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 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审查认为,(写 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 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