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XX省计划生育条例、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行制度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逐级下发。 (二)地级市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全市所需征订证明数量汇总报省计生委。 (三)地级市计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证明的发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市证明的预订工作;验收证明;在收到证明的l5天内,将证明工本费付还省计生委;对所属各县(
2、市、区)的发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地级市以下的证明发行制度,由各地级市计生部门制定。 二、专用印章式样和证明编号方法 (一)各级计生部门(机构)应根据证明发证、验证工作需要刻制全省统一式样的有关专用印章。全省统一使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共7种(印章式样见附件一),其中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为圆形、阳文、老宋体字,其他记录专用章均为长方形、胶面、阳文、楷体字。各地不得自行设计。擅自改变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式样。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由县以上计生部门按省统一式样刻制,其中查验证明专用章经乡镇(街道)按管理区(居委会)序数编号,报县刻制后可发至管理
3、区(居委会)。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由专人保管,并按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长方形专用章上的日期由计生部门填写,其中“男结扎”、“女结扎”、“上环”专用章上的日期填写实际落实措施的日期,“计划外生育费已交清”和“计划外生育费分期交”上的日期填写收据日期。 (五)证明证号的编写方法:证号由十位数字组成,已印在证明上的第 一、二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序号编码,后面八个空格由发证部门填写。第 一、二个空格填写县级行政区域序号编码,第 三、四个空格填写乡级序号编码。无行政区域序号编制的县级单位编码由地级市计生委制定;乡级单位(包括镇、街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及县级以
4、上直属农场)编码由县级计生委制定,并分别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最后四个空格填写乡级发证流水号。流水号由发证部门自编。 三、证明发放制度 (一)管理区(居委会)的发证职责 l、根据规定有关规定,发给申请人一式两份申请表。 2、向申请人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本地的计划生育要求,讲明领证注意事项。帮助不识字者填写申请表。 3、对照有关计划生育档案卡册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即时审核申请表的内容,对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相应栏里签上“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意见。 (二)乡镇(街道)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或县以上直属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发证职责 1、对照有关档案、卡册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5、,对申请表逐项进行核实。安排当年没有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查环查孕;对按规定应落实节育措施或应交纳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的,逐项要求落实。对确实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交清计划外生育费的,应要求签订分期缴款保证书。 2、向领证人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与已婚育龄妇女领证人(夫妻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除外)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3、按规定收取证明工本费,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和另立名目收费,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按规定要求填写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证明发给申请人。发证后发还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6、 5、对申请人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制订便民措施,尽量方便群众。 6、每年9月底前向县计生委上报下年度征订证明数量。 (三)发证部门和管理区(居委会)分别建立发证档案 1、发证后,申请表一份由发证部门存档,另一份在当月发还管理区(居委会)。 申请表分别按年度分类存档。可依次分成男性、女性,未婚、已婚未育、已婚一孩、已婚已生二孩及已生三孩及以上等类别。 2、发证部门和管理区(居委会)应及时在已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卡片上注明外出时间,并分开存档。 (四)县(区、市)计生部门对发证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 1、县(区、市)计生部门应对发证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指导。每年组织对发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把发
7、证工作列人当地计生工作考核内容。 2、对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发证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刁难、欺压群众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在每年l0月l0日前汇总各发证部门下年度征订证明数量,并于l0月20日前报地级市。 四、证明查验制度 (一)建立对证明进行经常查验、登记制度 l、乡镇(街道)、管理区(居委会)应建立外来人员登记、查验证明工作制度,可与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联合登记验证,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 2、各级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突击查验证明,必须按本条第 (二)项操作规范执行。 3、乡镇(街道)应经常组织查验证明活动
8、,要把突击验证与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对象的清查验证。 4、各市、县(区)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检查验证活动。每年对证明查验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5、全省每年统一开展一至二次查验活动。 (二)查验证明操作规范 1、向受检持证人出示工作证件。查验证明过程要热情、礼貌。 2、对证明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人到计生服务所(站、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孕情、节育情况等检查,并可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3、对经查验合格的证明,加盖查验记录专用章,并将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时交回持证人。 4、有下列情况的,应将证明予以收缴,并开具收缴证明回执: (1)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
9、要求(如节育措施、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年审记录、发证部门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证明的身份证号码不相符,有效期和生育子女数没有用大写字等); (2)证明有涂改的; (3)假、伪证明; (4)证明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5)证明已过期失效; (6)证明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5、凡证明有下列情况的,查验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对相应栏目进行补正,并记录备案: (1)持证人在领证后生育的; (2)持证人在现居住地落实结扎、上环等节育措施的; (3)持证人在现居住地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 6、对违反XX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和规定的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积极向持证
