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资料2012年机电管理制度第一章 设备管理机构第一条:矿成立机电设备管理小组组 长:主管副矿长副组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成 员:机电科管理人员、电管组、设备组成员及各单位机电管理人员第二条:全矿机电设备由矿机电科管理,设1名技术人员担任设备主管;下设机电设备管理组,具体负责设备的入库验收、建档、保管、检查、发放、调拔等业务。第三条:各单位要专设一名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为设备主管,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及领用手续的审批工作;负责设备主要部件、备用件的备用及设备、配件的帐、卡管理工作;下设区队设备管理员,(机电班长为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及配件的领用、回收工作。第二章 设备的更新、购置
2、第四条:年度设备更新计划由机电科编制,主管副矿长组织机电、计划、财务、监察、供应、生产、其他相关区队会审,并经矿长审批签字后由计划科报矿(局)审批。第五条:矿更新的设备,统一由供应科办理手续并负责装卸、运输工作,设备到货后,由机电科组织财务、供应、计划、监察、党政办等部门共同验收设备配套情况、技术资料、备用配件是否齐全,并填写验收报告,供应科办理入库手续,机电科办理出库手续;办公室做好技术资料的收存归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单位确因生产需要更新设备时,须在每年十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设备更新计划报机电科,由机电科统一汇总上报。第七条:设备选型由机电科提供选型依据,机电副矿长组织相关单位共同选定设备型
3、号。第八条:提、验货人员去厂方购置设备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认真填写验收报告;设备进矿后,必须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在机电科加盖设备更新专用章并将设备的技术资料交机电科备案。(技术资料交办公室?)第九条:未按程序购置的设备,一律不得入库。第三章 设备的保管第十条:机电科设备组负责保管全矿闲置、备用及待检修设备,并健全全矿所有设备的帐、卡、牌,做到帐、卡、牌、物四统一;各种设备分类摆放、统一编号、登记,并悬挂报废、待修或完好标志牌;设备按类别摆放标识牌。第十一条: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设备,并经常保持本队设备台帐和设备实际相符。第十二条:机电科每季度组织对全矿机电设备做一次清查,若发现丢失,设
4、备所在单位负责追查,写出追查报告,报送机电科及主管机电副矿长,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处罚。第四章 设备领用第十三条:领用设备由各单位的兼职设备管理员办理手续。通过设备管理软件相关程序提交设备领用单,经机电科相关业务主管、设备主管审批,到机电设备组领用设备,设备组业务管理员,根据设备批复发放设备并完成设备领用流程管理。第十四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流程时,经主管电话联系,设备组发给设备,区队次日必须补办领用手续。第十五条:设备组必须把随机工具、附件如数发给使用单位,并在台帐上做好记录。第十六条:领用设备时,机电科设备管理员、使用单位主管机电领导、技术人员或相关维护人员应现场进行验
5、收和试运转;车间检修设备,车间技术员、检修人员一同参加试运转,不完好的设备区队拒绝领用。第十七条:领用防爆设备时,经验收合格,机电科设备组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第十八条:设备的装运必须使用平板车或滑子车,捆扎牢固。不得使用其他车辆运输,发现一次,按100元/台进行处罚,处罚金额由责任区队队长、设备管理员承担。因运输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加倍处罚。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爱护设备,做好设备的运转、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完好状态,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91%以上,防爆设备杜绝失爆。各种设备都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包机到人、包线到人,无漏包设备、无漏包线路。包机人员
6、及所包设备名单必须报机电科备案,区队每季度向机电科报送一次设备包机人员名单。第二十条:各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主要固定设备、大型设备、刮板输送机、装岩机、电机车、皮带运输机必须配备专职司机。第二十二条:禁止设备超额定值运转,因超负荷运转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责任人按设备处罚办法赔偿。第二十三条:对运转中的大型设备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试验周期,定期进行技术测定,测定工作由机电科组织落实。第二十四条:大型设备的操作司机和所有机电维护人员变更必须征得机电科同意。机电技术工种必须保持基本稳定,不允许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必须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
