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04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实现统计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以下简称统计调查),是指为收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其事业发展情况制发的各类定期、不定期报表和组织的各种专门调查,包括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开展的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系统各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系统内各单位)单独、联合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统计调查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统计调查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重大问题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五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组织统计调查的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第六条拟调查资料能从已批准实施的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中收集到的,不得重复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搞定期调查。新制定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已制发的统计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
第七条统计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
方式等。
(二)统计调查所需填报的各类报表、调查问卷和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四)抽样调查的抽样方案。
第八条报表、调查问卷的中间上方列调查标题;右上角列审批标志,从上至下依次列出“表(编)号”、“编制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报表的左上方列“填报单位”,下方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填表日期”、“单位负责人”和“填表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报表、调查问卷,在标题之前标明相应的密级。
第九条报表、调查问卷的名称与主要内容要一致,各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明确,各项指标要有相应的计量单位。
第十条每张报表的指标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0项,且横向排列。
第十一条各类报表、调查问卷指标的计量单位和编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确定。没有颁布标准的,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原则相矛盾。
第十二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建立“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库”,公布已批准的统计调查,供各单位在设计统计调查方案前查询。
第十三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当为制定统计调查的系统内各单位提供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设计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并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统计调查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各种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审核函,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在接到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经审核拟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后,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第十八条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调整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与外事及保密工作机构会签,审批时间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计划生育系统管辖的,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予以批准的统计调查,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编制表号,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下发,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自行变动其中的内容。确需变动的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表的有效期限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次性报表或专门调查的有效期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
第二十四条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到期后,原统计调查方案需继续使用的,组织统计调查的单位应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继续使用意见的函,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复函批准后实施。原统计调查方案需要修改后实施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续批手续。
未办理续批手续的,不得继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批、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章统计调查结果的上报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各单位对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认真核实,确保质量。填表人要签名,单位负责人要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凡列有密级的报表,上报时须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各单位的统计调查数据和汇总分析报告,应当抄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公布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数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就总人口数等重要数据公布的范围、方式协商一致后公布。
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数据,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报送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审核,报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布统计调查数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统计调查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监督举报制度,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进行核实,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调查人或被调查单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向当地或上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举报。
第三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财务工作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不予列支经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统计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二)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三)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的;
(四)给未获批准的统计调查提供经费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滥批统计调查,造成统计调查秩序混乱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公布统计报表数据或专项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为国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统计调查结果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系统内各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机构合作组织统计调查、公布调查结果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由国家计生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篇:《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生委主任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
二○○○年十一月二日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实现统计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以下简称统计调查),是指为收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其事业发展情况制发的各类定期、不定期报表和组织的各种专门调查,包括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开展的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系统各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系统内各单位)单独、联合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统计调查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统计调查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重大问题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五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组织统计调查的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第六条拟调查资料能从已批准实施的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中收集到的,不得重复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搞定期调查。新制定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已制发的统计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
第七条统计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二)统计调查所需填报的各类报表、调查问卷和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四)抽样调查的抽样方案。
第八条报表、调查问卷的中间上方列调查标题;右上角列审批标志,从上至下依次列出“表(编)号”、“编制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报表的左上方列“填报单位”,下方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填表日期”、“单位负责人”和“填表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报表、调查问卷,在标题之前标明相应的密级。
第九条报表、调查问卷的名称与主要内容要一致,各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明确,各项指标要有相应的计量单位。
第十条每张报表的指标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0项,且横向排列。
第十一条各类报表、调查问卷指标的计量单位和编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确定。没有颁布标准的,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原则相矛盾。
第十二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建立“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库”,公布已批准的统计调查,供各单位在设计统计调查方案前查询。
第十三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当为制定统计调查的系统内各单位提供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设计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并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统计调查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各种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审核函,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在接到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经审核拟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后,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第十八条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调整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与外事及保密工作机构会签,审批时间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计划生育系统管辖的,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予以批准的统计调查,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编制表号,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下发,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自行变动其中的内容。确需变动的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表的有效期限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最长不超过3年。一次性报表或专门调查的有效期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
第二十四条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到期后,原统计调查方案需继续使用的,组织统计调查的单位应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继续使用意见的函,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复函批准后实施。原统计调查方案需要修改后实施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续批手续。
未办理续批手续的,不得继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批、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章统计调查结果的上报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各单位对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认真核实,确保质量。填表人要签名,单位负责人要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凡列有密级的报表,上报时须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各单位的统计调查数据和汇总分析报告,应当抄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公布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数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就总人口数等重要数据公布的范围、方式协商一致后公布。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数据,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报送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审核,报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布统计调查数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统计调查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监督举报制度,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进行核实,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第三十二条被调查人或被调查单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向当地或上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举报。
第三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财务工作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不予列支经费。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统计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二)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三)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的;
(四)给未获批准的统计调查提供经费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滥批统计调查,造成统计调查秩序混乱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公布统计报表数据或专项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为国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统计调查结果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系统内各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机构合作组织统计调查、公布调查结果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由国家计生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篇:04装备统计报表管理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车身厂工厂标准
代号:581100dfl12-4-2011
装备统计报表管理
代替:581100dfl12-4-2008
11.
11.
