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自查方案
为了全面检查2011年上半年全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乡人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3月底对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上半年工作进行自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自查方法
自查指标主要通过入户调查获取,部分指标通过报表或其它途径获得。本次自查通过现场调查和查看,调查时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3月底。
二、自查主要内容
1、依法行政
(1)违法生育立案率、处理率、社会抚养征收率完成情况;
(2)行政执法案卷是否按照一人一卷建档;
(3)半年非诉讼计生案件申请法院执行件数;
(4)2010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位率和中心户长报酬发放情况(分别走访3-5人核实);
(5)一孩服务手册发放、二孩准生证审批情况;
(6)单看2010年国家、自治区奖励扶助工作建档情况,是否按照一人一卷建档,是否归类存放、兑现资金签字表。
2、统计准确率
(1)出生统计上报准确率
(2)村台帐、报告单与wis系统数据准确情况
(3)节育措施上报准确情况
(4)死亡上报准确率
3、期内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1)2010年7月1日出生、人流人员的环扎落实情况
(2)2010年7月以来长效避孕措施未落实情况
4、奖励扶助摸底上报工作
(1)奖励扶助政策摸底上报工作:
(2)村人口学校基本设施和工作开展情况;
(3)宣传氛围与活动开展情况。
5、孕情跟踪及统计帐卡规范管理。
(1)村室日常管理及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孕期随访服务和孕检等工作开展情况;
(2)2010年7月以来统计台帐规范使用情况,主要自查村统计合账、村孕环检记表及孕情跟踪情况。
6、流出人口管理与服务情况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摸底建档情况;
(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情况;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况信息反馈及返乡孕检开展情况;
(4)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安排
本次自查由乡政府计生领导小组2名领导及计生分管主任共6人,组成自查组。进行全面检查。
四、自查时间:2011年3月至2011年3月31日
五、自查要求
1、全体自查人员要服从组长安排,入户要做到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公正负责。如实上报调查情况,如出现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元来没查出的问题和有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追究个人责任。
2、为确保自查质量,对弄虚作假的或凝问较大的村委进行不定期的返点。
3、本次自查纳入年度考核。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1年3月5日
第二篇:2012年太平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2012年太平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年初计划
2012年度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力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综合治理,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现结合我乡实际安排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迈上新的台阶。一是根据国家、省、市人口计生委要求和区人口计生工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全区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今年海石湾镇、花庄镇要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年内争取创成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争取能获得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授牌。二是继续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行动和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案卷评查工作,加大对基层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力度。拟定于今年4-6月份,对全区人口计生系统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进行评查,对案件卷宗进行统一规范,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有奖举报制度,不断加大对违法生育查处力度。全面实施对计划外生育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突出对违法生育、政策外怀孕和“两非”案件的举报,鼓励群众实名举报,要求各乡镇、街道广泛宣传、长期张贴,确保有奖举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区人口计生局对重点
案件进行直查,对一般案件实行转办,乡镇、街道对区上转办的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直接查处,不得转至村、社区,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党纪政纪处理。各乡镇、街道要集中人力物力,积极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对家庭确实困难的,要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坚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不断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率。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计生委《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核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党纪政纪处理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及时掌握全区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继续坚持政务公开,不断增加人口计生工作透明度。区、乡、村三级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以人口出生、利益导向、违法生育处理处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为重点,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深化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依法行政、阳光施政。
(五)继续开展整治“两非”工作,逐步改善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局面。加强对“两非”行为的整治力度,把“两非”检查贯穿到经常性工作当中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要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区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和药店全面检查一次,督促落实b超检查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对查处“典型”案件给予相应加分。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负责、部门协同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联合检查、严厉打击、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利益导向及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约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
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管理,从源头预防和遏制“两非”行为的发生。
(六)继续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审查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审查。认真贯彻《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推动各级和各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审查制度,将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委会等候选人,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加大对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干部队伍素质。加强人口计生执法队伍的建设。计划在3份和8月份举办两期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着力提高区、乡两级计生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学习作风,进一步增强计生系统的行政效能,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程度。
(八)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年度工作进展和依法行政工作实际,不断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坚持多措并举,采取重大案件直查、信访事项督办、违法行政限期整改等多种方式,深入实际发现和解决问题。拟定于5月份开展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认真总结和全面评估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指导乡镇、街道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九)深入基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调研。深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就依法行政、性别比治理、综合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进行调研,每个执法人员
写一篇调查报告,争取拿出一个有利于促进工作开展的规范性文件。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长效机制。要继续坚持上门宣讲制度,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实现诚信计生。如出现群体性事件、媒体采访曝光事件、进京到省上访事件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等,要在1小时内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对隐瞒不报和不按时上报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重大违法行政案件和屡禁不止的违法行政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善于把握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刻认识当前面临的“两个基本矛盾”,认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监督职能,随时发现和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提高监督的时效性,要把监督检查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查办案件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检查的整体效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三篇:鸡场坡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鸡场坡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章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为街道计生办。
第三条计生办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并组织实施街道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计生工作制度,严格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发放生育证,做好计生台账和各种报表的填报,并进行分析、总结。
4、做好计生对象工作,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5、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计生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指导街道服务所、计生协会、居级计生管理员开展工作。
6、做好街道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工作,协助办理计生系列保险,协助做好计生“三结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职责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都负有宣传的职责,并定期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离。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或作出征收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决定30日内,应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将罚款和征收决定与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行政处罚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查处。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回访当事人。
8、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
9、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对照顾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审核,对违反规定,乱发《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的单位和个人,拟定处理意见;
(2)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其他处罚的当事人拟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意见。
10、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对党政劳动干部的宣传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等;
(2)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第二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必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公示:
(1)公开发行的报刊;
(2)政务公开栏;
(3)公开场所或办事大厅、办事机构;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的公共网站。
3、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共示内容包括: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5)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6)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内容及有关办事程序;
(7)办理相关证件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时限;
(8)办理结果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还应该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第三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的;
4、计划生育部门收到街道报送群众要求生育的申请材料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
5、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6、不给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不出具统一票据;
7、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8、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10、违反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1、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2、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五条由于执法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负责。
第六条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由领导者承担从重追查责任。
第八条由集体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负责程度分担。
第九条执法过错人处分形式有: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资金;
4、经济处分(退赔、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条追究执法过错行为应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视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责任人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一般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后,依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或本级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
第十六条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七条对行政执法过错和违法的追究处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决定实施。
第四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制度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及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每年都应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重要内容。
4、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4)规章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5)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6)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7)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5、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1)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2)听取群众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3)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
(4)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评议意见;
(5)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评议意见;
(6)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的记分办法。自查自评的结果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7)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每1~2年表彰、奖励一批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
(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
(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交办督办案件,应当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时限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
执督通号
(人口计生委):
年月日我委收到(案件来源),
反映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
执督复号
(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悉。我委已经(转交)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大力支持。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建议书
执督纠号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
等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你单位在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送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
执督撤号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日
第五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封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
和文书格式
操
作
指
南
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照顾再生育
(一)再生育审批程序和文书格式------------------1
(二)撤销再生育审批程序和文书格式------------23
二、生育服务联系单
(一)办理程序和文书格式----------------------35
(二)撤销程序和文书格式----------------------40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领程序和文书格式----------------------43
(二)撤销程序和文书格式----------------------50
(三)宣传无效程序和制度----------------------53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和文书格式--------------56
五、收养登记中计划生育出证程序及文书格式------89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程序及文书格式------------------94
七、因计划生育事项进行生育能力或严重影响婚配情形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99
八、因计划生育事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104
九、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107
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十
一、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案卷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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