7、二十五条: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每月对全矿井下设备检查必须达十次以上,无故达不到入井次数者,每少一次处罚50元。第六章 设备的调拔第二十六条:对外调拔设备必须经矿主管领导签字,由机电科具体办理手续。第二十七条:矿内设备调拔由机电科组织,双方在现场进行交接,并进行签字手续(使用设备调拨单),一式三份,交、接单位各一份,一份由机电科设备组存档。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按照移交设备单,在48小时内用设备管理软件办理完设备移交手续,设备账务完成移交,负责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调拔过程的运输工作由调入单位或指定的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可根据生产需要调拔设备,各单位必须服从安排,设备使用单位无权转借
8、设备。第三十条:新采面安装设备,由生产科在工作面安装前一个月将设备布置图交机电科准备设备;安装单位在新面投产前三天,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主管机电副矿长组织相关单位验收、移交。在48小时内用设备管理软件办理完设备移交手续。第三十一条:工作面采完后,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和回收单位进行设备移交,清点设备及配件数量,明确设备的损坏状况,三方确认签字后,由回收单位进行回收。掘进工作面设备的回撤,由各掘进单位自行完成回收。第七章 设备及其配件的备用第三十二条:机电科、供应科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和易损配件,包括各种开关和电机等,设备管理人员、供应科业务人员必须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补充备用设备
9、及配件,以保证生产的连续进行。第三十三条:区队应备用一定数量的备用件,备用在本队工作面或库房,以保证生产。第三十四条:机电科、供应科设备库备用情况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每月检查一次,区队由机电科组织每月检查一次,供应科消耗配件必须在一周内补集,设备组当日消耗的备用件,次日内必须补齐。区队备用件消耗后16小时内补齐。各单位要建立专门的配件台账和配件消耗台账,主要配件要按照设备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每月各单位设备配件计划由各队机电技术人员编制,经队长签字后报业务科室审批,报供应科;供应科必须按期采购到货。因备品、配件不到位造成影响生产的,矿将组织进行追查,如无计划的属于技术员责任,有计划没有采购到位属于
10、供应科责任。供应科要保证采购配件质量,配件质量不合格由供应科负责。第三十六条:区队因备件备用不全,需从机电科设备拆卸的配件,一周内必须恢复所拆设备。否则机电科将加倍处罚,并支付修复所需人工费。 第八章 设备的回收第三十七条:井下闲置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机电科决定回收期限,清点回收数量。第三十八条:回收设备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回收升井的设备由设备组管理人员及车间和回收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通过设备管理软件办理设备回收手续。缺少的和碰撞损坏的零配件按配件价值的全额进行赔偿;加强设备拆卸、装运过程的管理工作,因野蛮装卸设备造成设备损坏,对责任者和单位领导按照管理文件进行重罚。第三十九条:区队回
11、收设备及零部件要指定人员及时交到机电科,装卸时做到轻装、轻卸,并按设备管理人员的要求,卸到指定地点,摆放整齐。第四十条:区队回收设备时,在井下必须将设备上的煤尘清理干净,否则处罚20元/台(件)。第九章 设备的检修第四十一条:主、副绞车、主扇、压风机、锅炉、1.6m绞车、固定皮带机等固定设备大、中修在安装地点进行;检修时以使用单位为主,机电科协助。其余设备大、中修在车间进行,设备的小修、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采煤机、综掘机由机电科安排使用区队维修。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机电设备的完好率,各单位必须有计划进行设备检修。设备检修的项目及时间规定如下:1、各区队必须制定本队机电设备的班检、日检、周检、
12、月检内容,并认真进行强制性检修和维护。采掘设备根据日检内容,每日累计不少于4小时(每日17:3021:30)的强行检修。班检工作由当班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监督,各司机、跟班电工检查、检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日检工作由机电队长负责,由检修工或包机人检修,确保设备完好。周检工作由队长负责,组织本队机电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月检工作必须通知机电科设备主管进行检修。如检查液压联轴节的卸载和加液情况,以及减速箱的润滑情况。2、区队使用的开关每周由电工打开检查一次,馈电开关故障跳闸三次后,电工必须对接触器进行检查处理。电机接线盒及母线接线盒每月由电工紧固一次,并做好检修记录。机运队每日检修记录必须写明检修内容及
13、检修人员,记录放在队部。采煤队、掘进队检修记录可放在工具房,记录上面必须填明检修时间,设备管理人员抽查时在上面签字,每周至少2次。3、大型设备的检修按照设备检修周期和相关规定进行,但全年检修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天。供电系统的检修,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强制检修 。4、主、副绞在交接班时应固定不少于15分钟的检查时间,每日必须有12小时固定的检修时间。5、大型固定设备,除按照正常的检查、检修、维护保养外,还应加强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汇报矿调度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井下所使用的各种电器开关升井后,由机电科电管组修理,设备组验收合格后,于电气开关上贴专用验收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开关型号、检修人、验收人),方
