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上诉状上诉人X县交通工程队,住所地X县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队长 被上诉人XX县水利电力局,住所地X县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方X,局长。 第三人余X,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县第一建筑公司职工,住X县X街XX号。 第三人时 X,男,1942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县林业保修厂职工,住X县X 街X号。 第三人X县矿产管理站,住所地X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X,站长。 上诉人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侵权案,不服X县人民法院1993年X月日X(93)行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护我队合法权益。 事实及理由:我工程队于19
2、90年春季,经县矿产管理站、县工商局批准,成立了交通工程队打捞石料小队,并申领了船舶营业运输证、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亦向县税务局进行了登记。并由被告县水利电力局批准我队在南浦溪从马莲河到新亭止河段开采砂石。有效期三年。水法颁布后,县水利电力局对我队开采砂石的行为,没有提出过异议,1992年X月X日突然电话通知我队填报河道采砂申报表,此后以我队危及电灌站安全及枯水期抽水困难为理由,要改换我队的采石地点,我队没有接受。被告遂将我队已经取得开采砂石权的河段另批给第三人余X和时X开采,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在规定期限内第三人共采砂石500多立方米。 我队遂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被
3、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批准先队在南浦溪由马莲河到新亭止河段采砂,又违法将同一河段另批给第三人开采,侵犯了我队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县水利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我队继续采砂,同时立即制止第三人余X时X在此河段的采砂行为,并判令县水利局赔偿我队因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县法院认为工程队于水法实施前,经批准发证在指定的河道采砂是合法的,这是正确的。但又说水法实施后,县水利局作为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行政管理,对河道采砂具有批准权。有权调整原告的采砂范围,没有构成行政侵权,判决不负赔偿责任。这是错误的。我队已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在指定采矿范围内享有合法的采矿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水法实施后,我队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县水利局擅自将我队具有采矿权的河道另批给他人开采砂石,是行政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四份 X县交通工程队(盖章)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