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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镇公房补贴出售试点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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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镇公房补贴出售试点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1982年开始试点,1984年扩大试点的城镇公房补贴出 售,到去年底先后搞过试点的有90多个城市和40多个县镇,共计出售新建住宅 146.95万平方米,收回资金24522.9万元。其中补贴出售的占44.9%,全价出售的占55.1%。另外,出售旧住宅264.2万平方米。 应当肯定,这一试点为推行住宅商品化积累了经验,起到了投石问路的作用, 特别是冲击了长期以来“住房靠国家分配”的老观念,给今后整个住房制度的改革 造了舆论。但是,应当看到,在试点中也确实反映出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是补 贴偏多,售价较低,算总帐国家负担不比原来低租分配减轻多少;二是个人付出2 千元左右,即取得(50平方米上下)一套住房的所有权,企业单位因为不能再提 取折旧基金,感觉吃亏而没有卖房的积极性;三是由于大部分住房仍然实行低租分 配的办法,已经有房住的和将要分到房子的职工不愿意买,要求买房的实际上多是 一些没有希望分到房子和收入低的职工;四是这一试点也解决不了那些没有能力建 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这些情况说明,对现行住房制度的改革需要在总结 经验的基础上另作考虑。为此,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凡在试点期间按照规定补贴出售给个人的住宅,一律有效,不作变更。即 承认原来规定购房人的权益,但不得出租、典当。如需出售、转让,必须出售、转 让给原售房单位或房地产部门。   二、今后在未参加新的改革方案试点的城市出售公有住宅,原则上按全价出售。 住宅单方造价,小城市(包括县、镇)超过120元,大中城市超过150元的, 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有经济能力,可以给予低收入者以适当的补贴。   三、临街公有住宅,近期城市规划需要改造的居住区房屋和需要长期保护的住 宅,以及其它不适宜出售给个人的住宅,不得出售。对有些城镇不计后果、随意贱 价出售旧房的作法,必须坚决制止。   四、严格防止出售住宅中的不正之风。今后出售新建住宅或旧房,均应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不得以“房”谋私、拉关系、送人情、捞好处。所有管房、分房的单 位和个人,一定要克己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如有搞不正之风者,必须追究 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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