14、可入库;使用单位领用时必须现场做试验,合格后、双方签字方可入井。第四十四条:井下回收升井的设备(每月由矿下达检修计划)由机电车间进行修理。设备升井后,机电科、车间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验收设备的损坏程度、设备配件的丢失、损坏状况,做好详细记录,三方共同签字,各持一份。设备管理员及时给车间下达委托修理单,每台设备修理完成,经验收合格,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做为车间月底结算费用的依据,并按其他规定进行验收结算,修理价格执行矿内部单价;修理设备更换下的零部件交机电科。第四十五条:车间检修的设备在组装和合盖前须经设备管理人员初验内部情况,所有修好的设备出车间必须刷漆,接规定编号。车间首先进行质量验收,根
15、据不同的类型:电气设备必须摇测绝缘并通电试验,减速箱加油进行一小时空运转,联轴节必须做打压试验,自检合格后,报请机电科检查验收。第四十六条:机电科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所修设备进行复验,复验的项目:一是车间的检修记录和自验记录;二是带电试运转,对合格的设备进行签字允许设备办理入库手续。对无修理和自检记录的设备,机电科不予验收。第四十七条:经验收合格的设备,从使用之日起,机械设备15天,电气设备10天作为保修时间。保修期出现问题,经检查属车间检修质量问题,车间负责返工修理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区队的误时费。第四十八条:特殊情况由机电科给车间下达设备(部件)委托修理单,车间接到机电科的设备
16、修理委托书后,必须在上面签字,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签。合同签字后车间负责设备丢失配件的加工和更换部件的领料工作。因其它原因车间没有按签定时间修好设备,处罚车间误工费100元/天。如果影响矿正常生产,车间负责赔偿影响生产的全部费用。第四十九条:外委大修理的设备及主要配件,经主管副矿长批准,组织机电、计划、财务、监察、供应开会和厂家签定合同,设备修理完成后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由财务按合同支付费用。第五十条:矿内安排的设备大修,必须按期完成。大修项目在施工前必须由修理单位编写出大修理工程预算,经机电科、计划科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大修所发生的材料费用由机电科办理出库手续,经计划科审批后生效。大修好的设备必
17、须由机电科组织机电副总、计划、财务、监察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机电副总属于部门?)第十章 设备的报废第五十一条: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其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价格的80%以上可以申请报废。第五十二条:设备报废每年进行一次。由主管副矿长组织机电、财务、监察、计划等部门及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鉴定,现场签字确认;机电科报矿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三条:属于专用工具的报废由机电科组织财务、监察、供应等部门进行鉴定,提出报废意见并签字确认。机电、监察、财务、供应科长签批报机电副矿长审批后生效。第五十四条:如整台设备报废,其中某些部件可使用时,由机电科作为备品登记,报废的设备
18、及其备用配件在未经批准前,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第五十五条:报废的设备残体、专用工具残体处理按废旧物资处理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机电科、财务科接到报废批复文件后,有关管理人员要共同注销各自台帐,批复文件存财务科。第十一章 防爆设备准入井制度第五十七条: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时外部必须张贴有本矿防爆设备检查组发给的合格证,方可入井,否则不准入井。(设备范围为:防爆开关,带有防爆电机的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采掘运输设备的电动机、齿轮箱等大型零部件,高、低压防爆供电设备,五小电器等)第五十八条:机电科设备防爆检查员,在新购防爆电气设备入库前,必须检查其“设备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19、,检查合格,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准签发“入井合格证”;检修设备,检查及性能后,方准签发“入井合格证”。 防爆检查员未检查设备防爆合格证、防爆性能及设备完好状况,随便签发“入井证合格证”的一次罚款100元。第五十九条:井下常用通讯、监测电器设备,信号装置,通讯、信号监控电缆,入井前须经过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不符合入井标准的不得下井。第六十条:防爆设备验收制度1、对本矿检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由防爆检查员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登记入帐,对达到防爆性能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发给防爆合格证,方可使用。2、对外委检修后的防爆设备由防爆检查员按标准检查,登记入帐,达到要求的发给防爆合格证,否则退回原检
