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民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报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向本院 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 在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