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实施意见 XX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XX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促进XX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的科学性,特发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XX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2、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时出具选址通知书。 第七条选址通知书和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包括规划总规划用地、净用地面积、代征用地面积)、用地性质。 (二)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等。 (三)建筑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距离等。建筑高度控制
3、要求中,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及其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视线景观走廊、航空港、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规定建筑总高;对裙房、主体建筑或者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明确。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距离,应当符合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要求。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XX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四)道路交通设计要求,包括道路红线、道路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立交桥用地的应当明确用地控制范围;需要设置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明确用
4、地规模和方位要求;涉及地上或者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或者交通系统联系的,应当予以明确。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台建规200817号)进行交通影响评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当按照XX省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配置。 (五)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绿化带、防护绿地、保护古树名木和特殊地块人均绿地面积及集中绿地等。对集中绿地位置和规模设置有要求的、对需要保留的古树名木和现状大树,应当明确提出。 (六)城市“四线”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七)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业、市政公用设施、行政和社区服务设施、交通设施、
5、社会福利和保障设施等。物业管理用房按照XX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执行,社区用房(含社区卫生用房)配置要符合台市委办发200739号文件的规定要求。 (八)市政管线接入要求。 (九)总体布局、建筑与周围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关系协调等城市设计的要求。 (十)人防、防火、防爆、防洪、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消防等要求。 (十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 (十二)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和XX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 (十三)明确建筑节能、建筑亮化、雨水利用的相关要求。 (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第八条选址通知书和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采用中类或小类为主。 第九条选址意见书(含选址通知书)和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壹年。申请人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含选址通知书)和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十条本意见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