20、修单位重新修理。3、对新购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要进行检查, 登记入账,合格者签发入井合格证,否则退库处理。4、对使用的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防爆检查员每周不少于一次全面巡回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通知单,限期整改。5、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应有防爆检查人员鉴定, 确认经修复达不到隔爆要求的单独存放,由设备管理人员做好报废审批工作。第六十一条:防爆设备使用管理1、机电科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成立防爆专业检查组。防爆专业检查组的职责是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依据标准是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2、任何防爆电气设备(含修理后
21、)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3、严禁任何单位私自购置、使用防爆电器设备。4、凡上级部门和机电科检查出失爆,责任单位必须当场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整改时间,复验时发现仍未整改,加倍处罚。5、各单位配置不少于4名有经验的电钳工为本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双头不少于8名),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的日常检查。6、各生产单位现场修理的防爆设备必须经本单位兼职防爆员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7、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兼职防爆检查员的工作全力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其工作。8、各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名单须向机电科备案,如有更换,应立即汇报机电科防爆组,
22、否则罚责任单位领导100元/次。9、职教中心每年至少对专兼职防爆检查员培训一次。10、本规定执行情况,每季度机电科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每年评比一次,对防爆设备管理、维护好的单位,由机电科出具证明,请矿领导审批后,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章 设备的包机制第六十二条:设备要做到包机到人,明确分工和职责,挂牌管理。第六十三条:维修人员对所管辖范围设备认真负责进行检修,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调整、加固、更换以保证设备完好正常运转。第六十四条:认真执行设备的“四检”制度及定期检修更换制度,并做好各项记录。制定合理的备品备件及材料的需求计划,确保维护检修。第十三章 设备管理的奖罚规定第六十五条:机电科每旬组织
23、设备管理人员和区队机电主管人员对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区队无故不参加设备检查会议,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六十六条:机电科设备组、使用单位、检修单位负责用好、保养好各自保管的设备及设备部件,必须保证所管设备完好无缺,并建立台账。因保管不好造成设备(部件)丢失,按下列标准赔偿。1、设备损失在2000元及以下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70%,主要责任者负责承担20%,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分别负责承担5%。2、设备损失在2000元以上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50,其中主要责任者负责承担1525%,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分别负责赔偿损失的1015%。3、设备台帐,机电科每月检查一次,凡没有建立台
24、帐的单位,每次处罚队长和设备管理员各100元。第六十七条:因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造成的设备损失,按照损坏程度处罚主要责任者10002000元;其余按第六十六条处理。第六十八条:因野蛮装卸设备造成的设备损失,按照损坏程度处罚主要责任者5001000元;其余按第六十六条处理。第六十九条:由主观故意造成的设备损失,按照损坏程度处罚主要责任者10002000元;其余按第六十六条处理。第七十条:烧毁电机按下列规定罚款:75KW及以上 (包括75 KW)30008000元75 KW22 KW(包括22 KW)30002000元22 KW11 KW(包括11 KW)15001000元 11 KW7.5KW(包
25、括7.5KW)800500元7.5KW以下300元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搞好本单位设备的润滑工作,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并要做好加油换油记录,各重要设备建立润滑卡片,切实做好润滑管理工作。每次检查出一处设备部件缺油,罚该队相关管理人员和包机维护人员各200元,每次查记录发现一次加油不到位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七十二条:严格执行设备领用、回收、发放、移交手续,领用和发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每次处罚发放人、领用人各500元。出现质量问题,承担全部损失赔偿。领用、回收和移交设备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单位,每推迟一天,罚该单位领导