10、人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督促有关持证人就地落实节育措施和交纳计划外生育费。 8、对外省籍流动人口的查验证,参照以上操作规范执行。 9、非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律不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查验范围。 (三)乡镇(街道)和管理区(居委会)分别建立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卡、册档案 1、建立外来育龄人员花名册档案登记制度。凡属应持有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均是花名册的登记对象。花名册按年度分类存档。可依次分成本省籍、外省籍,男性、女性,未婚、已婚等类别。 2、建立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卡片档案。所有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均应建立此卡片。卡片可分成已婚未育、已生一孩、已生二孩、已生三孩及以上等类别分别存档。 3、花名册和卡片
11、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将有关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区(居委会)的查验登记每月汇总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每季汇总报县级计生部门。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对证明的登记、查验制度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招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时,应按规定要求有关流动人员出示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得招用和租借住房。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后,应建立外来育龄人员花名册和外来已婚龄妇女卡档案。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招用、容留流动人口后l5日内,对持未经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登记证明的,应到驻地乡镇(街道
12、)计生办代办申报登记手续,并按招用、出租合同期限代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四)按照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做好招用、容留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及县以上直属农场招用、容留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各单位参照本规范自行管理,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汇报,并接受检查监督。 (六)驻地部队军地企业招用、容留的流动人口,须持有驻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已查验、登记的证明。军地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该企业所属部队计生办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部队计生办与驻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共同协调商定。 六、证明年审制度 (一)凡证明有效期为三年的女性持
13、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回原发证部门接受年审;第一次年审时间为领证后的第l0一l2个月:第二次年审时间为上次年审后的第l2一14个月。未按规定年审的证明无效。 (二)发证部门对证明年审的操作程序: l、详细询问持证人外出期间的婚姻、生育和节育情况,并要求持证人出示有关的证明、证件,同时对照有关档案卡、册,逐项检查证明的内容。 2、在年审中有下列情况的,原证明作废,予以收回,并要求重新申领证明: (1)持证人外出期间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已发生变动且无法在原证上补正的(如原未婚外出期间已结婚等); (2)证明有涂改的; (3)证明上的流入地查验记录栏目已填满。 3、在年审中有下列情况且未在证明上
14、补正的,应在证明上补正: (1)持证人在外出期间生育的; (2)持证人在外出期间落实结扎、上环措施的。 4、可要求已婚女持证人到指定的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查环查孕。对应落实节育措施或应交纳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的,均应督促落实。 5、对年审合格的,在证明的相应栏目加盖发证部门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加盖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方有效; 6、年审部门将年审情况记录在申请表相应栏目。 七、建立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查环查孕制度和全省统一使用XX省计划生育查环查孕证明制度 (一)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一方已结扎或当年已安排生育指标的除外),每季度应在现居地进行一次查环查
15、孕。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积极组织辖区内的应查对象到本地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查环查孕。本地计划生育服务所不具备开展查环查孕工作条件的,可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具体组织办法由各地自定。 (二)XX省计划生育查环查孕证明(简称查环查孕证明),是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的专用证明。其他任何机构出具的证明均不能代替查环查孕证明。 (三)查环查孕证明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按预订计划逐级下发。使用查环查孕证明的单位,必须按需向当地县级计生部门申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制查环查孕证明的,按伪造证明处理。 查环查孕证明从一九九六年
16、八月一日起使用。发行将另发文规定。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查环查孕证明的领取、登记和管理制度。 (四)填写查环查孕证明的要求是: 1、由检查医生用钢笔填写,涂改一律无效; 2、“检查单位”栏盖单位诊断证明专用章,检查日期应用大写字填写。受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须加盖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方有效; 3、查环查孕证明一式两联,存根联由检查单位保存五年,正联发给受检人。 (五)受检人接受查环查孕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检查单位应严格核对照片。严禁冒名顶替和转借证件。 (六)查环查孕证明交受检者本人,由受检者寄回户籍地发证部门。 (七)受检人寄回的查环查孕证明,户籍各地应视为有效。不得强行要求受检人必须回户籍地查环查孕。如发现虚假证明,由发现地县以上计生部门与检查地县级计生部门联系查处。 (八)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查环查孕证明后,应在申请表上登记并按年度存档,年审时应予审核。 八、证明工本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及罚款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取证明工本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及其他罚款,均应使用符合规定的收据。 (二)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收、管、用制度和有关帐册。 九、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另行发文执行第12页 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