2233.13.1.13.23.2.144.14.1.14.1.2理部。
4.24.2.14.2.24.34.3.1
4.3.2“设备固定资产年报”管理
次年的1月5日前,由装备管理科将全厂“设备台帐”上报公司装备技术管理部。装备技术管理部用电脑软件自动生成“设备固定资产年报”。“月机动系统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表”管理
设备使用单位每月将月检修计划完成情况,填入“月机动系统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表”。a)修理质量上等台数是指大修、小修上等台数,不包括保养台数;b)设备完好台数与清洁度上等台数,每月均按标准检查、填写。
报送日期:设备使用单位次月3日前报送装备管理科,装备管理科于5日前报公司装备技目的和范围目的
规范各种统计报表的内容、时间和报送程序。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车身厂装备统计报表管理。名词定义
无职责分工装备管理科负责向上级职能部门报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向装备管理科报表。管理程序
“设备事故登记表”管理
发生设备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报送装备管理科。
装备管理科月底统计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登记表”,次月5日前报公司装备技术管术管理部。
4.34.3.1“月份设备故障分析与对策表”管理
设备出现故障后,设备使用单位将故障信息通知装备管理科及生产管理科,按公司装备技
·14·
术管理部《设备故障管理办法》进行故障管理。
4.3.2各部门每月统计故障停机台时及故障频数,填写“设备故障事故停工统计”。根据故障停机台时,填写“设备月故障停工分析表”,按故障性质和责任,分别在直方图中按停机台时数字大小排列。
4.3.3根据故障停机台时及故障频数,对影响均衡生产和发运的重点设备,在因果分析图中表现出来,分析它的故障原因,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落实人员及进度。
4.3.44.3.5故障率的计算:故障率=故障停机台时/(实际开动时间+故障停机台时)×100%报送时间:设备使用单位次月3日前将“设备月故障停工分析表”报送装备管理科,装备管理科填写“月份设备故障分析与对策表”,于5日前报公司装备技术管理部。
4.44.4.14.4.24.4.34.4.4“月份(季度)维修费用经济活动分析表”管理按领料单位分类,按费用构成汇总填制。报表内容填写齐全,各项数据统计准确。
“对策表”中应列出维修费用发生的主要因素,包括对单机费用较高的设备应重点分析。经济分析栏,需对本月费用总额变化的情况、各类费用构成的变动程度及影响费用变动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
4.4.5报送时间。设备使用单位于月后3日前报送装备管理科,由装备管理科于月后5日前报公司装备技术管理部。
4.5“设备调动情况月报”管理
“设备调动情况月报”是本厂向公司装备技术管理部反映设备数量变化的主要凭证。凡新增、调动(包括外调和厂内调动)、报废的设备,均填写“设备调动情况月报”,由装备管理科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装备技术管理部。
4.64.6.1“刃量磨具汇总表”管理
本报表由装备管理科备用库、在用库的保管员提供刀具、量具、五金、磨具的入库、出库及消耗的数量及金额,填入表中。
4.6.2指标分析栏。针对本月指标完成情况,找出超支、节约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对影响费用变动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
4.6.34.6.44.74.7.14.7.24.7.34.7.44.7.5报表内容填写齐全,各项数据统计准确。
报送时间:次月5日前由装备管理科报公司装备技术管理部“夹辅具汇总表”、“专用工具汇总表”管理
由夹模具计划员填写、提供“夹模具计划修理调试情况统计表”。由夹模具保管员填写、提供“夹模具备件综合月报表”。
由夹模具技术员填写、提供“夹模具技术状态统计表”。
工装统计员根据以上三张表制作出“夹辅具汇总表”和“专用工具汇总表”。
指标分析栏。针对本月指标完成情况,找出超支、节约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对影响费用变动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
·15·
4.7.64.7.74.84.8.1报表内容填写齐全,各项数据统计准确。
报送时间。次月5日前由装备管理科报公司装备技术管理部。“月份工装停工分析与措施对策报表”管理
由冲压车间填写、提供“停工指令书”,进行分析,做出因果分析图,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落实责任人。次月3日前报装备管理科。
4.8.2次月5日前由装备管理科报公司装备技术管理部。
4.9
统计报表考核
4.9.
1没有按期上报各类装备统计报告或报表出现错误、作假的,按工厂一号文相关条款考核。5附件与附表设备事故登记表设备固定资产年报
月份设备故障分析与对策表
月份(季度)维修费用经济活动分析表设备调动情况月报刃量磨具汇总表夹辅具汇总表专用工具汇总表
月份工装停工分析与措施对策报表
·16·
第四篇:6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1999年3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方案,制定计划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
(五)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六)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审批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基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护条件。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村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进行培训。
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得到省级计生委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帐卡和报表及其项目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则。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乡级为计划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例会制度。乡级每月应召开一次统计例会。
第十六条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信访、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
第十七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上报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第二十条各种事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的报表和分析报告,须抄送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各类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方案要明确调查目的,规定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属于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由计划生育部门分管统计的负责人批准制发,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超出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后须报同级统计局审批。
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统
一、规范的原则,妥善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本级必须备案、存档。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一般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监交。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
第二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计划生育统计数据。重要数据的公布要与同级统计局协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开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属于全国性的,须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属于省以下的,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核准。所有发表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必须注明来源。
第三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向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本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省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的调查,在公布调查结果前,组织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批准其调查的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拟公布的调查结果,涉及重要数据须经批准方可公布。
第六章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采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装备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常住人口信息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实现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计工作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现代化。
第三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计算机的应用与推广,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信息。第三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并投入一定的经费,保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的需要。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本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拒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四)擅自下发统计报表,或者实施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造成国家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妨碍计划生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统计管理办法统计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漯河电厂筹建处
漯河电厂工程
统计管理办法
统计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提高统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筹建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漯河电厂筹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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