26、和设备管理员各100元。第七十三条:各单位严禁私自外借和调拨设备,外借和调拨设备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机电科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每发现一次,按设备原值的50%处罚。第七十四条:对于设备调拔过程中,不经机电科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随意拆卸的,按破坏生产进行追查,每次处罚该队队长100元,并进行原价赔偿。第七十五条:区队设备的检修没有按规定时间进行,每次处罚机电队长或队长200元,少作一次记录,处罚机电队长100元,检修不合格或检修后运转达不到一天以上,发生故障而影响生产时,扣除检修人员工资,并按误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六条:各区队因日常检修维护不力,造成机电误时超过调度规定,每小时处罚单位领导
27、100元。第七十八条:井下闲置设备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回收升井,区队不按时回收升井时,每延迟一天处罚50元/ 台。第七十九条:供应科、机电科或区队的备用配件没有按规定备用,每缺一件或一台处罚相关单位的责任人50元/天,造成误时,按调度误时规定处理。第八十条:井下备用件及备用设备必须保证齐全完好,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机电队长或队长200元,并按在用设备考核完好率。第八十一条:设备配件丢失及损坏,按矿内市场价格或采购价格进行赔偿。第八十二条:设备日常检查处罚:1、坚决消灭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每发现一次失爆,严格按照“王村煤矿26条隐患”处理。上级检查中发现电气失爆,机电科包线人员负连带责任。2、机电设备
28、的各种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可靠,机电科每发现一次保护不灵敏、不可靠时,严格按照“王村煤矿26条隐患”处理。3、矿管理干部每查出一次无证操作或无证上岗,处罚当事人50元,所在单位队长、技术员各30元;特殊工种的按矿相关文件从重处罚。4、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及转载机敷设必须保持平、直、稳,大链松紧适当,无弯曲刮板,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跟班干部、当班司机各20元。5、各单位必须使用好液压联轴节,每发现一次不卸载和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处罚相关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各200元。6、乳化液泵站必须加乳化油,且浓度达到要求(3.55%),卸载阀必须灵敏,否则每次处罚跟班干部、当班司机各50元。7、耙斗装岩机支撑腿、防
29、护栏,卡道器必须齐全、可靠,绳轮转动灵活,钢丝绳连接规范可靠,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严格按照“王村煤矿26条隐患”处理。8、井下机械设备的连接螺栓必须齐全、可靠,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9、皮带运输系统设备、环境干净无积尘,皮带不磨架子、无不转托辊,每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人10元/处。10、管理好矿灯使用,严禁井下出现红灯现象,每发现一盏,处罚队长50元,矿灯发现失爆,严格按照“王村煤矿26条隐患”处理。11、各区队必须时刻保证设备清洁卫生,不得有积尘。(各类司机对所操作设备负责,电工对其余电气设备负责)一台设备有积尘,处罚责任人50元,管线上积尘未清扫处罚队长每米2元,超过规定,
30、严格按照“王村煤矿26条隐患”处理。喷浆巷道,将浆皮喷到设备和管线上,且未及时清理,每米、每台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罚跟班队长200元。12、井下每发现一次风管漏风、水管漏水,每处处罚当班维护班长20元13、一台设备包机不到位,处罚机电队长50元,无挂牌管理处罚100元。第十四章 供电管理制度为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确保供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分清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一) 井下用电申请制度第一条 井下用电单位的供电系统变动,导线截面变动,负荷变动,增减容量在2.5KVA以上,线路延长或缩短100米以上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取得“系统变动批准书”方
31、可施工。第二条 各用电单位在办用电申请之前,必须熟悉增减负荷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增减的理由,并携带本单位的低压供电系统图。第三条“系统变动批准书”由机电科井下电气技术员审核并签发,批准书必须附新的供电系统图。用电单位必须按“用电批准书”所注明要求及图纸施工,用电单位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批准书内容不符,应立即向签发人汇报,取得同意后方可变动,特殊情况如不危及安全,并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暂先接入,但必须两日内将变动情况面告机电科“批准书”签发人,否则造成事故由变动或接入单位负责,机电科发现要严加追究责任,并对违章执行者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四条 用电单位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变动供电系统,机电科管理人
