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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31楼
邮政编码:510620
电话:(020)38103900,38103901
手机:15913196584
传真:(020)38103908,38103909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 承包广东复兴机械潮安特色产业园A区工程项目的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项目的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解答甲方关于广东复兴机械潮安特色产业园A区项目施工工程(下称“本项目”)的法律咨询;
□应甲方要求,参与同相关部门和当事方的磋商、谈判,审查甲方与其他当事方的合同,维护甲方利益;
□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因本项目而需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对本项目涉及的行政规章、行政规范的实施,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本项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代甲方草拟申请、呈批文件;
□审核甲方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审核甲方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有需要则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助甲方处理施工过程中除诉讼、仲裁、听证、行政复议以外的其他法律纠纷;
□双方根据本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商定修改、增加的服务内容。
超出本合同有效期以外的法律服务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确定增加的律师费。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乙方委派 吴耿锋 律师作为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6、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8、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35
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的当天支付人民币 8000 元;
2、乙方协助甲方与广东复兴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商务谈判三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 12000 元;
3、甲方与广东复兴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三日内,乙方再支付人民币 155000元;
3、在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其余律师费人民币 175000 元。
乙方户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账号:44001581301050293049
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不包括诉讼、仲裁、听证、行政复议。如涉及诉讼、仲裁、听证、行政复议或增加服务内容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证券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因广东复兴机械潮安特色产业园A区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暂未确定,在甲方与广东复兴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后,甲、乙双方再就项目具体情况签署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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