乙方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第六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用工单位应告知乙方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到用工单位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 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和用工单位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 (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负责审核用工单位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并告知乙方。
第九条 甲方负责协调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在甲方与用工单位约定的工资中,由用工单位另外计发。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正常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
第十三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的,甲方应当与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为乙方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乙方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由甲方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甲方与用工单位有约定的依据双方约定承担,但不得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标准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乙方应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指挥,严格执行劳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由甲方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将乙方退回甲方的,甲方应重新派遣乙方,双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未派遣无工作期间,甲方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用工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原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退回乙方,甲方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
(七)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乙方不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乙方有上述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三条 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十、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五条 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和按本合同第三十、三十一条第七项、三十二条解除合同以及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标准为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乙方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由甲方承担。甲方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但不得侵害乙方的权益。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岗位协议书
(二)培训协议书
(三)保密协议书
(四)
第四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用工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页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变更以上合同条款第 条,变更后内容为:
变更条款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页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变更以上合同条款第 条,变更后内容为:
变更条款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页
第 次续订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页
第 次续订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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