32、员对所涉及的单位有权停止供电,拆除私接的线路设备,并追究安全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私接、私改单位机电负责人及接线人承担,并对其单位机电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第五条 机电科主管井下供电技术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供电系统状况,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使签发的“批准书”准确无误。第六条 为及时准确的掌握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各单位负责电气工作人员,每月末必须将本单位所管范围的供电情况向机电科汇报,由机电科主管人员核对一次。第七条 掘进工作面搬移,采面小搬家,必须提前五天来机电科办理变动申请,以便进行继电保护整定值的计算,电缆、设备的准备。(二)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第八条 所有井下低压电器工作人
33、员都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从预防事故着手,减少和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并随时向机电科和机电副总汇报有关情况。第九条 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放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第十条 检修电气设备,严格按照停电检修措施执行。第十一条 当检修电气设备时,禁止约时停送电,也不准临时委托他人代送。如果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人在同一线路上工作时,应各自挂上与工作组数相同的停电标志牌,其中任何一组工作未完,停电标志牌不全部摘除,严禁送电。禁止任何单位搭车检修电气设备。第十二条 井下超
34、过700伏的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只准专职或领导指派的电工进行,并执行工作票制度。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准许在采区变电所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进行拉闸和合闸,但不得擅自打开设备进行检修。对重要线路和主要场所的停送电,必须由指定人员凭操作票进行。第十三条 需停电检修时必须先汇报调度室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好,办理停电手续,工作结束后必须由原停电申请人办理送电手续后方可送电。第十四条 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送电。第十五条 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煤巷)装置,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风机主电源必须专供)。第十六条 坚持使用漏电保护,井下出现漏电情况,必
35、须认真处理,排除故障,不准甩掉漏电保护,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和网络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第十七条 必须坚持漏电继电器的检查、试验工作。1、变电所值班人员每班进行外部检查,欧姆表的指示、安装位置、局部接地与辅助接地极是否良好,并每天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2、机电科维护工每周对漏电继电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试验。3、每年由机电科电管组对漏电继电器轮换上井进行一次调试。第十八条 对低压保护系统的整定值应严格按照煤矿低压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进行整定效验。采区负荷变更时,应及时调整保护值。低压电缆应根据负载进行计算,防止芯线发热酿成事故。第十九条 电缆必须悬挂整齐,横平竖
36、直,不许挤压,严禁使用铁丝悬挂,严禁供电电缆盘圈或字型,电气设备如被埋或受淋水侵蚀者必须处理,严重者应停止供电。第二十条 井下信号、照明、通信、监控监控线路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禁止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禁止使用塑料线、放炮线、黑皮线;设备、接线盒(除本安型外)等一律按防爆设备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动力线和照明线放炮。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作操作线,不准将接地线剪掉不用。第二十三条 严禁动力电缆接头采用冷补,在地面热补后,要对电缆进行“水浸”试验。第二十四条 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修理。第二十五条 不准带电打开开关大盖进行检修和进行试吸。第二十六条 煤电
37、钻电缆不用时,应停电盘放好;各机电设备司机,在完成任务离开工作岗位时,应把开关把手打到零位闭锁。第二十七条 井下采掘增装电气设备,必须填写“用电申请”由机电科批准并指定安装位置,不准私自接火,以防变压器过负荷,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时,要追究私接区队队长、机电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若供电系统需调整,应按照机电科的开工通知书及时调整到位,否则处罚1000元且延长每日处罚200元,由队长、机电管理人员、电工班长按40%、30%、30%的比例承担,当月在制度处罚中予以兑现。第二十八条 操作低压设备的司机,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运转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严
