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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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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操作指南 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对象 1、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2、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对象和范围 答: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4、《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5、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二、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口径 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8、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9、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10、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 答: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二、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11、我市个人转让住房所得采取核定征收的,如何换算为年所得? 答:我市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原则上采取按1%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年所得时,按5%应税所得率进行换算,换算后的年所得按产权证拥有实际人数平均分摊(如有协议比例按比例分摊)。 例如:张某2006年9月份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200万元,按1%征收率纳税。转让住房收入换算年所得=200万元×5%=10万元。如果产权证拥有实际人数4人,分别是张某、张某妻子、张某孩子和张某父亲,且未注明比例,则张某、张某妻子、张某孩子和张某父亲转让住房年所得分别为2.5万元。 12、我市个体工商户按收入额乘以税收负担率征收的,如何换算为年所得? 答:个体工商户按收入额乘以税收负担率征收的,按以下公式换算年所得。 年所得=(收入额×税收负担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收入额、适用税率对照表 收入额×税收负担率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250 5 0 250<X≤750 10 250 750<X≤4750 20 1250 4750<X≤10750 30 4250 10750<X 35 6750 说明:收入额×税收负担率=应缴税款 *13、今年全年工资收入8万元(已扣除个人承担的四金),买卖股票三笔:第一笔盈利5万元,第二笔盈利2万元,第三笔损失4万元,是否属于所得达到12万元? 答:股票收入是指股票盈亏相抵后的实际所得,上述盈亏相抵后实际所得为3万元(5+2-4),再加上全年工资收入8万元,共为11万元,未达到12万元,不需要再自行申报。 14、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如何计算年所得额?   答: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式 15、纳税人可采取哪些申报方式自行纳税申报?   答:1、根据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条件和实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原则上采用如下两种申报方式:网上电子申报和上门申报。 2、网上电子申报适用对象为有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并且由任职或者受雇单位代理申报的纳税人。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由于税收征管中对其有特殊要求,所以暂不适用网上申报方式。 16、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还需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吗?   答:纳税人采取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应在网上电子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表送至主管地税机关个人人所得税申报专用窗口。   17、年所得达到12万的纳税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有什么要求呢?   答:1、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但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双方要签订书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中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应注明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受托人为中介机构*或扣缴义务人的,应盖中介机构或扣缴义务人印章。 2、纳税人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填写完毕后必须由纳税人签字,并由受托人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公章)。 3、申报时受托人应出具“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证照。受托人为个人的,有效证照系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中介机构或扣缴义务人的,有效证照系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 复印件和受托人有效证照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4、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四、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表 1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表具体情况 答:年所得12万元申报表表样为A4横式,正面为申报表,反面为中英文对照填表说明。申报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在填写时需要通过复写纸一式两份填写,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暂适用年所得12万元申报表。 1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20、《办法》第五条中的“其他有关资料”是指什么?   答:根据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年所得达到12万的个人进行年度申报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外,暂不需要报送其他资料。但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需相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21、纳税人从哪可以获得自行申报的有关文件规定及纳税申报表?   答:在无锡地税网上()陆续公布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办法、申报表、自行纳税申报操作指南,纳税人能够通过网站查看、下载,也可以直接到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操作指南。 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地点 2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3、我市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到哪个地税机关自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总局《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我市根据征管需要,对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按照下列规则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纳税申报: 1、所任职或雇用单位有代缴社保费的,纳税人到代为缴纳社保费的任职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上门申报。 2、所任职或雇用单位均代缴社保费的,纳税人到代为缴纳社保费且得收入较大的任职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上门申报。 3、所任职或雇用单位均不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到取得收入较大的任职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上门申报。   24、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 25、我市地税机关何时开始受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总局《办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避开企事业单位纳税申报的高峰,方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时、快捷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手续,对申请办理200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从2007年1月22日起各级地税机关开始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事项。 26、纳税人申报后发现因填写或计算错误等原因能否重新申报? 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因填写错误等原因确需重新申报的,应按全额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后进行上门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为准,之前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自动作废。 27、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流程 28、上门申报流程   第一步 领取申报表。 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办税服务厅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在无锡地税网上()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步 填写申报表。 纳税人应按填表要求填写完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第三步 上门申报。 纳税人应携带已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和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宜。委托代理申报的,受托人应提供“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证照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宜。 第四步 受理申报。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申报专用窗口受理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应将其中一份已加盖申报受理印章的《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留存。现金完税证   第五步 补、退税款。 纳税人申请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已填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申报专用窗口受理人员,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当场以现金方式补缴税款后开具现金完税证。 纳税人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已填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和完税凭证,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申报专用窗口受理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 29、网上电子申报流程 第一步 登陆地税申报网站 扣缴义务人通过桌面上的Internet Explorer打开申报的网址。 第二步 进入登录页面 在页面上点击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待定)按钮进入登录页面。 第三步 进入申报界面 填入扣缴义务人地税微机编码和个人所得税申报密码后点击“登录”,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界面。 第四步 录入申报表 按填表要求填写完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五步 发送申报表 填表结束后点“发送”按钮直接发送,发送成功后界面显示“发送成功”字样。 第六步 打印申报表 发送成功后,扣缴义务人点击“打印”按钮,打印纸质申报表后由纳税人签字、扣缴义务人签字并盖章后,于网上发送申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表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申报专用窗口,对于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在提交纸质申报表时同时亦2现金方式补缴税款。 八、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法律责任 30、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会有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自行纳税申报宣传和服务 34、地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35、除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无锡地税网站、纳税公告、通过报纸、媒体进行年所得12万元上的纳税宣传外,税务机关是否会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的宣传? 答:对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单位,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将通过集中发放或宣传的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的宣传。 36、无锡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地址和政策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 征收分局 地址 咨询电话 无锡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 新生路108号 82763110 无锡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新生路108号 82700926 无锡市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 新区旺庄路138号 85226926 无锡市地税局第四税务分局 梁溪路82号 85887486 无锡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新生路65号 82752804 无锡市锡山地税局 东亭府北路4号 88702610 无锡市惠山地税局 惠山区堰桥镇吴韵路555号 83590013 37、如果对窗口申报人员的工作态度不满意,纳税人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投诉? 答: 对窗口申报人员的工作态度不满意的,纳税人可以拨打下列电话进行投诉。 无锡地税投诉电话:0510—82766482 二00六年十二月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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