38、禁未经训练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第二十九条 井下采掘机电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由机电科负责,有权对违犯制度的现象提出意见,对违章作业者有权加以制止、进行处理。(三)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机电科负责提供井下供电系统图和采掘区队接续供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短路电流值及保护装置整定值,井下机电安装队和各采掘队按供电系统图及设计整定值施工和整定各管理范围的电气设备。若设备及电路与供电系统图不符者,应及时报机电科,未经机电科同意,应按原供电系统图施工和整定。第三十一条 机电科电管组要随时掌握整个供电系统的运行状态,保持供电系统与图纸资料相符,经常对采掘区队供电系统进行检查,根据供电系统及负荷变更情
39、况,汇报机电科主管井下技术员,随时计算其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及低压馈电开关过流继电器整定数据,并校核其灵敏度,当需要变更整定数据时,及时填写变更整定数据通知单,通知各有关管理维护单位进行整定值的调整。现场检查中,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的,每处处罚200元。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熔断器保护的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煤矿井下低压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进行计算整定,并相应变更标志牌系统整定值,做出详细记录报机电科。第三十三条 机电科电管组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各区队的用电情况,如发现不办用电申请而私自接线、改线者,电管组有权停止供电;对不按用电申请施工者,要追究责任,责任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待重
40、新办理好用电申请后方可给予供电。第三十四条 高压配电装置及低压馈电开关的过流继电装置检修后,必须进行升流跳闸试验,对未做升流跳闸试验的不准入井。第三十五条 全矿井下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系指:高压开关柜、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馈电开关)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执行,过流整定由机电科电管组负责执行。第三十六条 井下机电安装队和采掘区队每月必须对井下各变电所的高压开关柜、防爆配电装置、低压馈电开关的操作机构、过流继电器的灵敏度专人定期检查一次。过电流装置整定数据,由机电科电管组每月核对一次,并做出详细记录,每月二十五日报机电科。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需要变更供电系统
41、或增加用电设备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按用电申请所绘供电方案进行接线,继电保护整定值,必须与用电申请相符,其整定值的计算属机电科。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维护电工(电钳工)每班对所管区域的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生产调度和本单位领导汇报,请求处理时间及办法,并做出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停电措施。第三十九第 各单位电工(电钳工)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支顶、捆绑跳闸机构及过流继电器,如发现要追究责任并给予100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井下机电安装队负责井下各变电所低压漏电保护装置的日常试验和检
42、查工作,以及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修理工作并做好日常检查、试跳记录,各采面移变低压侧漏电保护装置,由各使用单位做好日常检查和试验,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器、照明综保,由各采掘区队负责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检查、试跳和更换工作。第四十二条 井下检漏保护,关系到设备的人员和安全,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检漏继电器的正常运行,对于私自甩掉检漏继电器者,处以500元罚款,并追究责任。井下机电辅助队、采掘队的维护电工或电钳工,每天对所管用的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试跳工作(手持式用电设备每班试跳一次),机电科电管组每周检查试跳一次。并做好记录,对每少做一次试验,处以500元罚款
43、(以检漏记录为准),对于检漏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按漏检处理。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所管用电范围的供电系统绝缘状况每周检测一次,发现系统绝缘降低,必须查明原因立即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每月二十五日报机电科,对每月未向机电科报送的区队处罚机电管理干部、电工班长各200元。第四十四条 机电科电管组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至少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区队每周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对本队系统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无权停运漏电继电器,如出现故障时,各用电单位必须及时停电进行检查处理,对于私自停运检漏继电器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所管辖的单位自负。第四十六条
44、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部颁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细则。第四十七条 井下机电安装队负责变电硐室以及高压电缆接线盒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维护、检修,各用电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配电点的电气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检修、维护。第四十八条 各区队每月对本单位的供电系统接地保护装置检查一次,并做出详细记录,于每月二十五日报机电科。四十九条 机电科每季度对所有变电所、配电点及重要设施的接地电阻测定一次,要求:1、井下总接地网的过渡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不得超过2欧。2、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总接地网或就地接地极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欧,对不符合规程要求者,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处理。第
45、五十条 井下安装队各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对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间),维护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硐室外设备、设施接地装置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五十一条 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接地装置,未修复时禁止受电。第五十二条 井下机电安装队每年定期要将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和水沟中提出,详细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第五十三条 井下各配电点,必须按要求装设保护接地,对于不装设保护接地及保护接地不符合要求的,严格按照“王村煤矿26条隐患”处理,并进行立即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停止供电。第五十四条 接地保护的完整及可靠性关系矿井安
46、全问题,对偷折接地线、损坏接地装置的行为,以破坏生产论处,要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或500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井下用电单位的供电系统变动,导线截面变动,负荷变动,必须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取得“系统变动批准书”方可施工,对于私拉乱接的单位,经机电科发现,要立即停产整改,并对该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造成的后果,由私接、私改单位及接线人承担。第五十六条:井下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应定期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各种保护不齐全、可靠者,每处处罚责任人500元。第五十七条:凡熔断器保护的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保护的整定细则进行计算整定。对于熔体整定过大,熔
47、管外接保险丝,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对于使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严格按照“王村煤矿26条隐患”处理。第五十八条:严禁甩掉煤电钻、照明插件、皮带综保,对于甩插件的单位,严格按照“王村煤矿26条隐患”处理。第五十九条:对于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好、各种保护完善、灵敏可靠、并齐全的区队责任人,给予适当奖励。第六十条:加强电气系统现场检查工作,对井下供电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机电现场管理主要项目检查表对照处罚。(四)地面工业广场用电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矿各用电单位用电,必须书面申请,经机电科主管人员审批。接到机电科的用电通知单后,在机电科指定地线路上接电。第六十二条:外单位用电,必须书面申请,经矿主
48、管副矿长审批,到机电科办理用电协议。在接到机电科用电通知单后,在机电科指定的线路上接电,并加装计量装置。项目结束或每月底前到机电科核算电费后,到财务科办理缴费手续。否则,停止供电。第六十三条:各用电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用电负荷,严格指标用电。各单位的计量装置由各单位负责管理,确保正常使用。第六十四条:各用电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计量装置的接线,破坏计量设施。不得私自接线或绕过计量装置用电。否则,将按窃电论处,并按装机容量的五倍加收电费。第六十五条:地面生产、办公场所严禁长明灯、大灯泡,各工作地点禁止使用电炉子。检查发现长明灯每处罚款50元,使用大灯泡每处罚款100元,使用电炉子,每次罚款100元/KW,并收缴电炉子。第六十六条:施工改造项目必须有供电系统设计图及供电负荷统计表报机电科审批,否则不予供电和接火,并对管理单位领导进行处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